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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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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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的申报功能共有27项。除了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可以申报保健食品外,营养素类产品也纳入了保健食品的管理范畴,称为营养素补充剂,如以维生素、矿物质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以补充人体营养素为目的的食品,可以用以申报保健食品。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于2011年8月1日发出[食药监保化函[2

011]322号]公函,公开征集对拟修改的保健食品功能草案的意见,如果草案正式成立,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将从以上27项,变为18项。

目前,全国保

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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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处罚

时间:2013-05-30 来源:中国食品报 浏览:1352 原文:

核心提示: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还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相关产品的处罚幅度相差较大,容易使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产生分歧。下面,笔者就常见的3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做一探讨。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还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相关产品的处罚幅度相差较大,容易使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产生分歧。下面,笔者就常见的3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做一探讨。 功效成分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抽样检测发现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一般来说,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含量。对该类保健食品如何定性处理,实践中主要有4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进行定性。

分析:如此定性后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要求企业召回和停止经营相关产

保健食品违法宣传整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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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 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所高度重视,研究部署保健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所整治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全镇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会,让各村深刻认识到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是以赚取群众高额利润为目的,极易引发消费投诉,影响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利用云岭先锋、专栏、布标、街头宣传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宣传法律法规和辨识保健食品的常识,提升群众维护自身权益和自我保护能力,调动群众投诉举报积极性。

    二、落实职责,分工明细。联合镇食安办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依法监管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各村负起食品安全总体责任,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确保辖区内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抓好重心,扎实开展

(一)着眼大局、把握监管执法的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市场“严打”整治行动。全年共开展5次食品类专项整治行

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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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封面:

安全生产违法案卷

案 名 案 号 案 由 违法单位或公民 ( )安监管案[ ] 号 承办人 受理日期 处罚程序 结案日期 处理情况 复议诉讼情况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卷内页数 共 页 归档号 保存期限

1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及编号 日期 页号 备注 备注:说明是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

﹝ ﹞ 号

接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 报 人 姓 名 单 位 住 址 接报人 受理人 电 话 举 报 内 容 承办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查处 结果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 )安监立〔 〕 号

春季养生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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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介绍春季的养生知识

春季养生保健食品

春天万物复苏,人体的新陈代谢也逐渐旺盛,此时,只有保持肝脏旺盛的生理机制,才能适应自然界生机勃发的变化。

春季的饮食原则

早春时节,气温仍比较寒冷,人体为了御寒要消耗一定的能量来维持基础体温。所以早春期间的营养构成应以高热量为主,除谷类制品外,还应选用黄豆、芝麻、花生、核桃等食物,以便及时补充能量物质。由于寒冷的刺激可使体内的蛋白质分解加速,导致机体抵抗力降低而致病,因此,早春期间还需要补充优质蛋白质食品,如鸡蛋、鱼类、虾、牛肉、鸡肉、兔肉和豆制品等。上述食物中含有丰富的蛋氨酸,而蛋氨酸具有增强人体耐寒的功能。

春天,又是气候由寒转暖的季节,气温变化较大,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开始繁殖,活力增强,容易侵犯人体而致病,所以,在饮食上应摄取足够的维生素和无机盐。小白菜、油菜、柿子椒、西红柿等新鲜蔬菜和柑橘、柠檬等水果,富含维生素C,具有抗病毒作用;胡萝卜、苋菜等黄绿色蔬菜,富含维生素A,具有保护和增强上呼吸道粘膜和呼吸器官上皮细胞的功能,从而可抵抗各种致病因素侵袭;富含维生素E的食物也应食用,以提高人体免疫功能,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这类食物有芝麻、青色卷心菜、菜花等。

祖国医学还认为,“春日宜省酸增甘,以养脾气”。这是因

保健食品与强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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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健食品

一、功能食品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功能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营 养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 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特征: (1)、功能食品必须是食品,具备食品的法定特征 (2)、功能食品必须要有特有的营养保健功效 (3)、功能食品必须有明确的适用人群对象 (4)、功能食品必须与药品相区别 (5)、功能食品配方组成和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 (6)、功能食品必须具有法规依据

3、分类 (1)、以食用人群和服务对象来分类 用于普通人群的功能食品; 用于特殊生理需要的人群(婴幼儿、孕妇、老年 人等)的功能食品; 用于特殊工种人群(井下、高温、低温、运动员 等)的功能食品; 用于特殊疾病人群(心血管病、糖尿病、肿瘤等) 的功能食品; 用于特殊生活方式的人群(休闲、旅游、登山等) 的功能食品; (2)、以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特点来分类 (3)、以产品的形式来分类

二、功能性因子的分类 1、活性多糖类 2、活性多肽和活性蛋白质类 3、功能性脂类 4、功能性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类 5、功能性维生素类 6、自由基清除剂类 7、功能性甜味料类 8

教育法违法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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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日 期: 2006-2-1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

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

教育法违法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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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日 期: 2006-2-1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

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

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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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

(2005.11.16 送审稿)

一、清理换证的范围

2005年7月1日前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

二、清理换证的目的

(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设立有效期,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二)清理存在食用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统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说明书、质量标准)、批准文号的格式和内容;

(四)规范和调整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功能名称、原料使用、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等;

(五)完善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标准;

(六)建立全面准确的保健食品注册信息数据库。 三、清理换证的原则

(一)确保人们食用安全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维护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的原则;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清理换证的具体措施

1

(一)下列情形应予以规范和调整,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1、保健食品名称不规范;

2、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的格式和说明书的内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3、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品种既不属于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也不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

4、营养素、核酸、芦荟、褪黑素等原料的用量超过国食药监注[2005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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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课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目 录:

一、前言

二、关于《处罚处分条例》中执法主体的问题

三、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前言

1、《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方便叙述,以后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当然地认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处分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财政部门本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收入职能的部门。财政支出的使用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就是一系列涉及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