将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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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
浅谈中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
一杯没有糖的咖啡
内容摘要:2005年诞生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赋予了股东广泛的权利,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可见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仍然具有较大的不足之处。我国的立法机构仍需要不断进行调研分析,加强对我国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发展。
关键词: 股东权益 现状 救济 法律环境 情形与手段 救济制度
一、中国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2005年10月诞生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保护了股东权,加强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设置了公司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诉讼、股东的知情权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等,强化了公司的可诉性和股东权益保护救济制度。新《公司法》改变了过去一贯忽视甚至无视股东权益的传统立法态势,扭转了我国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依据不足的局面,令人倍感欣慰。但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律师职业的切身感受到《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诉性并不强:一是立法技术依然
股权确认和合法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
股权确认和合法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股权确认的规定非常原则,已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也并未对股权确认规则作细化规定,为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由于缺乏统一的确认规则,因此各地法院在处理股权确认这类纠纷时,经常出现相似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合法股东身份因被他人冒名顶替并丧失股东权益的这类纠纷,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合法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笔者从分析股东概念和股权法律性质入手,来研究确认股权的一般规则。另外结合笔者代理的一个公司法诉讼案件,对特定情况下股权确认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法股东身份被侵犯后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展开探讨。 1股权确认的一般规则
一般认为,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前提。因此,探讨股权确认问题应当以界定股东的概念和分析股权的法律性质为基础。
11股东概念。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进行概念性的直接界定。笔者仅发现我国《公司法》第4条有对股东权利进行不完全列举的规定①。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摘要:
中小股东在现有的公司的权利配置和构架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知情权和分红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明确了弱势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自行召集股东会权等权利,并通过累积投票制,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还存在着不足。本文最后针对这些不足对完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字:《公司法》 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而言的,他们在公司的权利配置和构架中属于弱势群体。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不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但关系着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久发展,而且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一、中小股东的困境
1.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影响微乎其微。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多数决”合乎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理念,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个别股东为其个人的短期利益而干扰、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存在固有缺陷。在确认资本多
数决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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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中英文对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Statement of changes in owner ' s (Stockholders ' ) Equity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Monetary unit: RMB yuan Prepared by: Period: 行次 项 目 Line Item No.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I. Paid-in capital (or stock) 年初余额 Beginning balance 本年增加数 Increase in the current year 其中:资本公积转入 Including: Transfer-in from capital surplus 盈余公积转入 Transfer-in from surplus reserve 利润分配转入 4 5 1 2 3 本年数 上年数 Current year Prior year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中民营资本法律地位及权益法律问题
1、法律地位
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形成的非营利性股份医院,因其在经营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民营资本的代表者的法律定位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具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根本特征,导致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的“股份”权益与营利性医院出资人股份的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从上面的上市公司收购医院前,均要求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即可明白(西安高新医院收购案例。)
我们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也可理解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中民营资本法律地位及权益法律问题
1、法律地位
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形成的非营利性股份医院,因其在经营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民营资本的代表者的法律定位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具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根本特征,导致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的“股份”权益与营利性医院出资人股份的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从上面的上市公司收购医院前,均要求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即可明白(西安高新医院收购案例。)
我们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也可理解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为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个相对的概念,隐名与显名现象在公司中较为普遍。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书面文件的股东。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人。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管理经营公司,也可能只是出资。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会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如何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
隐名股东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确认股东资格,在隐名股东无法确认股东资格,或者其不愿确认股东资格时候应争取投资权益。 1.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当事人
原告:实际出资人;被告:名义股东;公司;第三人:其他股东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大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或委托合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
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
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
摘要:我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形式有两种,即聚居和散居。散居相
对聚居而言,一般认为是指城镇、农村的少数民族居民居住形式。
我国散居的少数民族众多,分布于全国各地的所有城镇。党和国家
历来十分重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因此,保障散居少数
民族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6-0229-02
1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内容
散居少数民族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从1949年得
《共同纲领》,到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得《宪法》,
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就是说不管是汉族
还是少数民族,不管是聚居少数民族还是散居少数民族,都享有平
等权利。民族平等权利是对少数民族权利的最高概括,是少数民族
最基本的权利,对散居少数民族也不例外。
其主要内容有:
(1)族籍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
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公民都有自己的
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
族籍权利。在旧中国,少数民族几乎没有族籍权。少数民族的自称
都不被
有关商业银行的股东将股权质押后的投票权限制问题研究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后股东投票权问题
鉴于:
1、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设定质押,但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国内商业银行一般都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除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商业银行法之专门法的规定;
3、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作为商业银行的法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实务方面,如果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则应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监管方面的指引、通知等,以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的持续稳定。
一、商业银行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设定质押,但是商业银行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质押作出限制。
1、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对商业银行的股东质押股权事宜作出限制,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3月15日),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对其拥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可以依法设定质押,可以办理质押贷款,且该等事项不属于银监会的审批事项,无需经银监会审批。
2、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即公司章程可
股东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
绍兴县铭真纺织品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0年5月24日
会议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应到股东4方(其中新股东2方),实际到会股东4方(其中新股东2方),代表100%股权。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由原来的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
二、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由原来的绍兴县兰亭镇娄宫村;现变更为, 绍兴县福全镇沈家畈村;
三、 同意原股东**将其持有绍兴县铭真纺织品有限公司的33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6%)全额转让给**;
四、 同意原股东**将其持有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17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全额转让给**;
五、 股东变更后,有**、**琴组成新的股东会,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以货币出资33万元,占66%,出资时间2008年1月17日;**以货币出资17万元,占34%,出资时间2008年1月17日。
六、 选举**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免去**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为监事.免去**监事职务;聘任**为公司经理,免去**的公司经理职务。
七、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原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