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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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 - 图文
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 (面向纳税人版)
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 1 (面向纳税人版) .......................................................................................................................... 1 一、税务登记 .................................................................................................................................. 2
(一)设立税务登记 .................................................................................................
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首次登记)
1
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主要经营行业(国标行业)
主行业 ___________ 副行业1 __________ 副行业2 __________ 副行业3 __________ 企业隶属关系
□中央 □省 □地区 □区(市辖区)□县(县级市) □街 □镇 □乡 □居委会 □村
总分机构类型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 □ 分总机构 □ 非总分机构
*适用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项 目
内容
姓 名
身份证件
移动电话
种类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税务代理人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移动电话
投资方名称
投资经济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总机构信息(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的填写)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操作指南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9〕6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 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结合我省《税友2006》运行实际,省局对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事项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附件4),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政、规费、法规、计财、征管等部门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各种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事项52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份数41份,附列资料113 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123项,主表 92张,份数245 份,附列资料 304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及要
实物投资涉税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以部分资产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投资资产有存货、固定资产和土地。请问老师:投资与被投资双方各涉及哪些税费?涉及的相关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动产投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第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换取股权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甲供材”财税问题处理 (一)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是特例。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别是《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
涉税软件的使用
涉税软件的使用
当前我们所使用的涉税软件主要是渝税通,它是集纳税申报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与汇算清缴、发票使用、财务报表、涉税调查等为一
体的适应软件。
1.渝税通的按装:在任意收索引擎中输入重庆地税→重庆地税官方网站→资料下载→金税三期专版 渝税通安装程序并保存→点开渝税通→不改变门户代码
输入密码123456点击确定后输入企业资料即可完成。
2.点击进入网上报税→不改变门户代码,纳税人代码:有顺序号的输入顺序号,没有的输入识别号或12500….密码为申报密码,名称和识别号按税务登记证输入。
3.企业所得税汇算软件:在渝税通功能树中找到企业所得税汇算→只输入顺序号或识别号点击确定→抹掉顺序号在门户代码中输入小写的admin,进入界面双击新建纳税人→完整输入相关资料即可操作。
4.财务报表:点开财务报表→先在更改中修改应报送的时间→先选择财务报表类型后在‘月、季、年’中进行选择确定后即可操作。注意:应在报表中完整填写各个报表,做完一个保存一个,即使没有的报表如现金流量表也必须保存。再在发送报表中进行报送。
5.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点开该软件→填入相关资料(注:纳税人编号为顺序号、12500…
刑法涉税新条款
1.1 与原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相比,《刑法修正案》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1.1.1 “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刑法修正案》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行为,没有沿用过去《刑法》中对“偷税”的表述,而是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提法。
1.1.2 罪状表述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
原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和列举了以下偷税的行为方式: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刑法修正案》将逃避缴纳税款的罪状概括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比原偷税罪完全列举罪状的叙述方式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1.1.3定罪量刑标准改变和罚金倍数罚则废除
修订后条款修订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修订后的条款仅按比例确定量刑标准而未对具体数额再作规定,具体数额的确定则
简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时的涉税事项
简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时的涉税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税法上的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合并、重组、分立等行为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涉税会计(有关增值税的问题)
涉税会计—增值税实务问题全面整理!(精华)
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墓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
各税种纳税人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解答
流转税类(1--18)
1、问:生产、销售饲料是否可以免税?是否需要办理审批?
答:凡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所列的范围,免征增值税。现在已取消该项免税审批,但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备案。
2、问: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答: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但要提供与村委会、居委会的承包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3、问:供水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本公司主要是咨询类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交营业税吗? 答: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若纳税人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其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若纳税人不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其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问: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赠送的小礼品,应在什么科目核算?
答:可视情况,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