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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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四)发展服务贸易可把高端劳动力转变为创造里最强的人力资本

通过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提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高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能力,以新的方式引进服务业外商投资,增加服务业对外投资发挥我国高端人才比较优势,发展出口导向服务业,这是新时期我国应采取的新的战略抉择。

服务贸易特别是离岸外包转移的工作岗位主要集中在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行业,发展服务贸易,就是把高端劳动力变成有竞争力的人才,变为人力资本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的精通英语、掌握世界前沿科技、与海外市场联系广泛的人才脱颖而出,将为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高端奠定牢固的基础。联合国贸发会议作的一项调查表明,2005-2009 期间,参与调查的世界主要大公司中,有61.8%希望扩大在中国的研发活动,居世界第一。许多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服务环节,已经不单满足于从一般劳动者获取剩余价值,他们更看好的是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高素质人才,这是中国能够源源不断地提供他们现在和将来需要的人力资本。特别是劳动力价格,不仅普通产业的劳动力价格具有明显优势,高级设计师等高段人才的劳动力价格同样具有比较优势。

二、中国发展服务贸易潜力巨大 (一)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有很大的空间

中国服务贸易领域还不是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2005 年中国服务贸易服务贸易领域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445 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6.8 亿美元,仅占同期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的19.4%。而外资服务企业占有的中国市场份额一般仅为百分之几。截至2005 年12 月末,在华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不到3%的市场份额。近几年来,中国服务业所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呈现缓慢下降态势,这与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格局差异显著。

中国加入WTO后,外资政策调整最集中的领域是服务贸易。从中国经济的实际发展需要来看,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市场准入范围,放宽准入限制,吸引的外商投资还应当有较大的增长,特别是在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物流行业以及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管理和其它咨询服务业,将成为外资流入的重要部门。 (二)服务贸易出口仍大有可为

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够合理,多集中于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而在金融、保险和专利使用等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领域则比例偏低许多部门出口远小于进口,滞后于我国产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今后存在的发展空间很大。 ——运输

2006年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出口210.2 亿美元(占全球2.9%),比2005年增长36.2%!进口343.7亿美元,增长20.8始。逆差却达到133.5 亿美元。2000一2006年,中国运输服务出口年均增长34.1%,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2.2%上升到23%,是仅次于旅游的第二大服务出口行业;同期,运输服务进口年均增长22.4%,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29%上升到34.2%,成为中国最大的服务迸口行业;运输服务贸易逆差一直存在,且不断扩大,从2000年的67.3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133.5亿美元,是最大的服务贸易逆差行业。运输服务发展潜力是巨大的,尤其是中国海运业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海运服务得到促进和发展,至少可以发挥替代进口、减少逆差的作用。 ——保险服务

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出口5.5亿美元,比2005年下降0.2%;进口88.3亿美元,增长22.7%。2000-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31%,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0.4%提高到0.6%;中国保险服务进口年均增长24%,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6.9%上升到8.8%-中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逐年扩大,2000-2006年平均增长23.2%,是仅次于运输服务的第二大服务贸易逆差行业。

中国内地保险服务出口比较集中,2006年前三大保险服务出口市场分别为中国香港、美国和欧盟,三者约占保险服务出口总额的80%。保险服务进口则相对分散,分布在日本、韩国、东盟、中国台湾、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彼此间差距不大。2006年,中国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服务仍然均呈逆差状态,其中日本、斡国、东盟、中国台湾和欧盟为前五大逆差来源地。 ——金融服务

2006年,由于中国金融服务进口涨幅较大,因而金融服务逆差增大,达7.5亿美元,比2005年扩大近52倍。其中,金融服务出口1.5亿美元,与2005午基本持平;进口8.9亿美元,是2005年的5.6倍。金融服务进口的快速增长主要源于中国境内机构境外上市增多,由此带来证券承销等服务费用的增加。2000-2006年,中国金融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1.5%,但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却有所下降;中国金融服务进口年均增长44.7%,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也由0.3%提高到0.9%。

2006年,中国香港仍然是中国内地金融服务的第一大出口市场,约占中国内地金融服务出口总额的2/3,2006年中国金融服务进口的大幅增长主要来自于从中国香港金融服务进口的大量增加。2006年,中国香港代替欧盟,戊为中国内地金融服务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地,所占份额约为4/5,远远大于从欧盟、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服务进口。虽然中国内地对各主要国家 (地区)的金融服务贸易基本均呈逆差状态,但逆差主要来自中国香港。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

2006年,中国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出口2.1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30.6%;进口66.3亿美元,增长24.7%。2000-2006年,中国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7.4%,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有所下降;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进口年均增长31.5%,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3.6%上升到6.6%。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长期存在逆差,且不断扩大,是中国服务贸易第三大逆差行业。

中国香港仍为中国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的第一大出口市场,其次为美国和欧盟,三者合计约占中国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出口总额的70%以上。进口则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两者合计占比超过60%。美国、欧盟和日本是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逆差的主要来源地。 ——服务外包

服务外包是我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发展新兴服务贸易的重要突破口。而目前,全球服务外包离岸市场规模约在1 万亿美元,中国在美国离岸外包市场份额中占2%,占欧洲市场的1%,占日本市场的4%,增长空间很大。 ——商业存在

2006年,中国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外直接投资113.8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全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53.8%。其中,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35,3亿美元,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78.5亿美元;由于2005年之前中国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末作统计,除去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006年非金融类服务贸易领域对外直接投资比2005年下降3.2%。 中国在海外的商业存在有相当大的增长空间。目前,中国企业在境外的保险、分销、运输等服务领域几乎没有分支机构,与友邦、家乐福等著名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大量企业形成鲜明对比。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更多的中国企业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的“中国服务”将逐渐增多。 ——文化

美国在国际文化市场上的份额高达40%,韩国也占到了3.5%,而具有丰厚文化资源的

中国则只占1.5%;美国电影海外票房收入258 亿美元,而中国只有2 亿美元;中国动漫市场份额中,日本占60%,欧美占29%,中国原创仅为11%,近90%的中国动漫市场份额被国外动漫产品占领,更不用说去占领国际市场了。实际上,中国的武术、杂技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完全有条件进入国际市场。 三、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对策 (一)确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

确立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可以促使政府、行业和企业充分认识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中与其它国家尤其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充分利用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逐步缩小这种差距。 (二)推动重点行业出口

选择重点服务行业部门进行出口促进,是中国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调整的需要,是适应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格局、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机遇期、提升中国综合竞争力的需要。服务贸易包括许多分支部门,情况不同,问题复杂。要综合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国际市场需求前景、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部门发展潜力以及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等多种因素,应分层次、分重点地进行推动。如针对运输、文化、软件外包等领域着重开展出口促进工作。同时,服务贸易要为货物贸易服务,加强生产性服务贸易,使之更加紧密地与生产联系起来。特别是信息、咨询、营销策划。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产品要扩大市场,产品本身的质量因素所起作用正在减弱,而营销手段的作用正在加强。通过服务贸易的包装,可更有效扩大产品市场。

(三)政府按照市场规律开展服务贸易的促进工作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不能依靠实物样品开拓市场。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服务贸易企业很难向市场证明自己所提供服务的价值,而且企业规模较小,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所以,我们要把握服务贸易不同于传统货物贸易的特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工作。

一是要搭建服务贸易出口促进平台。利用各类媒体,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帮助企业联系国际合作伙伴。充分利用国内广交会、厦洽会、文博会等平台,增加服务贸易交易的内容。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在美国等服务外包发包地参加服务外包展览,为企业创造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会。与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服务业联盟、美国服务业联盟、香港服务业联盟等国际组织和国际知名的中介机构建立联系,把中国有优势的服务贸易企业推向国际市场。

二是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服务贸易行业协会。美国、印度等国都是利用行业协会来推动本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我们要借鉴其成功经验,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自发组建中国服务贸易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和约束,组织市场开拓活动,与国内外服务贸易相关部门、商会协会建立联系,积极为中国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要发挥政府的具体推动作用。在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尤其在服务贸易发展的初期,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起到保护新生、促进成长、形成优势的重要作用。为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各发达国家在立法、政府管理方面都高度重视。要发展中国的服务贸易,政府必须担负起相应的重要责任。

以驻外经商参处、特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主体,建立境内境外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的服务贸易支持网络。由驻外经商参处帮助国内优势企业建立海外分支机构和营销体系,与驻在国的服务贸易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联系,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在项目对接、国别市场准入指导、紧急事件援助等方面

为企业提供帮助。特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动与境外经商参处建立联系,为本地的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四)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按照联合国等六个国际组织共同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以跨境贸易和附属机构两条主线建立中国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明确中国服务贸易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统计方式和发布方式。要加强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运行分析,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实时掌握进出口的产业动态和国别市场,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发布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跟踪服务贸易统计规则的变化,不断完善统计方法,调整统计范围,细化统计项目,增强统计的时效性和可比性。

参考文献:

[1]《国际服务贸易评论》中国商务出版社.

[2]《世界是平的》(美)托马斯. 弗里德曼.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3]《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规则》何茂春. 世界知识出版社 [4]《国际服务贸易》汪素琴. 机械工业出版社.

[5]《2006年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综述》 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

(二)政府职能不规范,越位与缺位并存 1、政府存在缺位、越位现象

政府和市场是产业发展中的两大责任主体。但中国服务业中普遍存在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而缺位、越位的现象。比如,在农村医疗卫生、科学研究、信息技术、教育培训等服务业领域中就存在政府缺位的现象。农村医疗卫生等服务产品因政府不当退出而“过度市场化”,造成其供给不足。国家农业科研计划项目很大程度上通过自由竞争方式组织实施,缺乏对事关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项目的定向、长期、稳定的支持,缺乏全国统一的科研计划和协作。地方政府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信息服务与管理方面,对政策转化以及农民的实际需求关注较少,信息服务的宽度和广度延伸不够,供求信息类的微观信息提供不足。对农民科学意识、文化素质、专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供给不足。另外,政府有时对某些行业发展进行不当干预,如强行推进农村住户的房屋拆迁、统一模式进行改建和装修,对住宿和餐饮业收取一些不合理费用,一些部门对本行业服务企业变相推销各种产品等。

2、政府间责权利缺乏明确的划分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在关于服务业的责权利划分方面存在不合理性。比如,农村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等农村服务业发展基本上或很大程度上由县乡政府负责。但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县乡政府根本就没有财力来发展如此重要的公共服务业。其结果是这些公共服务供应明显短缺,城乡公共服务差距越来越大,很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3、行政审批环节过多且多头管理

主要表现是行政审批环节过多、效率不高,行政执法尺度宽严不一、收费过多。据国家发改委等联合调研组(2005)对服务业前置审批项目的不完全统计,除涉及国家法律17部、国务院行政法规33部、国务院政策文件20件外,涉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文件106件。各地方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制定的地方性规定就可以成为一个庞大的集合。由于修订机制不够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存在着修改不及时、废止退出滞后的问题,成为体制创新的障碍。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存在许多不衔接和不配套之处,为企业带来很多困扰。行政执法中广泛存在的重复检查、重复收费、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也妨碍了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无锡市政府估计,目前兴建一个大的服务业项目,一般要经过十个左右的环节,时间也长达半年甚至更久;即使是办一个小小的

报刊亭或复印社,也需要到一些相关部门办理好几道审批手续,审批周期也较长。企业对此意见非常强烈。

(三)事业单位改革滞后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彻底

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是服务业发展的方向,但中国长期以来把不少服务业当作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的事情,没有把它剥离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和效率。

中国的事业单位承担了较多的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职能,但也有一些本可以产业化或市场化的服务业也存于其中。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各种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性艺术表演团体、新闻出版机构乃至部分宾馆、招待所等,该市场化的没有市场化。公共支出越位挤占了稀缺的公共资源,分散了社会财力,使得社会急需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或无力供给。各类事业费供给范围庞杂及财政供养人员负担过重,造成一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越位供给或过度供给的状况,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应当由公共部门保障的事业,资金供给短缺、保障乏力的问题。

国有企业是市场经营主体,理应全力以赴地参与市场竞争。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很不彻底,不少大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和安置富余人员等方面的考虑,至今仍保留了大量的非核心业务,如车队、法律事务、后勤、学校、医院等,企业绝大多数生产性服务业在企业内部消化,制约了物流、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政府机关及学校、医院等部分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大量服务需求内置,如各政府机关为提供电子政府服务,纷纷设立了专门的信息中心,而其服务质量和运作效率远低于专业化的信息服务公司。

(四)政策不平等导致服务业企业负担重,经营成本高

长期以来,由于物质产品短缺,政策的制定、制度的安排都是从如何有利于增加物质财富来设计的,造成服务业与农业、工业之间政策上的不平等。在税收方面,部分服务行业重复纳税,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在物流等行业,企业经常发生大量业务外包,按理应抵扣外包收入后纳税,但是,在发包方按照整个营业收入纳税的同时,分包方也要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纳税,这就出现了重复纳税。此外,制造业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较多,如某些特定企业可以获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不同程度的减免,而服务业企业虽然有某些税收优惠,但优惠力度和范围远远不如工业企业。在使用土地和水电气的价格方面,服务业普遍高于工业。地价方面,工业用地一般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而服务业用

地则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两者差别很大,后者往往是前者的几倍乃至十几倍。服务业使用水电气的价格也普遍高于工业。在财政支持方面,主要是向第二产业倾斜,集中在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究开发、科技发明和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名牌产品奖励等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财税支持体系;尽管各地对服务业也有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力度较弱,过于分散、具体,很多服务业企业甚至不清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政策支持。

(五)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中国服务业的产业组织结构来看,要么是准入门槛偏低,政府干预严重,造成无序竞争,经营混乱;要么是独家垄断,效率低下。以会计服务业为例,截至2001年底,中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287家,执业注册会计师55898人,其中拥有10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只有27家,收入达千万元以上的寥寥无几。与此相对应的还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资格种类多达20余种,难以形成综合服务。再加上政府对市场介入过度,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使得中国会计服务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难以形成,影响了服务质量(霍景东,2005),从而导致无序竞争,经营混乱。由于大家都在抢市场,行业自律难以形成,丑闻也层出不穷,同样的问题在律师、广告等服务业中也存在。而铁路运输、邮电通讯等产业则呈现出独家垄断之势,服务质量难以提高,经营质量低下。另外,目前有不少专业服务机构虽然名义上已经脱离政府,但实际上还依附于政府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竞争力较弱,在日趋激烈的专业服务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上海现有24家规模较大的展览公司,大多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机制不灵活,责、权、利划分不明晰,办展的国际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使服务业发展缺乏活力(来有为,2006)。

(六)服务业的开放限制较多、开放度较低

服务业的开放包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两个方面。对于中国服务业来说,对内开放即允许不同所有制经济都能进入除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服务行业。但事实上,相当多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服务产业,如金融保险、电信、邮政、城市供电、铁路、民航、港口等领域基本上排斥非国有资本的进入。由于这些部门垄断难以打破,政府的管制又不够有效,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效率还比较低下。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相应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对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大大加快了中国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在市场准入和管理的透明度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哪个领域开放得较早,哪个领域就发展得较快。中国

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在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开放度低有关。比如,中国的金融和电信市场长期以来具有完全垄断特征,金融服务由国家银行垄断,电信服务由国家电信垄断。这些领域的服务质量差、经济效率低是大家公认的。总的来讲,中国服务业的开放整体上晚于制造业,开放程度也远低于制造业。目前,外资进入中国服务业还要面对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较多的限制。可以说,对外开放不足是中国服务业发展滞后、效率较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七)服务业人才的培养机制不合理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迅速转换,对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急剧增加,但服务业专业人才匮乏现象也随之凸显出来,服务业高级专门人才储备不足,服务业的蓝领人才也存在结构性短缺。这种格局的出现与我们的人才培养机制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我们重视高等教育而忽略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对学历教育过分偏爱而对实用性较强的职业教育“看不上眼”,即使是高职教育也尽可能往“学历教育”上靠,培养的人才与市场需求脱节。比如,我们现在精通国外法律、国外市场的国际型和开放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其中注册精算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软件设计开发等高级专业服务人才尤为缺乏。同时,人才结构配置不合理。在信息服务业中,既缺乏创意、规划和设计的高端人才,又缺乏一大批拥有一定技术能力的蓝领。但与此同时,还有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在为找工作四处奔波。

四、加快服务业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步伐,促进服务业快速有序发展

中国服务业发展不足,除了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和城市化率低、收入水平较低等客观原因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体制环境没有理顺。与人打交道的服务业较之与物打交道的狭义制造业对制度环境的要求更高。要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知识含量高的现代服务业快速有序发展,就必须改革与创新既有的服务业体制,培育健康规范的制度环境。

(一)加快服务业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中国服务业发展既有国外服务业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中的一般共性,又有作为发展中的市场转轨国家的特殊性。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滞后和结构不合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服务业体制改革不到位、市场机制没有发挥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不具备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环境造成的。与改革初期相比,中国市场机制已日渐完善,放松经济规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条件日趋成熟。

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要公平竞争,各市场主体就必须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建议分步骤放松对现代服务业中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以此打破市场壁垒,实现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形成与国有经济企业相竞争的局面,增强市场机制的作用,提升服务业产业的竞争力。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国有经济是中国大型服务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是要加快国有大型服务企业改革的力度。从宏观上讲,要加快服务业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从微观上讲,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对国有服务业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企业外,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起激励约束相容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推动各类企业管理方式、管理模式创新,促进主辅分离,推进企业内置服务外包,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状况,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率。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要素流动与市场竞争的“引导者”。要根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市场供求状况,逐步放松服务价格管制,尽可能减少非市场定价,推进市场定价。对某些必须管制的服务价格,也要提高定价的透明度,应当允许有些差别化定价,或有指导性的市场定价。

(二)优化和完善法规制度与政策措施构成的软环境

完善的制度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是现代服务业快速有序发展和竞争力不断提升的重要基石。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波特在阐述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时指出,一国在某一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表现为一国能否创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是该国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除了现代通讯设施、便捷的交通网络、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等硬件环境,还要重视以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机制体制为重点的软环境。根据王静波(2006)提供的资料,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历来奉行“大市场,小政府”的理念,多年来致力于人才、教育、市场制度和监管等商业环境的优化,降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诚信等带来的社会交易成本,努力营造公开的商业环境和开明的经济政策,进行适度的监管,提供公正的法律制度,并从中介、码头、金融等领域退

出,为民间资本提供发展空间。新加坡港则通过诱人的税收政策以及缜密的法律体系赢得了不少航运客户的青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许多做法为我们在建立完善的服务业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以及优化市场环境等方面提供了不少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其弥补服务业领域“市场失灵”的作用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的设立,对于促进中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优化服务业结构和提升服务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要用好“服务业引导资金”,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正确界定和区别对待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对于市场化的服务领域,要坚持推进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政府主要依据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趋势,提供相关信息,营造体制环境,明确政策导向,规范企业行为,加强必要的监管措施。而公共服务领域,正外部性较强,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如果没有政府投资,要么供应不足,要么因为“无利可图”民间资本不愿意介入,这个时候,政府资金应该出面介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民间资本不断壮大的情况下,政府资金的这种介入并不是要对所有公共服务领域的事务“包办一切”,其性质应是补贴性资金,政府部门不必大规模介入服务投资领域,而只是在一些“市场失灵”领域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最终目的是通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政府投入为引导资金,带动民间资本投入,从而拓宽这些领域的融资渠道,促进这些领域的快速发展。

(四)逐步消除城市化的制度障碍,加快城市化进程,以此推动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城市化和服务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现代工业社会,城市是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平台,服务业的规模和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化水平和城市规模。因为服务业要求它的生产和消费在同地点进行,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服务业的发展必须以城市为依托。另外,服务业的许多产业都具有规模效益,例如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等传统服务业以及金融保险、会计法律和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只有在人口规模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才能盈利。而且,相对来讲,城市的制造业比较发达,居民收入水平也比较高,因而对生产性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需求也比较大。因此,只有依托城市才能培育起现代服务业的土壤。 城市化的进程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业化发展的阶段,但也与政府政策及制度环境息息相关。中国严重的二元经济固然与历史形成的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差距相关,但严格的城乡分离的制度与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二元经济格局。因此,要适度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就必须推进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城市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未来一段时间,

要对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市镇设置的法律制度等直接影响城市化的制度安排进行改革和创新,以城市化来带动服务消费增长和服务就业总量的提高,从而推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服务业结构的转换。

(五)依据不同服务行业的特征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

市场准入门槛对于一个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决定了一个产业的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决定了一个产业的平均企业规模,是政府规制一个产业的重要手段。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会导致过度竞争,无序经营;准入门槛过高,会导致垄断经营,效率低下。因此,确定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对于一个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不同的产业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是一个产业顺利成长的保证。对于律师、会计、咨询等小规模经营的行业,应该提高准入门槛,避免无序竞争。而对于邮电、运输等行业,则要降低准入门槛,促进竞争。需要指出的是,降低门槛不是放宽服务质量,而是对不同所有者资本一视同仁,均可进入服务业市场。此外,要尽可能简化目前繁杂的前置工商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目前的工商登记审批制度手续繁杂,周期漫长,但是对审批后的企业的监管无力。今后应简化审批手续,同时,对于注册成立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和行业经营标准进行监管,提高其服务质量。

(六)转变政府职能,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如何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就服务业而言,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对服务企业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要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政府要引导服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实施国家和行业标准、价格协调、调节利益纠纷、行业损害调查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之间沟通联系以及服务业各行业间的协调配合。

(七)完善服务业开放体制与政策,提高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水平

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是提高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中国进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以后,服务业发展面临新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发达国家服务业向中国转移,给中国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服务商提供了机遇,为此,需继续开放服务市场,有序承接国际现代服务业转移;另一方面,有条件的中国服务业投资商也应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加入世界

服务体系的合作与竞争,在开放中实现互利共赢。这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趋势。在双向互动中,既要积极参与又要积极应对,建立应对诸种新挑战的机制,以寻求扩大对外开放与保障产业安全的平衡点。

完善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的体制与政策,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①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中的灵活性,处理好对外开放与适度保护的关系,实行合理的支持和倾斜政策,尽量避免服务市场开放的冲击。②继续发挥传统服务业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中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③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促进服务产业市场化和国际化。服务业下一步体制改革包括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培养多元化竞争主体等方面。④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支持服务业的发展与开放。主要措施包括:根据“宽税基、低税负、严征管”的基本思路,调整中国服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运用财税政策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实现中国服务业的结构转换;适当调整教育支出结构,财政性教育支出不能忽略职业教育;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把广大服务业领域纳入其中,并通过革新采购服务项目,引导服务业的发展方向。⑤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推进中国服务企业国际化经营。为了正确引导中国的对外投资,使中国服务业企业的海外经营走上健康协调的发展道路,政府必须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扩大中央财政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成立全国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海外投资提供保险;鼓励培育国内服务企业走规模经营的发展道路。

(八)改革与创新职业教育体制,为服务业的快速高质发展提供人才

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关键不在于先进的装备以及体现在装备中的技术,而是合格的人才。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求社会提供大量懂技术、会经营、善操作的人才,这些人才的输送仅仅依靠现有的办学模式是满足不了的。因此,我们必须改变轻视职业教育的做法,树立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市场的理念,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建立新的机制和办学模式。比如,建立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机制,实行根据企事业用人“订单”进行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而不能简单地由学校“闭门造车”。总之,要从认识上把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放到重要的位置,并努力创新服务业的人才培养体制,努力造就一大批高层次、高技能、通晓国际规则、熟悉现代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业专门人才。

(二)服务业垄断远未打破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重要的服务业都采用了比较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并由此形成了较强的垄断性。随着对管制制度认识的深化,我国逐步放松了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管制,逐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更多的资本进入到服务业。服务业市场的竞争程度已经有了一定提高,但是我国的主要服务业中垄断现象依然非常严重,而且主要是行政性垄断,特别是电信、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行政性垄断最为严重。

出于对经济安全和国防的考虑,我国对于在银行、电信、航空、保险等行业中的投资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目前大多数投资都是由国家来完成的。尽管目前在主要的服务行业中,都进行了股份制的改造,一些大型服务业企业已经上市。但是在服务业企业中,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超过了第二产业。对于主要服务业的垄断问题,我国采取了将原有超大型企业分割成几个大企业的方法来增加市场的竞争程度,希望用这种方法来降低服务行业中的垄断程度,比如分拆中国电信等。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市场的竞争程度,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有资本垄断的问题,而且这种做法实行的时间较短,银行、保险、航空、电信等重要服务业的垄断程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降低。例如在金融领域中,存在着以工、农、中、建为首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银行集中度过高问题。研究结果表明,2004年中国银行业在总资产和收入两项上HHI指数(即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或称市场集中度指数)超过1800,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在寿险市场,作为两大巨头,2005年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3.82%和19.56%。在通信领域中,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等运营商市场份额居高不下。在航空运输领域,三大航空公司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由于缺乏竞争,严重的行业垄断经营导致服务企业服务意识差、创新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稳定,劳动效率低、服务创新能力普遍不足,在服务质量和数量上都无法满足消费者要求,服务贸易缺乏产业基础。

(三)服务贸易体制改革滞后,创新不足

虽然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但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领域中的改革却远远落后于其他产业部门。服务贸易领域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保障支持体系建设都存在着因改革滞后而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来说: 1、服务贸易的立法严重滞后

(1)外贸的基本法对服务贸易规定不足。《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的基本法,200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开始施行。《对外贸易法》的第四章对有关服务贸易

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应促进国际服务贸易逐步开展,并根据承诺给予缔约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而且还对服务贸易的禁止和限制的原因做了规定。尽管《对外贸易法》对服务贸易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由于服务贸易包含的部门庞杂,差异性大,《对外贸易法》中的规定还不能涵盖服务业的各部门。另外,《对外贸易法》对于外贸秩序、外贸的经营者、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侧重于货物贸易,而没有真正体现出服务贸易的特点。 (2)重要服务部门尚无立法或配套法律欠缺。自入世以来,我国政府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领域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关于外资市场准入的法规和条例,迄今为止已经相继颁布四十多项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法规、规章,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主要涉及金融、电信、分销、直销、特许经营、拍卖、租赁、汽车品牌销售、成品油市场开放、民用航空和国际货运代理等。但是,对于服务贸易来说,一些重要部门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如电信业、旅游业。另外在现有的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公司法》、《统计法》、《票据法》等综合性法律中缺乏与之配套的条款。除此之外,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程度加大,特别是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国内市场还缺乏《竞争法》、《移民法》和《反垄断法》等配套法律。

(3)服务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低。尽管我国已经按照承诺及时公开了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的法律、条例,但是由于在服务贸易的大部分领域中,主要依靠的是行政和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存在多头立法、政出多门、相互冲突、重叠以及缺乏透明度和改动频繁等弊端,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开放和发展。 2、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

根据世贸组织的服务行业划分标准,服务行业可以分为12个大类160个部门。为了形成对服务贸易的监管和促进体系,2006年年初商务部成立了服务贸易司,具体负责服务贸易领域的事务,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了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另外在我国,服务业采取的是行业垂直管理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行业的开放以及服务贸易的开展拥有很大决策权。而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的职责来看,这一新成立的部门主要负责从宏观上对服务贸易进行监管和促进,目前并没有从制度上对服务贸易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这就造成了商务部服务贸易司还不能发挥从整体上对服务贸易的开放和发展进行监管和促进的作用,也就是说,实际上我国服务贸易仍然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形成服务业进一步开放的合理战略,同时也不利于对服务贸易的发展进行有效管理。 3、服务贸易的促进和保障措施不足

为了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我国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和保障措施,这对于我国货物贸易规模的

扩大和结构的改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服务贸易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关于服务贸易的促进和保障措施严重不足。

服务贸易对于稳定的、可预期的政策环境依赖性比较强,而这种政策环境需要政府来创造。在一些服务贸易大国中,政府都提出了长期战略或规划来创造服务贸易的政策环境。例如2003年10月,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发表了《通过教育相约世界——关于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国际化的部长申明》,勾画了澳大利亚政府未来十几年的国际教育政策框架及原则,同时澳大利亚教育国际等官方与半官方机构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中长期国际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文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对服务贸易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或者规划。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积极采取各种扶持措施来促进服务贸易。澳大利亚政府成立了“国际教育基金会”,在海外建立了38个分支机构,广泛收集信息,开展宣传服务。法国政府为了保住其高等教育贸易大国的地位,由外交部和国民教育、研究、技术部门牵头,成立了专门公益机构——法兰西教育署,并采取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以大力推动法国的留学生教育。王亚飞:《发达国家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及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相类似的服务贸易促进机构。

为了促进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对服务贸易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承诺。在入世议定书中,我国对10大类的(排除了“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其他未提及的服务”两大类)共94个部门进行了承诺,具体包括商务服务27个、通信服务15个、金融服务14个、旅游服务2个、运输服务13个、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6个、分销服务5个、教育服务5个、环境服务7个。根据入世议定书的规定,2007年将兑现全部承诺,而实际上我国的绝大部分的服务贸易承诺都将在今年全部兑现。随着开放承诺的兑现,外资服务企业对我国服务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并可在25个城市开办机构人民币业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已设立23家;合资证券公司已设立8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四家境外特别会员,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分别为39家和19家,此外批准45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外资金融机构已设立7家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了3家。截至2005年底,中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82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41家,分支机构接近400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已占全国保费收入的3.9%;根据商务部的统计,中国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341家,开设店铺5657个,外商投资大型连锁超市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已超过1/4。

根据《入世议定书》中所作的承诺进行评估,我国的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在发展中大国中是最高的,但是对于服务贸易开放中的监管和保障措施建设却比较落后。首先是缺乏对于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目前只能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得到跨境的服务贸易的数据,而无法得到商业存在模式下的贸易数据,因此无法确定服务贸易开放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尤其是外资服务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影响力。其次是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目前,除了金融业提出了明确的外资企业进入标准以外,其他服务行业中还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这样就容易造成外资企业的进入鱼龙混杂,而且进入速度比较快,在一些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外资企业市场份额扩张迅速,对国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这在商业流通业中已经有所反映。第三,缺乏保障措施体系。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对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我国也没有进行服务贸易保障体系的建设。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因为服务贸易开放而导致的严重问题,但是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以及外国服务企业对于中国市场的熟悉程度提高,国内外服务企业在竞争力上的差距会逐步显现出来,这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服务业企业十分不利,而缺乏保障体系会使这种状况更加严重,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的产业安全。

三、加快体制改革与创新,推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但是由于贸易结构和贸易增长方式的落后,我国并不是贸易强国。因此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方面。为此,必须加快体制改革与创新,制定合理的促进措施,推动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实现我国贸易结构改善和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一)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

为了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必须改革和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商务部作为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但是从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这种体制使得服务贸易的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应尽快明确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进一步明确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的宏观

管理地位。商务部主要是负责制定服务贸易总的发展战略、出台进出口促进和管理政策、协调各产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利益关系,参与服务贸易谈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战略与政策,负责对行业内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外资企业的经营进行管理。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商务部的宏观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应该建立一个由国务院领导的,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统筹全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相关政策,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以便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和制度

首先应完善服务贸易的基本大法。由于目前《对外贸易法》已经对服务贸易有所规定,因此可以将《对外贸易法》作为服务贸易的基本法。但是,《对外贸易法》对于服务贸易的规定较为简单和原则性,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重点之一应该是明确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经营者的资格问题。按照《对外贸易法》的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对外贸易法》的其他条款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大量的服务贸易都是通过建立商业存在来完成的,而且我国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程度较高,因此必须对国际服务贸易经营者资格做出明确规定,防止由于开放引发的鱼龙混杂的局面出现。为了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必须鼓励国内各种所有制资本参与服务贸易,对服务贸易经营者逐步实行以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制度。在对国内经营者实行登记制的同时,通过具体承诺对外国经营者来华经营服务的进出口的资格条件做出规定。相应地,政府管理工作的重点也应由对经营者的审定转移到对经营者的管理。 其次,应逐步完善行业和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一些重要服务行业中仍然缺乏有关法律、法规,这使得一些行业往往只能是按照部门规定来规范,缺乏透明度。因此应加快诸如电信业、旅游、卫星发射、国际工程承包、软件外包等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改变目前主要以部门规定来规范行业发展的局面,清理不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的部门规定,建立透明的、公平的以法律为主的行业规范体系。对于目前已经制定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律师法》等需要进一步修改。另外,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所要求的《竞争法》、《反垄断法》和《移民法》也应该尽早制定和实施。

(三)建立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体系

发展出口导向性服务产业,谋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产业扩大出口,进而实现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平衡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从先进国家的经验来看,服务贸易的发展往往

得益于贸易发展促进体系,因此我国也需要建立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体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体系分为两个层级:一是国家层面的发展促进体系,主要由商务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这一层级的发展促进体系的主要职责,首先是制定服务贸易的发展目标、规划和设计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由于服务业是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因此在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上,政府应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和重点地区的服务业进行适当倾斜,以促进重点服务业和重点地区的服务贸易竞争力提高。其次,应逐步建立服务贸易出口促进专项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对于补贴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认为,“在某种情况下补贴对服务贸易可能会引出不正常的结果。”但是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又指出,“应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有关的补贴的作用,并且考虑到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这一领域中灵活性的重要程度”。实际上包括发达国家在内,各国普遍都对服务贸易采取了形式不同的补贴。因此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专项基金,对重点行业的出口进行补贴。从目前服务贸易出口的形势来看,我国应对远洋运输、软件外包、国际建筑工程承包等行业进行重点扶持。另外,还要对服务贸易出口提供前期市场考察、可行性研究、研发、出国团组、宣传费用等财政补贴,对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优化贸易环境的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提供便利等。

第二层级是行业协会的促进体系。行业协会在促进服务贸易出口上的作用是巨大的。作为世界上软件服务出口大国,印度目前有几个全国性的软件行业协会组织,其中电子及计算机软件出口促进协会是政府性质的组织,其功能是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为政府提供建议、为企业提供信息、组织企业到海外参展和介绍国外合作企业;全国软件和服务企业协会则是一家民间机构,是印度最成功和最有影响力的软件行业协会,在促进印度软件产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中介机构及协会的推动,印度软件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很注重团结合作,不仅经验共享,共同树立印度软件外包品牌,而且相互维持市场秩序,不搞恶性竞争,这对于印度软件外包的飞速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服务业的行业组织建设比较滞后,由于法律规定的制约,很多行业协会是由原先的政府管理机关转变过来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对于服务业企业的管理职能有余,而服务职能不足。因此应完善法律规定,扶持建立由企业组成的行会组织,如进出口同业公会或商会,开展贸易促进与行业自律。

政府促进体系不直接参与促进性经营活动,也不直接办理面向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财政资助事宜。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贸易促进机构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政府贸易促进机构所直接提供的无

偿服务或带有资助性质的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国内外信息服务机构、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进行。

(四)尽快建立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

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服务业市场的开放将兑现全部承诺,我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另外,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僵局出现的峰回路转的改变,相信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服务贸易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还将进一步加大。在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由于进口激增,在国内服务业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国有权实施保障措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服务贸易的进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类似于货物贸易进口,也就是跨境贸易;另一种形式是通过商业存在完成的进口,外资服务业企业为国内企业或消费者提供服务也属于服务进口,因此进入国内的外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也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那么,进口激增一方面表现为跨越国境的服务进口迅速增加,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外资服务企业在国内服务业市场的份额增长过快。这两种进口激增都有可能对国内企业造成损害。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由于跨境贸易引起的进口增长表现得比较明显,已经开始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但因商业存在引起的进口增加并不明显。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对于外资服务业的经营范围、地域以及股权等方面都还保留着一定的限制,另外还由于外资服务业企业进入我国的时间还比较短,对国内服务业的环境不太适应。随着我国对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提高,以及对我国经济环境的逐步熟悉,外资服务业企业的竞争优势会逐渐显露出来,市场份额会不断提高。尽管从目前的绝对额上看,外资服务业企业难以对国内主要服务提供商形成威胁,但是在一些行业中也已经出现了外资企业挤压内资企业生存空间的现象。当然,外资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并不必然会对我国服务业造成损害,但是这种份额的上升如果是建立在国内的服务业企业的市场份额受到挤压,甚至是出现大量企业退出市场的基础上,就容易对我国服务业造成损害。因此,为了防止对国内服务业形成实质性损害,建立紧急保障机制是必须的。建立和使用紧急保障措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赋予每一个成员国的权利,我国应充分利用这项权利。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机制并不是对外资企业在我国国内市场份额进行限制,而只是为了避免国内服务业企业受到严重损害而设置的一种预防机制,只是针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冲击设置的一种缓冲机制。 1、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我国于2002年颁布并实施了《紧急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又进行了修正。这一条例对于防止进口激增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以及抵制其他国家运用紧急保障措施手段限制我国产品出口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该条例只适用于货物贸易,并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第26条规定了在六种情况下可以限制服务贸易进行,但是对于由服务进口激增使得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否可以采取限制措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的《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条例》,作为我国建立紧急保障机制和措施的法律基础。新条例可以参照现有的《紧急保障措施条例》来制定,但是与货物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条例的不同之处主要有:①紧急保障措施的形式,服务贸易中主要应采用限制进口的措施和降低现有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如减少进口配额、限制经营范围等。②紧急措施的期限。因为对服务贸易的进口进行限制,不仅对服务业会产生影响,而且还影响到其他产业,因此紧急保障措施的期限不能过长。可以参照货物贸易中紧急保障措施规定的年限,即四年。③立案、调查、确定等工作应该以商务部为主,由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而不是完全由商务部负责。 2、要注意合理利用紧急保障措施来保护国内服务企业的利益

合理利用紧急保障措施,一方面是指当国内服务业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时,应积极启动紧急保障措施机制。当国外进口或者国内外资服务企业的行为对国内企业造成损害时,企业应该积极向商务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实行紧急保障措施调查,如果损害与服务进口或者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政府将援引紧急保障措施条款对进口进行限制或者对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进行限制。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能滥用保障措施条款,尤其是对由于国内外资服务企业市场份额增长而引发的国内企业的调查应该特别慎重,不能把紧急保障措施当成保护落后的工具。

3、改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为了有效地反映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保证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为制定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提供依据,必须进一步改善服务贸易的统计制度。目前,我国对于服务贸易的统计主要采用的是按照《服务贸易统计手册》规定进行的BOP统计。这种统计方法只能统计出跨境服务贸易的情况,而对商业存在形式以及自然人移动的贸易形式却无法反映。鉴于我国服务业外资迅速增加,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尽快建立FAT统计制度,以便全面反映我国服务贸易的状况。由于FAT统计的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加强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外汇管理局之间的合作来共同完成。除商务部以外,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都要相应建立本领域、本地区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五)推进国内服务业的体制改革,扩大对内开放

我国服务业长期处于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不分的状态,许多服务领域至今还被认为是非生产性活动。服务业产业化水平低、市场化水平低。国家投资仍然是大多数,服务行业投资仍以国家投资为主,多数服务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制定或管理。服务中介机构依附于政府,中介缺乏商誉和市场开发能力。落后的服务业使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服务瓶颈,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加快国内服务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推进服务业的改革。对于服务业企业特别是重要服务业企业,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为原则,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进一步转变经营机制。推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改革,提高服务业发展的社会化程度。消除对服务业的歧视,改变服务业管理中存在的乱收费或收费过多的不合理状况,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创造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服务业。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电信、金融、保险、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广播电视等垄断性行业的改革,重点是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要特别强调允许进入和允许竞争并重,不应仅限于在原有国有企业“分拆”之后的企业之间开展竞争,还应准许新的市场主体,特别注重激活民间企业投资,允许非国有市场主体进入本行业。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服务业,而由于缺乏各行业具体管理规定,民营资本进入银行、电信等行业仍然存在着较大障碍。在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应该尽快制定国内民营资本进入重要服务业的实施细则,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航空、内河运输、文化等领域,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银行、电信等服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六)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推动服务贸易出口

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来看,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可以扩大服务贸易的规模。从我国目前参与的区域经济合作来看,无论是亚太经合组织,还是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都包含了服务贸易内容在内,另外在CEPA框架下,内地各省份与香港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越来越密切。我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推动服务贸易出口的策略可以分几个层次来进行,一是继续加强内地与香港在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项目协作,利用香港服务业发达的优势发展内地省份的服

务业,同时充分利用广东、海南省在旅游、医疗方面的优势,吸引香港人到内地消费此类服务。第二个层次是加强同周边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其中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的服务贸易合作,我国在建筑、电信、交通、环保等服务项目上具有比较优势,应积极与东盟国家合作,适当提高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争取让区域化服务贸易开放度高于全球多边服务贸易开放度,推动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还有东北亚区域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建设,在服务贸易方面主要是推动我国港口服务与物流服务的发展;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的能源开采和能源的管道运输服务上以及新疆、内蒙古地区与中亚国家的商贸服务上的合作。第三个层次是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合作。亚太经合组织推动的两个核心进程是投资贸易便利化与经济合作,虽然从目前来看,亚太经合组织的这两项核心进程进展比较缓慢。但是对于我国来说,利用这一框架与区域内的国家开展服务贸易合作还是有一定前景的。当前,区域经济合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利用CEPA协议加强内地与香港的服务贸易合作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合作上。

(七)积极参与多边、双边谈判,扩大服务贸易发展空间

尽管目前因为各方的立场差距较大,多哈回合谈判出现了停滞,但是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却是大势所趋,相信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多哈回合是会很快重新启动的,因此要利用多边和双边谈判的机制,为我国优势服务业的出口创造机会。我国的劳动力丰富,而且各种专业人才众多,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贸易具有比较优势。在新一轮多边谈判中,我国应积极联合发展中成员国要求发达国家降低自然人流动的贸易壁垒,提高劳工配额发放程序的透明度,增加劳工签证数量,同时取消对服务提供商认可、认证的附加条件。另外,还要通过双边的谈判,与各个国家达成相互的认可、许可协议,减少服务贸易交易成本,促进我国自然人移动贸易规模的扩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zg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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