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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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12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鲁发〔2012〕30号
lal
银监鲁发〔2012〕30号
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恒丰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齐鲁银行,青岛银行、天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日照银行、北京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华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省国托,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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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
信用社联合社济南办事处,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城、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近期,辖内某银行发生了一起支行行长多次盗取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的恶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流程,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警惕,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票据贴现和票据质押贷款业务“
川银监发(2011)2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文件
川银监发?2011?2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
《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的通知
各市(州)银监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四川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成都各村镇银行:
为规范银行客户经理从业行为,严控客户经理违规操作以及内外勾结作案,确保银行资金和财产安全,我局在反复征求各银行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作为2010年出台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工作五十个严禁》的补充。现将《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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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小法人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的说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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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
银监鲁发〔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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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鲁发〔2012〕30号
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恒丰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齐鲁银行,青岛银行、天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日照银行、北京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华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省国托,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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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
信用社联合社济南办事处,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城、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近期,辖内某银行发生了一起支行行长多次盗取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的恶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流程,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警惕,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票据贴现和票据质押贷款业务“
川银监发(2011)103号
特 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文件
川银监发?2011?10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贯彻 银监会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银监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名单制”管理
各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机构均应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并实行每季度动态调整。对于存量平台贷款客户,以我局2011年3月31日汇总下发的电子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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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牵头行在各行报送银监会融资平台台账系统数据基础上进行协调认定。对于新增平台客户,需在授信以前将以下资料报当地银监分局初审后报省局复审:一是新增平台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平台名称、
浙银监发〔2012〕16号附
附件:
规范和加强辖内商业银行
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行为,促进审慎经营和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所称商业银行包括浙江(不含宁波)辖内所有具有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或贴现业务资格的银行机构。
一、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一)加强票据业务审核。
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商业汇票作为交易性票据,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有关商业汇票管理规定,完善有关制度,强化操作流程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和控制。
1.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应审核相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原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则应收集、审核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税务发票和书面材料。
2.加强承兑业务审核。商业银行应在承兑环节严格把关,办理承兑业务时,应附有交易合同,原则上
保监发〔2009〕81号
保监发〔2009〕81号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
1
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
保监发〔2009〕81号
保监发〔2009〕81号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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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54号)
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
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
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