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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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4-12-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 2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都府办发〔2008〕11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一)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新都电视台、《新都资讯》和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第一季度由区房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在黄桷树广场设点宣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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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条例》的培训,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区房管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在辖区范围内选择3-5个物业小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条例》进小区的宣传活动,将政策宣传到户,使业主深入了解并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910928施行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06-07 文章点击数为:34 字号:[大] [中] [小]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房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
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
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
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
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
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
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
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
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 图文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府发8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府发[2007]87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8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07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条例》精神
《条例》是继2007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物权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其颁布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
群丰中学校园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群丰中学校园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一、学校要根据校舍布局,划定校内车辆行驶线路,设置必要的交通和警示标志,合理设置停车位,严禁占用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
二、车辆停放在校内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方可停放校内。外来车辆进入校园要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未经学校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含外来工作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三、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
四、学校每学期组织取得《车辆出入许可证》的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在校园内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无证驾车。
六、经同意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不得抢行,禁止鸣笛;低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泊车位停车;禁止一切机动车在校内练车。
七、严格限制在学生出入学校的高峰期车辆出入,禁止与学生上学、放学时人车混行;禁止在学生活动时间内在校园内驾驶车辆。
八、机动车违规在校园内行驶、停放,造成他人或集体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的,由车主和驾驶人承担责任。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