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取料场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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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线路审批管理制1度
电气临时线路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电气临时线安装与使用管理,防止发生电气事故,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及安装
1、因生产需要使用电气临时线时,在装接电气临时线路前,应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气临时线路申请报告单》一式两份。
《电气临时线路申请报告单》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其内容应包括:电气临时线的用途、位置、用电功率计使用期限、安装拆除负责人、安全监护负责人、安全措施。
2、经生产管理部门审查的《电气临时线路申请报告单》,应由总工程师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电气临时线路,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进行安装。
临时电源线路应根据用电设备、安装作业场所的供电方式等情况,选用绝缘良好的单相三芯、三相四芯或五芯的橡皮护套电缆线,并在设备前端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严禁用插头插座代替开关分合电路。
3、电气临时线路应沿墙、建筑物或架空敷设,不得用木棒、竹竿等做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采用良好保护措施(如:加设盖板或穿管等),以避免线路绝缘受到外力机械损坏而造成电气事故。
4、架空敷设的电气临时线路基本要求:
(1)长度要求:室外不超过500m,室内不超过10m
太原市临时用地管理审批办法
太原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并国土资字[2010]2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合理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审批临时用地应当符合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者应当在用地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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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临时
临时占道审批对外受理流程图
利益的,应告知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临时占道审批对外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市容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申报材料(见副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合法定形式的,当场3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发放一次性《补正告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知》 料的,出具《受理通知 书》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事 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同意的决定 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决 定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作出不予同意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作出同意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件
申报材料:
1、提供临时占道申请报告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费标准:
经营性占道:
旅顺口区城市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建筑)、空地审批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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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旅顺口区城市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建筑)、
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城市临时占用道路(临时 建筑)、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顺口区城市(包括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辖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建筑)的审批,由区城建局管理,并与区交警大队联合审查同意,区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并备案;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区规划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区规划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并备案。 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备案。
第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额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因公临时出国(境) 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访国别(含经停) 出访时间(天数) 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依据 审核日期 是否列入出国(境)计划: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内容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国际航空公司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超标准 理由: 国际处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依据 审核日期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合计 审核内容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注:“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 由国际处负责审批、“预算财务审核意见”由财务处负责审批。
经费支出测算说明 国际旅费 是否国内 舱位 计划金额 航空公司 合计: 住宿费 开支标停留准 每天数 人每天 — 审批金额 其他费用 支出事项,并附上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l、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5、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X X 小
区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做好XX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规范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居住、使用、维修物业等行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构筑环境艺术空间,创造美、佳、净人居家园,根据国家及XX市有关物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了XX《临时管理规约》。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一章、定 义
在本《临时管理规约》中(以下简称本《规约》),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全社会已达成共识的定义外,需特别强调:
1、物业
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和非居住之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2、业主
是指拥有或共同拥有住宅或非住宅单元的所有权人,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交易等)人。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抵押人仍为业主;抵押权人只有在合法取得该单元权益时才算业主。
3、非业主使用人
是指通过租赁方式或其他方式获得房屋使用权的人。 4、管理规约
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本物业内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行为守则。
5、单元户
是指在该物业内各业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6、业权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临时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作业。 3. 术语定义 3.1临时用电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4.职责要求 4.1属地部门职责
1)在临时用电线路铺设验收完成前不得送电; 2)了解临时用电风险和应急程序;
3)对临时用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应立即停止用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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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临时用电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 4.2安全环保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2)对许可证、施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Y1244-2009)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臵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等过程,临时性使用220伏/380伏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6千伏及以上的高电压临时用电,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