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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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生产安全事故
最新精选应急预案范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编制方法
应急预案的编制一般可以分为5个步骤: 1.组建应急预案编制队伍; 2.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 3.预案编制; 4.预案评审与发布 5.预案的实施。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进行企业危机防范、监测和预控,树立危机管理思维,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从而建立起一套组织完善、反应快速、对外一致、责任明确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危机应急机制,使企业在困境中化险为夷,制定本办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
20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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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
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进一
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局)的部门预案,以及非煤矿矿山(含
尾矿库,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
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2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公布,根据2019
年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 2013 〕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
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
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
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
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
对应急预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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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铁路建设管理要求,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铁路扩能改造CEZX-1标工程安全施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三不变”,即“安全第一的地位不变,主要领导抓安全不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变”。做到“三全、一多样”,即全员、全过程、全企业的安全管理;所运用的方法必须是多种多样。
1.3 落实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推行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技术,从预防入手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4 加强营业线施工方案的认证和落实,做好防护措施,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2 安全方针、目标与安全措施
2.1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明确责任 综合治理 落实一线 严格查控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