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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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刑法、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
刘贺与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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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xx与xxx、xxx保险纠纷案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9.05
【案件字号】(2016)冀02民终5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素霞李贵志赵君优
【审理法官】任素霞李贵志赵君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xxx与xxx、xxx保险纠纷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2民终5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32981311-1。
负责人:甘中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金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80522696-3。
负责人:李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xxx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追偿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对追偿事务的管理,提高追偿工作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追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追偿”是指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活动。
第三条 追偿工作应依法进行。 第四条 追偿工作遵循效率原则。
凡依法可以追偿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追偿工作遵循效益原则。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第六条 追偿工作遵循授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负责追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总公司法律部负责公司追偿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分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辖区内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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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追偿工作的管理。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追偿工作。
第九条 地、市级分公司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各支公司的追偿工作。
第三章 追偿工作的程序
第十条 理赔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对赔案应当逐案鉴别是否有可追偿的因素,同时,应当注意收集并妥善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保险类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62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员工岗前培训统考《保险基础知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员工岗前培训统考《保险
基础知识》试题
1.风险的特定含义是指()。
A.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B.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C.某种要素产生的不确定性
D.某种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
2.在保险事务中,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属于()。
A.直接损失
B.物质损失
C.机会损失
D.间接损失
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被称为()。
A.风险单位
B.风险标的
C.损失程度
D.损失单位
4.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一种经济关系。这一特证所体现的保险特征是()。
A.商品性
B.互助性
C.契约性
D.经济性
5.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劳动者遭受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失去生活来源时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是()。
A.人身保险
B.强制保险
C.社会保险
D.社会救济
6.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被称为()。
A.保险合同法
B.保险特别法
C.保险业法
D.保险管理法
7.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缴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给付义务,保险合同所具有的这种特征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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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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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生成时间为2018 年 09 月 15 日 17:22:08,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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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五个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三部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 凡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并对起重机械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财产损失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正常运行的起重机械。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
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
1 / 3 xxx诉xxx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5.11.19
【案件字号】(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494号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法官】李圣鸣陈志明李道丽
【审理法官】李圣鸣陈志明李道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代理律师/律所】王忠,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何非,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忠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何非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反证关联性维持原判申请再审
xxx诉xxx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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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4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非,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
负责人:归若飞,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