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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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劳社发 [2007]6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保障局 , 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1999]3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 4 个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75号) 精神,对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待遇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

一、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 ,按当地机关单位同类离休人员标准调整。全省统一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一下发文件,不统一调整时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在外省的离休人员按其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根据(黑政办发[2006]75号)精神,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时间、标准如下 :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厅级每人每月增加 1220 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940元;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670 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49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在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 [2006]75 号 )执行。具体按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省人事厅口头通知,从2007年1月起为企业离休人员调整住房补贴基数。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减去调整前的住房补贴数额,再乘以住房补贴比例即为调整后的住房补贴。当地机关单位没有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也不调整。 五、以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住房补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作为增发企业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按执行时间不同分别列入不同年份“生活补贴”基数。

六、从 2007 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10个月调整为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

七、资金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 ,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八、审批办法:县(市)的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农垦、森工系统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农垦、森工系统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 企业分别填报《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和《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名册》。住房补贴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准发放。

九、各市地、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市、县人事部门取得联系,依据当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审批企业离休人员待遇。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 O O 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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