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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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刑事发问技巧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一、发问在庭审中的地位
庭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双规”-初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一个从隐蔽逐步走向公开的过程。审判处在整个程序的最末端,是被告人和证据与公众见面的唯一环节,而且是终结性程序。控、辩、审各方均受裁判文书的制约。 庭审活动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质证。 庭审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质证在铺展。
以证据为根据所强调的就是质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所有成功和精彩的案子都是在质证上的成功和精彩。 所有失败的案子都是质证的失败。 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质证环节走入歧途。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质证。
发问是质证程序中最具有民主和法治意义的活动。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中国式讯问具有浓郁的人治色彩:隐蔽、当事人没有沉默权(自证其罪)、律师没有在场权。同步录音录像犹如一个美丽的童话。 发问的本质就是公开对质。
发问以外的其他质证活动犹如走过场。
一场伟大问而鲜活的诉讼,必然从发问开始,发问结束,大局既定。
发问是质证活动的“引擎”(发动机),对证人发问,就是把证人置于法律程序的汽缸内进行压缩,让他朝着你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 别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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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律师的新浪博客 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的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信息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 受 委 托 委 托 手 续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不用签订协议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新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 次)
(刑事案件通用)
时间: 2013年 月 日 9 时 分至10 时 30 分。 地点:本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旁听人数:0 审判人员: 书记员:李远竹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记录如下:
宣布开庭
审判长: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 到庭。
审判长:你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
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 被:
审判长:你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无前科
审判长:这次你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 1 -
审判长:你收到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
到? 被:收到十天了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你犯什么罪? 被:
审判长: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由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判长:合议庭由宁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
与审判员
刑事案件侦查练习题
刑事案件侦查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侦查 3、侦查途径 4、破案 5、杀人案件 6、绑架案件
二、判断
1、专案侦查的对象是领导交办的刑事案件。×
2、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基本上是一个线性的过程,它适用于案件已经发生并造成危害结果的案件的侦查工作。×
3、对于群众扭送的案件,接受案件的民警要对扭送人和被扭送人分别询问并制作笔录。√ 4、审查嫌疑对象,要抓住时间、地点、证据三要素。×
5、对重大暴力性案件,确认其有预备犯罪行为的可以提前破案。√
6、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7、对绑架勒索案件侦查的重点在“控”,对劫持人质案件侦查的重点在“查”。× 8、有的被害人不及时报案或不报案是抢劫案件的特点之一。×
三、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受案基本程序和要求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及时受理、热情接待
B、根据不同案件来源,及时开展相应工作 C、开展初查,审批立案 D、详细询问,制作笔录
2、下列关于立案审查方法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向受案材料来源单位或个人调查相关材料,或要求其对某些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B、委托有关机关或专门机构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性调查、分析和调查 C
刑事案件办案情况说明:从功能背离到制度规范
刑事案件办案情况说明:从功能背离到制度规范
--以西部某法院近三年司法运行情况为实证蓝本
论文提要:尽管办案情况说明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它在刑事司法中广泛使用并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聚焦学术争论,总结办案情况说明虽具有一定证明力,但存在客观性和合法性不足问题。然而,实证分析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似乎忘却了这些问题,赋予本质上系言辞传闻的办案情况说明以近乎天然的优先效力,引发反对者强烈质疑。结合使用办案情况说明具体样本,追根溯源,发现广泛使用办案情况说明对侦查机关来说,可以使侦讯过程合法化,而且契合侦查主体倾向性选择,降低举证责任承担。人民法院基于共同打击犯罪的责任要求,采取了绥靖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办案情况说明的使用。为了降低使用办案情况说明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法院对部分情况说明提出了加盖公章的形式要求,使办案情况说明具备公文书证特征。控诉主体迎合了这一要求,不仅在每份办案情况说明中加盖公章,而且在起诉书或公诉主要证据目录中直接将办案情况说明列为书证,混淆了办案情况说明本质。使用办案情况说明缺乏规制,极易导致权力扩张,权利被克扣。侦查机关逐步形成使用办案情
况说明依赖,无兜底限制的随意降低证明责任标准,侵蚀着控诉的根基。近三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