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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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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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4年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24号 【发布日期】1992-06-05 【生效日期】1992-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2年6月5日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 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宣传商品、销售、求购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的宣传(不包括各类政治、社会宣传)。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横(条)幅、橱窗等广
龙岗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龙岗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建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绿化、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供电、供气、供(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人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5〕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新兴产业领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投资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通过支持、引导、跟投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每年分别筹集 3亿元、6亿元和 6亿元,共15亿元;力争到 2020年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出资达到50亿元,撬动300-400亿元社会资本。
市本级财政出资主要来源是:
(一)从现有各口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1/3部分; (二)从2016年起用于产
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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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7号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连承敏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臵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或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7号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连承敏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臵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