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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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81号
[ 2008-09-27 ]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10年新版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 年 2 月11 日市人民政府第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4 月15 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2010 年 3 月 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新闻日期: 2007-3-23 11:02:28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周以忠
2007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开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封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开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10年新版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 年 2 月11 日市人民政府第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4 月15 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2010 年 3 月 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山东日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图文
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B> 第一???nbsp;总则 第一???nbsp;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nbsp;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国家或省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BR>第三???nbsp;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坚持城市政府总揽,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总量控制,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的原则;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BR>第四???nbsp;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计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 第二???nbsp;项目管理 第五???nbsp;经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是人均建筑面积15平米以下。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70号 【发布日期】2009-07-30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南宁市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南府发〔2009〕70号)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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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其收入和住房现状符合市政府规定相关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相关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 濮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建设、准入、销售、退出和上市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并组织建设的实施与供应管理。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实施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应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
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以下简称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政策性补贴发放方式实施。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金融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