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第二小学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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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第二实验小学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汝公交易【2018】-GC-023号

招 标 人:汝阳县教育局

招标代理: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20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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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第二实验小学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 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 ............................................ 2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 .............................. 49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50 第七章 投标书格式及附表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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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汝阳县教育局关于汝阳县第二实验小学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汝阳县第二实验小学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汝阳县教育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汝阳县第二实验小学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 2.2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编号:汝政采【2018】038号

招标编号:汝公交易【2018】-GC-023号;

2.3项目概况:汝阳县第二实验小学运动场、室外管网、道路、广场铺装、围墙等项目。 2.4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图纸答疑、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2.5建设地点:汝阳县; 2.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7本项目拟投资额:预算金额约1127万元; 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为一个标段; 2.9工 期:90日历天;

2.10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格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3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项目经理在报名之日起不得有在建项目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须出具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本单位缴纳的2017年01月以来连续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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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含)及以上职称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人员,须出具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本单位缴纳2017年1月份以来连续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6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2016、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

3.7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须为本单位人员,须出具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本单位缴纳2017年1月份以来连续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8投标人须出具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网络打印件)。

3.9.投标人须提供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市政类金

额为8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业绩一份(需提供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截图盖章、交(竣)工验收报告【至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3.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厅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5号)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也即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重大案件查询栏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将本公司在上述三个网站相关栏目的信用记录截图打印,分别装订入投标文件正副本(应当将信用记录清晰展开打印,否则视同未提供)。

3.1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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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18年04月12日8:30时至2018年04月18日18:00时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阳县)(www.ryxggzyjyzx.cn)进行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2、本次招标通过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请投标人登录中心网站(www.ryxggzyjyzx.cn)点击“主体登录”,通过“证书 Key”方式登录,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用户注册及证书 Key 办理、使用,咨询电话0379-63922311/69921072);

3、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500元/份(含图纸),售后不退。

4、潜在投标人知道招标信息后,应及早获取招标文件,避免因网络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获取招标文件,因此造成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将不再延长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05月07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地点: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汝阳县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阳县)》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汝阳县教育局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625975557 地址:汝阳县城凤山路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郭女士 电 话:0379-65786688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国宝大厦1110室

邮箱:hnxjwt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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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标人:汝阳县教育局 1 招标人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18625975557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郭女士 2 招标代理机构 电 话:0379-65786688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国宝大厦1110室 邮箱:hnxjwtl@163.com 3 4 5 6 7 8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资金落实情况 计划工期 汝阳县第二实验小学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 汝阳县 财政资金 已落实 90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质量要求、安全、文明目安全、文明目标:杜绝死亡事故 标 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格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9 3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安全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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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项目经理在报名之日起不得有在建项目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须出具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本单位缴纳的2017年01月以来连续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含)及以上职称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人员,须出具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本单位缴纳2017年1月份以来连续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6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2016、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 7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须为本单位人员,须出具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本单位缴纳2017年1月份以来连续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8投标人须出具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网络打印件)。 9.投标人须提供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市政类金额为8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业绩一份(需提供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截图盖章、交(竣)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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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报告【至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厅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5号)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也即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重大案件查询栏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将本公司在上述三个网站相关栏目的信用记录截图打印,分别装订入投标文件正副本(应当将信用记录清晰展开打印,否则视同未提供)。 1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0 11 12 13 14 15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不接受 由投标人根据图纸设计要求自行勘探现场 不召开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投标截止日10天前 时间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接投标人问题后3日内 分包 不允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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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18 19 20 21 22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有效期 下达的补充、澄清及修改通知 投标截止日10天前 2018年05月07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自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回复 自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回复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到账截止时间:2018年05月04日下午17:00分 户 名: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 号:402493601010 账号:66302011500000594-0208 开户银行:汝阳农商银行(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注: 23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帐; 2、保证金递交形式:转账、汇兑、网银; 3、本项目编码编号为:汝公交易【2018】-GC-023号 4、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附言栏中正确填写项目编码编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开标时应提供转账凭证及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复印件,以便开标现场核查保证金到账情况,未提供转账凭证及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复印件招标人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24 25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质量保修期 2015年、2016年、2017年并且财务状况良好 一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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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2015年1月1日以来 情况的年份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不允许 方案 1、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手工签字。 签字或盖章要求 2、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盖章,正本需逐页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编制目录及连续页码。 1正4副。另附USB接口电子文档壹份(投标人应保投标文件份数 证电子文档内容完全可读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 投标人名称: 封面及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 注: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整体密封(密封在一个密封包内);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电子文件、开标一览表(一式二份)用小信密封后粘贴在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外面。 并在包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及电子文件”字样。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监督部门检查 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招标人代表1名,其中经济类专家1名、技术类专家3名;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金额:中标价的5% 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退还:本款采用的履约保证金为以现金或银行汇款的形式,在合同签订前提交。该款项在工程最终通过验收后,10日内无息退还。 3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36 37 履约担保 38.1 本工程设招标控制价:开标前七天公布(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 中标单位负责在项目建设中涉及地方关系等方面的协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负责。 10

38.2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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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60%,一年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 现场提交保证金转账凭证及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复印件,以便核查保证金到账情况,其余所有资料原件,(评标委员会审验的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证书等相关证明38.5 文件的原件)现场提交,资格审查所需原件需列清单,开标前递交至代理机构,清单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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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汝阳县第二实验小学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项目区概况

3.标段划分内容:一个标段 4.招标要求

4.l 工程质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施工质量评定的标准和规范 4.3 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4 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变更签证 4.5 投标人资格要求

4.5.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招标公告。 4.5.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4.6 中标人的合同质量等级以投标文件承诺质量等级为准。若中标人不能达到承诺质量等级,应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7 中标人的合同工期以投标文件承诺工期为准。若中标人不能按承诺工期完成施工内容,按逾期违约缴纳违约金。

5.投标人投标标段要求

5.1 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5.2 每个投标人对每个标段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报价,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6.投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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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2)中标的投标人应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取。

7.踏勘现场

7.1 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根据图纸设计要求自行勘探现场。

7.2 在招标文件和参考资料中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投标报价

8.1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临时工程、材料及劳务、机械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8.2 投标报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应以招标人所提供的图纸、图纸答疑、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参考。

8.3 投标人应考虑施工期间政策和价格风险,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一并计入总报价。

8.4 如报价表中的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8.5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及报价 (1)相关定额;

(2)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图纸答疑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各投标单位有义务对业主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在开标前10天对清单有异议部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若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答疑或疑问,视同认可工程量清单内容,开标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4)结合当地建筑工程市场情况自主报价。 9.工程结算

9.1 进度款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9.2 在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可按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调整。对于调增的工程量中标人必须承担施工,对于调减的工程量招标人不负责弥补其金额。

10.货币和工程款支付

10.1 投标人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和报价,合同实施时以转账方式支付。 11.质量保修期

一年(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二、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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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

(5)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招标文件的修正、澄清与投标答疑

13.1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需要招标人澄清和解答,应在投标截止期10天以前将需澄清及答疑内容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交至代理公司,以便代理人有充分的准备做出正确的答复。代理人只对书面问题做出答复。代理人将答复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来源。

13.2 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无论处于何种原因,代理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所有投标人必须认可。

13.3 补充(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3.4 为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文件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将此补充文件通知所有投标人。

14.招标文件的解释

14.1 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有互相矛盾的地方或认为文意含糊不清时,应及时向代理人书面提出,代理人做出的解释均以书面为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4.2 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忽略导致投标人发生的任何风险,其责任自负,不得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4.3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字迹不清之处应在招标文件发出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4.4 当招标文件、补充(答疑)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语言

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必须使用中文。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开标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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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4)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开始计算90个日历天。

17.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予以返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期内,应满足投标须知第19条款的全部规定。

18.投标保证金

18.1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按前附表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18.2 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18.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退还。

18.4 若发生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未缴纳招标代理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投标的。 19.资格审查资料

19.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19.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审计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4 其它资格审查资料由投标人根据资格要求进行编制。 20.投标文件的编写

20.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0.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0.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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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书封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以及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如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0.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编写连续页码,装订要求采用A4规格胶装(不强制要求采用硬质材质封皮)。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21.1 投标文件必须用封条密封,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袋封面注明“在 (2018年05月07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前不准启封,正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写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2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整体密封(密封在一个密封包内);

电子文件、开标一览表(一式二份)用小信封密封后粘贴在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外面。 并在密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及电子文件”字样。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如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资格审查所需原件需列清单,开标前递交至代理机构,清单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22.投标截止期

22.1 投标截止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2.2 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须知第14条款的规定发出补充文件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23.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将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期之前修改投标文件,对价格的修改应附有修改后的定额清单、标价清单计及主要单价分析表,并加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24.2 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包括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时间之间,投标人不能

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投标须知第19条款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开标

25.开标

开标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开标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5.1 招标代理机构按“先投后开、后投先开”的顺序,首先验证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后,当众拆启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质量、投标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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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在投标人签到表上签字。

25.3 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否则按弃权处理。 26.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六、评标

27.评标委员会

27.1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8.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9.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合同授予

30.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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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招标。

31.中标通知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候选人应接受资格审查,对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存在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不予退还招标保证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所有投标文件(包括电子版)不予退还。

32.履约担保

3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2.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2.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代理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3.签订合同

3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八、重新招标

34.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不足三家的。

九、纪律和监督

35.纪律和监督

35.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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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5.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5.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5.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5.5 投诉与质疑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须企业法人实名制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须实名制在陈述利害关系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否则不予受理。

如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代理人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和电话,否则为无效质疑。投诉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同时送达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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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形式签字盖章 2.1.1 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 社保提供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审计报告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资格2.1.2 评审考证及无在建承诺、劳社保提供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标准 动合同及社保 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证、劳动合同及社保 社保提供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本单位缴费证明或网络打印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企业业绩 信用查询 无行贿犯罪告知函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以原件为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规定(原件或网络打印件) 工期 质量要求、安全、文明响应性评2.1.3 审标准 目标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工程量清单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8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2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3项规定 符合招标文件清标内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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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内容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编列内容 投标报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50分 施工方案措施综合管理:30分 投标综合实力:14分 其它因素:6分 投标报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超出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标,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数平均值×50%+招标控制价×50%; 如参与评标基准值计算的投标人超过5家(含52.2.1 2.2.2 报价得分 (50分) 家)时,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等于有效(有效指通过初步审查)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数平均值; 如参与评标基准值计算的投标人不足5家的,则以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数平均值参与计算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 评标基准分为45分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在45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准分45分,每比基准价低1%,在基准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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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高加5分;满分后每再低于评标基准价1%,在50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根据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得1-4水平(4分)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方案先进可行,技术措施合理科学,施工施(5分) 方法规范可靠,得1-5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科学可行,合理有施(4分)。 效的,得1-4分。 施工方安全管理体系与措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科学可行,合理有案措施施(4分) 效的,得1-4分。 综合管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根据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的科学可行性,合理有(30分) 施(4分) 效的,得1-4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根据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的科与措施(3分) 学可行性,合理有效的,得1-3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根据施工布置科学可行性,合理有效的,得1-32.2.3 (3分) 分。 根据节能措施科学有效性、合理有效的,得1-3节能措施(3分) 分。 以上内容缺项的该项得0分。 资源配备计划 (3分) 根据资源配备的合理性、科学性、合理有效的,得1-3分。 综合实力(14分) 根据施工设备配备齐全、质量、年限、先进等情施工设备(3分) 况,得1-3分。 试验、检测仪器设根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质量、年限、精备(2分) 度、先进等情况,得1-2分。 2014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市政类金额为8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业绩一份(需提供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企业业绩(6) 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截图盖章、交(竣)工验收报告【至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有1份得2分,最多得6分。【除资格审查外的业绩】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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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缺项的该项得0分。 农民工工资承诺 投标文件中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及保证 (3分) 措施的得0-3分。 1、服务态度承诺;投标人改善经营服务态度,针对招标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为招标人排忧解难(项目经理常驻工地;2.2.4 为建设、监理方提供现场办公室及办公桌椅及生其它因素 活保障;回访保修服务等)。(0-1分) (6分) 服务承诺(3分) 2、务实保证措施承诺;投标人承诺的其他务实保证措施,主要指工期,质量,购买材料、设备与业主、监理配合等方面。(0-1分) 3、继续施工能力承诺;在招标人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能够继续保证正常施工,并按工期及质量要求交工的。(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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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标清标内容

清标项目 1 2 3 4 5 6 7 8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名称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特征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计量单位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工程数量 暂列金额 专业暂估价 计日工 清标内容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必须与招标人价格一致 必须与招标人价格一致 必须与招标人数量一致 清标结果 是 否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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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综合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l)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包括: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正本盖章及签署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盖章及签署的规定:投标文件正本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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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投标保证金、必须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姓名。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总报价封皮由单位、造价师或造价员盖章并签字)

(3)若投标文件由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5)一份文件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6)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7)投标文件未违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每个投标人技术标及商务部分标准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投标人技术标及商务部分标准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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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投标人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汝阳县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阳县)》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含电子版)。

附件: 废标条件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1 有第二章总则中第4.5.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总报价封皮未经单位、造价师或造价员盖章并签字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7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竞标的;

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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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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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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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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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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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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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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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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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安全防护

20.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事故处理

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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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2.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2.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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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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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31.1.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1.1.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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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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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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