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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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摘 要: 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纷纷为各国判例所采用。然而,该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一直未被各国民法典领养,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公示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权利(真实所有权)。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此外,通过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反思,认为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处分权。因而实质上的权利不仅要受形式上的权利的限制,而且(在两者重合时)也要受到担保权的限制,此种限制表现为实质权利人处分担保物时不得侵害担保权。从这两点出发,本文认为能较好地阐释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经由判例学说之百年励炼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物之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在德日
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依国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是,则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即为无效民事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容,希图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合法性并非法律行为应具的特征。换言之,所有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追求特定法律结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的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特征是既无意思要素,又无法律上的目的,如侵权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含有主动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排除当事人意思的直接责任。就本文而言,笔者使用的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是同一的,均指不能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民事行为。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看,无效民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其次又是一种不合法因而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从法律性质来讲,无效民事行为属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担保公司运营中的反担保法律实务.doc
担保公司运营中的反担保法律实务
(抵押)主讲: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邱进前博士
*借款法律关系与抵押法律关系
*反担保抵押合同及抵押权
*抵押人
*抵押物
*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
法律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法、合同法等
*借款法律关系与抵押法律关系
1、担保物权(物权法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抵押法律关系
* 担保公司:抵押权人
*借款企业/第三方:抵押人
*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第三方之间的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反担保抵押合同及抵押权
1、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及抵押权的设立
2、反担保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内部程序
3、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
4、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及抵押权的设立
*区分两个概念: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
*反担保抵押合同生效
合同中常见的约定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签章的含义不清楚)
柏年建议:尽量促使反担保抵押合同生效*抵押
权设立(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
(1)
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的应用
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的应用
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 债权的财产化意味着债权从人身关系到纯粹经济关系的一个质变。“在人类文化史发展的初期,债权纯粹体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20.)在这一时期,如果债务未被履行,则债务人就要将其整个人身(人格)置于债权人的权力之下;而且,债权作为联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锁,其任何一端发生变更都会使其失去同一性,所以债权的让与未能被承认。随着观念的更新,债权本身实现了从主观的人身关系到客观经济关系的推进,债务人的人身责任逐渐演化为纯粹的财产责任。于是,债权自身取得了完全的财产价值和物权、知识产权等一同归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债权由此失去人的色彩而实现了独立财产化,完成了其对人的直接支配性到非人格化的转变。(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48-49.)
债权的财产化(非人格化),使债权的自由让与成为可能。诚如日本学者胜本正晃所言,债权的本质,乃特定人对特定人请求一定给付的
担保公司培训:担保机构常见法律风险分析及热点疑难法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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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常见法律风险分析及热 点疑难法律介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自通律师 TEL:13910985670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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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宏观背景介绍一、“三荒两高”炙烤中小企业 被称为“三荒两高”的“钱荒”、“电荒”、 “用工荒”和“高成本”、“高税负”正影响 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困扰着当下的中国经 济。 钱荒中的“等贷族”。 中小企业“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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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钱荒与钱的体外循环 担保行业被时代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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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状——多、乱、散
大家不难发现,投资担保企业如雨后春笋, 从大中城市到偏远城乡遍地开花,在繁华街道装 修堂皇,打出“你发则啊
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一、汇发【2010】39号文下发之前的疑惑
(一)对外担保概念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年8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煮柔坊注: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境内外资银行同样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而且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境内外资银行6月26日以后发生的对外担保以及原有对外担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即按照中资银行对外担保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①(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煮柔坊注: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已经不再视为
有关保证担保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担保常识
有关保证担保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目 录
正 文
一、法律
(一)《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
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
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
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
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保证
担保常识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懈怠的后果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懈怠的后果
当你每天走进单位和离开单位的时候,你是否想过今天你是企业的“正资产”还是企业的“负资产”?不要说你的老板吝啬,也不要说你的企业家财迷,如果一位企业家不能让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可以说他是不道德的,乃至于是违法的。有人说为什么呢?请问企业不盈利,企业还能继续发展吗?很明显答案是不能。企业不盈利是否能按时给员工发工资呢?不能,企业不盈利是否能给你社会保障呢?不能 ,企业不盈利是否给员工更好的待遇呢?答案还是不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只有盈利企业才能持续经营才能教出未来的好老板。我们要永远清晰地知道在任何一个领域任何一个行业都要要求自己做到成为企业的正资产,如果说做不到我们宁可辞职。
如果一个人不是企业的正资产,他将很难有尊严。有人说我们的老板不公平,我和某同事犯同样的错误,可是他只批评了某人两句却不但要罚我款,还要我写检查我心里极度不平衡.这该怪谁呢?其实你别怪老板,应该怪你自己,为什么呢?肯定是你的水平和别人有很大差距,不要说老板不公平,老板也是人不是神。人们说力求公正的时候那就意味无法公正,所以才力求。我们的爸妈对我们多好,但是我们还是知道爸妈最喜欢哪个孩子,哪个孩子最乖最懂事爸妈就看哪个孩子比较顺眼,所以路在自己脚下环境是自
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promotion of employment, form a reasonable and orderly patter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build a more fair and sustainable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reform. The plenary, innov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must focus on the maintenance of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overwhelming majority of the people, maximize factors, enhance social development, improving social governance,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 ensure that the people live and work, social stability and order. o improve social governance
挂改与内部承包的区别与认定及法律后果
挂靠与内部承包的认定与区别
一、“挂靠”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其第十五条则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管理办法》也对挂靠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其第十一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