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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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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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冀信联发?2008?62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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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 日
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淑芬 联系电话:0311-66009928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8年4月 日印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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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冀信联发?2008?62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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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 日
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淑芬 联系电话:0311-66009928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8年4月 日印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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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县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联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五条 申请农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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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保小组成员必须是信用社“一般”级以上信用户。 第六条 农户联保贷款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
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xx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 提高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信贷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管与预警、本息回收、贷款展期、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客户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内容和频率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进行反馈和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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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即将到期贷款和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负责签发各类催收通知书,及时办理展期、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第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定期对客户所属行业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确保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包括新车和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用于运输经营以获利的车辆,包括货车、大中型客车、城市出租车以及其它营运车辆。
第三条 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信用社由各县级联社进行审定,合作汽车经销商由各经办行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担保、利率
第四条 借款人所购新车为自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60%;所购新车为商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5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车价款的40%。
第五条 新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
农村信用社贷款发展
农村信用社贷款发展
2010-12-29 16:28:02 来源:山西新闻网忻州站 作者:通讯员:王晓燕 浏览次数:2 贷款质量是衡量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高与低的重要标尺,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是农村信用社不断实践和探讨的一大课题。
为了打造一支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忠于职守的贷款团队应作风正、责任心强。一个好的贷款团队,是确保信贷资金质量的首要条件。作为一名好的信贷员要视信用社信贷资金如自己,尽心竭力地去为其择,这样才会有一批优质的客户落户到信用社。信贷员要积极主动、秉公办事、诚心诚意对待客户,建立一个良好的信贷关系网。同时要学习信贷知识,一方面要掌握信贷基础知识,熟悉信贷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掌握农业生产知识。这样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拓展市场。信贷员在贷前调查过程中要多问、多听、多想;在资料检查中和证据认定时仔细进行分析,在实践中要总结经验,积累知识,不段增强识别和控制贷款风险的能力。
在信贷管理方面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省联社的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明确符合哪种条件贷款才可以放;实行怎样的操作流程才符合规定,违规办理贷款将承担怎样的责任等。
将经办人员对贷款的投放、管理、收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贷款重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和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 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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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五条 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 (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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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
5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流程执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审查审批咨询、合同签订、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发放及资金支付(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贷后管理。
第四条 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
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