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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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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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独特方式对传统合同提出挑战。本文通过电子合同的概述,以及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过程中的一些代表性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对电子方面立法的阐明,对我国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完善我国电子合同交易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要约生效;承诺生效 一、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合同的概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活动①。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的进行,使得电子合同之一基础与核心在商业上广泛应用。 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和区别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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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与》与《审判监督指导》答疑

申吉红 赵晓芳

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

问: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有时认定合同未生效,有时认定合同无效,请问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答: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常根据合同主体、内容的性质和审批程序的不同,依法认定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两者在裁判结果上虽然有时产生竞合,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区分这两种情况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 认定前提不同。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尚未发生。譬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再如依法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合同而未经批准。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致使有义务登记的一方故意不去报批,或者审批机关基于某种事实暂不予批准。无效合同不存在已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时起即因合同主体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2. 条款效力不同。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有可能生效,也有可能不生效。认定时合同实体条款虽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报批条款的效力。根据2011年6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有关

浅议电子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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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统合同而言,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各方的面对面接触与谈判,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来完成谈判并订立合同的。所以电子合同成立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有其特别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浅议电子合同的成立

摘要:对于传统合同而言,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各方的面对面接触与谈判,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来完成谈判并订立合同的。所以电子合同成立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有其特别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一、电子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想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4条对传统交易方式下要约成立要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且内容具体、确定等。

电子要约与一般的要约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电子要约一般都是在网上发布各种信息和消息,那么这种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消息是否构成要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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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纲: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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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夏晓东)

一、案情介绍:20XX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

电子钱包和电子现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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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电子钱包和电子现金(下面分别简称EP和EC)是几乎没有区别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站在应用的角度来讲,EP和EC都是为了做小额支付而生的.我们拿着一张IC卡去超市的POS机上消费,或是坐公交,只需轻轻一刷就可以了,你不必关心这张卡里面是基于EP的应用还是基于EC的应用.

如果你是金融电子这个行业里的人,尤其是对于开发人员,不知道EP和EC的区别真的要补习一下功课了.

首先,我们从应用的角度来看两者的区别.

EP本身是独立于借贷记的一种应用,无论是应用层的通信协议,还是相关的交易流程,与借贷记应用都有很大的差别.它的出现是为了满足小额支付的需要,可以说是PBOC专门为小额支付的推广制定的一个应用.

电子现金的概念出现在PBOC 08年修订版新加上去的规范<<基于借记贷记应用的小额支付规范>>里,从应用的角度来分析,它所实现的功能跟电子钱包相差无几,就是最基本的三个交易功能,圈存,消费,查询余额.那为什么人民银行后来会增加这样的基于借贷记的应用呢,这个我们不得而知.我个人的看法是,国内目前PBOC还处于起步阶段,这种电子现金的应用,可以作为PBOC的小范围推广应用(主要是因为它支持小额度脱机消费),对用户来讲,在一些服务行业实现小额支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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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篇一: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篇一:担保函(个人担保) 担保函

吉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 与贵司因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关系,本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在年月日起与贵司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被担保人欠贵司的价款等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因违约产生应偿付的货款/承揽费、违约债务(包括货款/承揽费本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本担保人为被担保人上述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本担保人声明,同意被担保人在履行偿付货款/承揽费、违约债务过程中与贵司达成的延期履行债务的协议或方案,该协议或方案不必征得本担保人另行确认,也不受次数限制,保证期限自新协议或方案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声明,本担保函贵司收到即生效,效力涵及担保函署明的担保业务期间与担保责任期限,除非贵司书面回复拒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盖章并签字:

时间: 年月日篇二:无书面担保合同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无书面合同担保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核心提示: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

劳务合同和代理合同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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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文范文--------------------------

劳务合同和代理合

同怎么区别

?? 篇一:浅析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 浅析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 一、案例简介

?? 2004年,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L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自己所执业的保险公司。诉称:在该保险公司工作多年,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单方面辞退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益,诉请保险公司补发工资,补办养老保险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L某不能提供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为由,对L某的仲裁请求做出不予受理决定。L某不服,在法定时效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补发其养老金,补----------------精选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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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文范文--------------------------

办养老保险,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本案。 ??

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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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合同具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则最重要的主要条款已经具备,一般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案情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2008年5月2日,原告赵某某(甲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砂石料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方供应砂石料,双方对结算方式约定为甲方的供货款乙方用某花园小区1#楼住宅冲抵,首期抵房为甲方供货款满6万元时,由甲方选1#楼二单元2203一套,所选房屋余款甲方仍用砂石料冲账,以此类推。双方又签订一份某花园商品房销售定金协议,约定原告认购商品房名称:某花园小区第1幢2单元2203号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款为50万元,但就定金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并未进行约定。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砂石料。经原、被告核对,原告向被告供应的砂石料价款总计45万元。后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钱某,并于2010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2日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仅存在砂石料买卖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评估,该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70万元。

裁判

法院认为,所

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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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合同具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则最重要的主要条款已经具备,一般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案情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2008年5月2日,原告赵某某(甲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砂石料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方供应砂石料,双方对结算方式约定为甲方的供货款乙方用某花园小区1#楼住宅冲抵,首期抵房为甲方供货款满6万元时,由甲方选1#楼二单元2203一套,所选房屋余款甲方仍用砂石料冲账,以此类推。双方又签订一份某花园商品房销售定金协议,约定原告认购商品房名称:某花园小区第1幢2单元2203号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款为50万元,但就定金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并未进行约定。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砂石料。经原、被告核对,原告向被告供应的砂石料价款总计45万元。后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钱某,并于2010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2日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仅存在砂石料买卖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评估,该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70万元。

裁判

法院认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