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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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号文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4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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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
济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005-02-05 发布 2005-04-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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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
已建成并交付使
238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
政府令 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篇一:济南国土拆迁补偿新规
济南国土拆迁补偿新规:租房月补最少1000元 2011-03-29 07:56:00 来源:山东商报
新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到,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补偿仍执行原有标准。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进行了调整。
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经过两个多月修改,昨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正式公布。据悉,新的拆迁补偿条例在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上均作出上调。
记者 王善龙
租房费
临时租房费
底线翻番
新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到,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补偿仍执行原有标准。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进行了调整。
据悉,过去一些被拆迁居民在安置房尚未建成期间需要临时租房安置,原有的补偿办法中规定,拆迁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规定》中则调整为: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1125(颁布时间)
20101125(实施时间)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可编辑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力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力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应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中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下称市就业见习办)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下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就业见习办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编制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经费核准拨付。
第五条 市就业见习办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认定、检查评估和经费拨付,及就业见习计划的落实、日常管理、供求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