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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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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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第二篇 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第3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

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

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 条文说明第四篇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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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14章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 本章背景说明

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有鉴于长沙市近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长沙市于2003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并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14.1公共设施分级与分类 14.1.1 公共设施的分级

1、 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

(1) 改变传统的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传统的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

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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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

1

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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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8.4.1 建筑退线

8.4.1.1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 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的相关规划要求。

8.4.1.2 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建筑物正投 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线。在满足不突出用地红线的情况下,允许突出建筑退线的建筑 突出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4.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 3 米,面积狭小地块和相关规划 特殊要求地区,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线。

8.4.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1.5 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3) 8.4.1.5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8.4.1.6 当住宅、学校等噪音敏感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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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二○○九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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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件:

附录一 附录二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 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2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30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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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9〕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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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 订)

二○○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附件:附录一附录二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距表

附表四附表五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 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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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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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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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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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长沙市政府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