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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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自治州事业单位试行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

技术岗位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自治州事业单位试行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在自治州事业单位试行工勤人员聘用到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意见

为加快推动自治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界限、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聘用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6、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7、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聘用到管理岗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乡镇可适当放宽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类工作满两年;

3、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设立了相应管理岗位并有空岗。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设立了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有空岗。

二、聘用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单位聘用工作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县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人事部门审核,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报州人事局审批;州直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报州人事局审批;

(五)聘用单位根据州人事局批复和公示结果,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六)人事部门对聘用合同进行认定。 三、聘用后有关待遇

(一)工勤身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级聘用。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聘用到管理九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的,各县市、各单位需提交相关聘用(聘任)文件,报经州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可继续聘用。

(二)工勤身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有关待遇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2008〕107号)执行。

(三)工勤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时间不满10年的,按工勤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四)工勤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被解除聘用合同,且不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已经达到

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工勤岗位的退休年龄的,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当月,按工勤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其他

(一)各县市、各单位对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伪造学历、任职资格、任职资历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现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超编、超职数的,不再聘用工勤人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三)本意见适用于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y0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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