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4-05-28 13: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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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活动

安排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精神,现就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示的主要内容:教科书、作业本的选用情况,课程教学计划,教师安排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作业量控制办法,课外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学生社团活动安排表。

二、学校通过设立教学活动公示栏、上传局域网等形式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社会、家长公布本学期教学活动安排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示栏放置的位置要明显、醒目,字迹要端正、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应及时进行更换、维修或刷新。

四、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并将调整方案及原因提前公示。

五、加强对教学活动公示制度的执行力度。校长应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学校要明确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第一责任人,公示相关电话号码。

六、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的,教师、家长、学生有权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七、做好公示反馈工作。学校应在一周内对被举报问题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举报单位(人)做出书面答复。对需整改的问题应在一周内制定出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

八、各地和学校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z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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