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
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是指在招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下,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发包范围和计价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综合报出投标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招标人可编制招标工程拦标价,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期望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向投标人公布。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图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监督)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保密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
1
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2017版)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
法
甘建工…2017?348号
第一条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网络、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施工质量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质量缺陷。
第三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超过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1 -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规字〔2011〕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附: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
法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地址: 勘察单位(章):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 察 号:
JS——00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年 月 日
控 参与现场检查人员的执业资格及质量文件的签署情况: 工 程 概 况 工程类别 层 数 建筑面积 总 高 制 情 况 地基等级 □是 □是 □合格 □不合格 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是否按审查意见修改 执业人员资格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基本合格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结构类型 重要性等级 场地等级
基础类型
勘 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文件标准进行勘察(自查) 勘察文件深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自查) 察 勘 察 文 件 经 建 设 行 审查结论 文 政主管部门审查的 件 结论及其整改情况
检 是否具备承揽勘察业务所需的资质 查 情 况 工 程 建 设 过 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程 中 履行责任情况(参与现场检查的部位或其它) 质 量 勘察文件是否与实际情况(开挖)相符 勘察文件是否变更(如补充勘
建设部令 第5号 201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O一O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2012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2-07-26 阅读次数:42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指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