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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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 利润构成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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