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川行终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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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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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川行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关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常芳,矿长。

委托代理人钟 浩,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24号。

法定代表人马 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 洪,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以下简称赵家坡煤矿)因诉广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家坡煤矿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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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郑常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浩、白芝成,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姜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赵家坡煤矿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四川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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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

最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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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高刑再终字第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云明,男,1952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新闸路551弄39号,暂住本市奎照路260号。

因本案于199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蒋云明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作出1994沪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

蒋云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作出1995沪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蒋云明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根据查获的借条、收据、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蒋云明于1989年7月通过他人为上海第三十织布厂以下简称第三十织布厂向中国农业银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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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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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1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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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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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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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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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审理指南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其中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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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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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审理指南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其中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作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