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闸2016防汛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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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闸2016年防汛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抗大洪,全力做好2016年防汛工作,迎战淮河可能发生的大洪水,确保颍上闸安全度汛。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处管理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⑴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防汛责任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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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防汛指挥,做到组织、思想、措施、物资四落实和责任、措施、工作三个到位,不断提高防汛的现代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⑵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⑶坚持科学决策。实行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防汛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防汛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⑷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干群结合、平战结合。 ⑸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等工作,做好日常工程观测及常态下的物质储备、队伍建设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为做好颍上闸防汛工作,按照省淮河局防汛工作要求,成立颍上闸防汛领导小组, 由高九浩任组长,杨林、吴泽保任副组长,张宝珠、宋维兵、杨伟、吴泽忠、李辉、李军为成员。并明确了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2.2现场防汛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通讯联络组、物资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命令,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处防汛领导小组的各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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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措施;向上级报告防汛进展情况,随时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在防汛事故突发时,积极配合上级防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防汛的救援、保障等工作。

3.控制运用

3.1颍上闸的控制运用应以防洪、排涝、灌溉、防污综合考虑。闸门控制运用必须严格执行《颍上闸调度运用办法(暂行)》(淮管工[2008]60号)批复,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汛期在做好防洪、排涝的同时,时刻关注天气变化,根据天气情况做好蓄水灌溉和非汛期联合防污工作。

4.防汛抢险措施

4.1汛前,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或处理,做好闸门启闭机的维修与养护,供电系统的检查与维护,40kw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检修与保养,确保汛期设备、设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紧急情况确保设备故障及时处理。

4.2从5月1日起,进入汛期,我处全体人员按照防汛责任制分工,全处干部职工到岗到位。防汛值班实行处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值班。经常进行工程巡查、检查,并自备常用防汛器材及一些日常工程维修养护专用工具等,若出现险情,随时投入防汛抢险。

4.3当闸上水位达到设防水位24.8m时,我处组织人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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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上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4当闸上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6.5m时,我处管理人员坚持每日1~2次上闸、上堤巡逻,且要求当地政府组织民工上堤巡查。

4.5当闸上水位达到保证水位28.45m时,我处管理人员昼夜上闸、上堤巡逻,且要求当地政府组织民工上堤巡查,加大防汛巡查力度。当洪水危及闸堤安全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动员群众撤退警报或通知,按预案通知当地政府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以保安全。

5.防汛保障措施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应急救援综合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发布、报送水情、汛情及事故信息,为防汛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⑴物质保障:建立防汛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汛应急物质和装备。

⑵资金保障: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5.3宣传、培训

⑴对干部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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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对防汛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附则 6.1奖励

对在防汛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下列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防汛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防汛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责任追究

在防汛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防汛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⑵拒不执行防汛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防汛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⑶盗窃挪用、贪污防汛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质的; ⑷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⑸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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