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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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关于公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2-11 浏览次数: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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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近年来,由于国家和北京市相继颁布了一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新规定、新标准,为了使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与实际应用相一致,注册中心于近期对原有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以公布。
自2011年3月1起,将参照新的考核大纲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2011年修订版)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大纲(2011年修订版)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1.1安全生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
企业主要负责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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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总经理等。
二、建设部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说明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四、《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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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甘建设[2006]14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
行办法
(甘建设[2006]147号 2006年4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合格 1 / 2
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
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安检部经理。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是指项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安全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1 111号)文件规定,强化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
全管理工作,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牵头,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
二、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企业负责人每周一到项目上进行周检查,每月月底进行一次月度综合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项目负责人要长期在项目上,以便于对项目管理的决策和指导。
2、带班领导要以安全生产为第一位,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
【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三条 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日的25%。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因其他事物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 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
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试复习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复习题
丁楚苗工程师整理2051年5月于山东即墨婧雅艺品坊
一、单项选择题与答案(选项中,只有1个是正确答案)
1、《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A)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A、附属设施 B、配套设施 C、附带设施 D、临时设施
2、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 C )。
A、法律 B、规章 C、标准 D、规范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 C )。
A、职称证书 B、专业技术证书 C、执业资格证书 D、职业资格证书
4、建筑工程( D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A、安全 B、进度 C、质量 D、造价
5、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 D )。
A、分包 B、邀标 C、议标 D、直接发包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