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参保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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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参保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

厦劳社〔2007〕74号

市、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参保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种类

(一)正常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必须于个人参保人员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未就业的个人参保人员女年满55周岁。

(二)特殊工种退休:从事特殊工种的个人参保人员及职工可以较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认定是否为特殊工种的依据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及个人档案材料的记载内容。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需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需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需累计满8年。

(三)因病退休及退职:办理病退及退职必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厦门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方可办理,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因病退休;缴费年限满15年,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办理退职。 二、个人参保退休代办受理机构

2003年6月30日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市社保中心受理并代办;2003年7月1日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户口所在的区社保中心受理并代办。 三、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退休个人需提供个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免冠一寸近照2张。个人参保退休代办机构需填写《厦门市职工退休登记表》、《职工退休证》。 属下列人员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如属调入厦门的,需提供调动手续;如属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资格证书以及用人单位聘用决定原件及二套复印件;如属企业军转干部,需提

供《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如属病退及退职需提供《厦门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个人参保办理退休时间

(一)当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个人须于当月1日至15日提供上述材料至相应社保经办机构,逾期当月不予受理。

(二)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每月16日(遇休息日顺延)将当月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参保个人的档案及相关材料送养老保险处审核,逾期当月不予受理。

(三)每月17日至20日(遇休息日顺延)为养老保险处对申请特殊工种退休所提交材料的审核时间,材料不全的,应在此期间通知代办机构补齐;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此期间将材料退回代办机构。21日至月底为办理退休手续时间。

五、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各企事业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特殊工种的审核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正常退休的办理时间为每月5日至月底。 六、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zz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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