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XX)XX水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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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XX)XX水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大唐(XX)XX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XXXX河XX水电站各参建方(以下简称:各参建方)安全和保护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要求》及《中国大唐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并结合XX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体制、机制制定,用于规定公司和各参建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公司党政工团及各参建方在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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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要以“人员无伤害、设备无缺陷、系统无故障、管理无漏洞,人机环和谐统一”作为创建本质安全型公司的目标,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参建方必须严格执行XX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XX没有相关规定的,要以建立本质安全型公司为目标,执行中国、集团公司和海外公司相关规定。

公司各部门和各参建方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公司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要积极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落实措施)、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司和各参建方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 公司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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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公司要遵循XX电网调度管理相关规定和购售电协议,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XX国家电力公司(EDL)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与XX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加强与中国驻XX大使馆的沟通和联系,接受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参建方。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发生所属单位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不发生有不良国际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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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二)各标段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项目部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五条 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国及XX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海外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根据集团公司、海外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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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六)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每年应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七)开展生产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八)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机制,组织预案演练;

(九)落实督办制、结案制,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一)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二)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监督“三同时”的落实。保证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职责;

(十三)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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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及时、如实向中国驻XX大使馆和XX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外公司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

(十五)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人身和设备安全情况,及时反映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十六)努力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和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行政正职是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参建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各参建方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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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组织制定公司的境外安全防范和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七条 各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未设总工程师的由分管基础建设的副总经理)对公司生产、基本建设、物资设备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同时按照“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的要求,建立自上而下从目标出发确认与追究责任、自下而上从问题出发认识与落实责任的新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要建立、完善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落实重大操作领导到现场制度,确保24小时有领导在现场组织指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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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中国驻XX经商处和海外公司相关部门,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考核重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要切实避免由于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引发的安全事件发生。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监察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公司安全监察部接受集团公司、海外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参建方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公司安全监察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监察部,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各参建方主要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公司、设计、监理安全监督人员,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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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部安全监督人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主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体系。

(一)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安全领导及各参建方负责人任副主任,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参建方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由公司安全监督部主要负责人任安委办主任;

(四)各参建方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纳入公司安全监督体系,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公司应按XX和中国安全监察相关要求组织公司及参建方安全监督专职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参建方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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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组织编制本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方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四)监督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考试和安全监督网活动;

(五)参加和协助本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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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公司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要按集团公司、海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度和XX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XX电网调度管理相关规定和购售电协议,编制本公司的调度规程,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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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XX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消防管理实施细则,经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公司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在公司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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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报送海外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工程技术管理部为主,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中国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公司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XX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行业、集团公司、海外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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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和各参建方对各自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各参建方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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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四十六条 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语言、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电压等级以上变电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全部进行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考问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并组织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相关技术规程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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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九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均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复训。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受海外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公司对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运行维护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一线人员接受海外公司的安全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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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第五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照有关合同或规定对生产承包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外的典型事故案例,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要在做好自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当地劳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保证教育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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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效果。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九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各项目部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以“三讲一落实”为载体,不断规范和深化班前会、班后会内容。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安全日活动

由各项目部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项目部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单位、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为主要内容,同时要认真落实领导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切实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并做好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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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会议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的要求,做到闭环管理,持续改进。

第六十二条 安全分析会

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中国、XX、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六十四条 安全检查

公司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公司要加强对现场“两票三制”执行情况检查和对点检员点检、运行人员巡回检查到位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现场作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督标准化要求,落实复工复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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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大检查等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十五条 安全简报

公司每月编发一份安全生产简报,不定期编发事故通报、事故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简报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主要生产工作、违章考核、两票执行、两措计划执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动态监控、安全监督例行评估情况及分析。

第六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

公司要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原则上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立足主动发现问题,自觉进行整改,接受海外公司组织的定期专家复查。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中国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公司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

公司每年第一季度由主管生产领导负责,开展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章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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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本单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设总、总监、各项目部经理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副总监、设计代表、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单位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单位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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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XX、行业、集团公司和海外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七十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各施工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七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与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八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公司报告,根据XX有关法律规定上报XX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按安委会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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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对施工单位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和XX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四)及时修订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危险源发生的事故;

(六)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公司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七)做好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自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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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八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要准确。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普查出的重大危险源与XX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临界值进行对比,将构成XX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六条 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均要提出评估报告、填写重大危险源评估表,并由公司生产领导组织制定整改计划,综合整理出《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在第一季度末上报海外公司,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八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XX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评估标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并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十八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评估标准重新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XX国家级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八十九条 对构成XX、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要列入公司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防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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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对构成XX、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水电厂大坝、火电厂灰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本章条款,如XX国家无相关规定,或相关规定低于中国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参照中国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承发包工程

第九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九十三条 公司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公司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运行维护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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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九十六条 作为发包方的甲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必须设专人监护;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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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九十七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运行维护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运行维护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单位、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协助完成。

第九十九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基础建设和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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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一百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包海外公司以外的工程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承包系统外工程,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十二章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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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制订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接受集团公司、海外公司、中国驻XX大使馆和经商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境外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接受海外公司监督和指导以及中国驻XX大使馆的指导和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中国相关安全巡查工作组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接收中国和XX发布的预警信息并通报给各部门和各参建方以及外协队伍,做好应对措施。公司应加强对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信息报送制度,掌握应急救援的方式、方法。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自上而下逐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保证危急事件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在境外投资或开拓市场,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拓海外市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要关注中国政府发布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并尽量避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或进行其他公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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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并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三章 安全危急事件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或境外安全危急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外公司和中国驻XX大使馆报告,在海外公司和大使馆指导下妥善处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必须成立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在危急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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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需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在中国驻XX大使馆的指导下,积极与XX政府主管部门交涉,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请求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境外安全危急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海外公司和XX政府相关部门,必要时要求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要按照海外公司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十四章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逐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保证危急事件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应急救援要与XX政府紧密配合,配合XX当地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要积极配合当地电网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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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集团公司和海外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实施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XX的有关规定执行,XX没有规定的参照集团公司和海外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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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部门、各参建方予以表彰。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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