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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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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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一、完善岗位设置和勤务机制,实现勤务模式科学化 (一)配备必要的警力和其他工作人员

1、警力配备符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最低配备标准。

2、羁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配备的女性民警数量应当满足管教、巡视、监控等工作需要。

3、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规定配备医务人员。

4、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技术人员和炊事、水、暖、电工等工勤人员。

(二)科学设置勤务岗位

5、设立所领导带班、巡视监控、管教、医务工作岗位和收押、提讯、接待等综合岗位。

6、所领导24小时带班。

7、实行值班期间巡视监控工作专业化,负责巡视监控的民警在值班期间不得从事收押、提讯、接待等其他工作。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分别设置监控、巡视岗位。

8、实行管教专业化,由专职管教民警负责监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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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看守所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由综合岗位承担。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分别设置收押、提讯、接待等岗位,实行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专业化。

(三)合理划分勤务范围

10、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分控室或者值机机位的监控区域一般不超过20个监室,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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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

公 安 部

《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六月

1

前 言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 山 冯 剑 徐文海 赵亚许 舒

看守所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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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 1-02. 适用范围

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04. 修订 1-05. 施行时间 第二章 羁 押

2-01. 收押

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2-03. 提讯、提审、提解 2-04. 出所 2-05. 警戒、看守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 过渡管理 3-02. 分押分管 3-03. 管教岗位 3-04. 谈话教育 3-05. 集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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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安全大检查

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3-08. 深挖犯罪

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3-10. 会见、通信、探视 3-11. 医疗、卫生

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 执行刑罚

4-01. 暂予监外执行 4-02. 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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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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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 二、单选题( 共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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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 二、单选题( 共10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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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 二、单选题( 共

看守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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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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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

XX市看守所智能化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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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看守所智能化系统

XXX有限公司

2015年08月

目录

一、总体说明 (17)

1. 项目概况 (17)

2. 设计目标 (17)

3. 设计原则 (17)

4. 设计依据 (19)

5. 设计范围 (20)

二、看守所综合管控平台系统 (21)

1. 设计目标 (21)

2. 系统概述 (21)

2.1. 设计目标 (21)

2.2. 系统概要说明 (22)

2.2.1. 系统总体架构 (22)

3. 应急指挥调度系统 (25)

3.1. 综合信息调度与呈现 (26)

3.2. 集成通讯子系统 (27)

3.3. 应急调度与控制子系统 (27)

3.3.1. 预案库系统 (27)

3.3.2. 事件分类系统 (29)

3.3.3. 远程可视化指挥 (29)

3.3.4. 一体化联防体系 (30)

3.4. 数据分析辅助决策 (30)

4. 三维GIS地图系统 (30)

5. 综合安防管理平台系统 (32)

5.1. 软硬件系统集成接入 (33)

5.1.1. 视频监控系统集成接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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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门禁系统集成接入 (34)

5.1.3. 报警系统集成接入 (35)

5.1.4. 数字广播系统集成接入 (36)

5.1.5. 周界控制系统集成接入 (37)

5.1.6.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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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