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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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 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管科 责任单位:运管处 材料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责任人:处长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齐全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5-10个工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电话:0415-6168828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作日 申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不予确认 请材料 容 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不予许可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不齐 公示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讼权利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10个工不予受理 作日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赔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1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流程图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材料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齐全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电话:0415-6168828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确认 申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不予许可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讼权利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请材料 公示 责任单位:运管处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齐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赔偿。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2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材料 责任人: 分中心首席代表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齐全 电话:0415-6168828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确认 申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不予许可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讼权利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请材料 公示 责任单位:运管处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人:处长 不齐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赔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3

4权限范围内的港口经营许可

交 受 理 审 核 确 认 通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分 经办人:李东健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中 责任人:张振平 责任人:科长 上报时限:5日 心 电话:0415-6168228 办理时限:3日 发 受理时限:1日 放 许 交 可 通 交通分中心 分 收 件 中 不予确认 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 不发 当场或2日内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许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一次性告知补齐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人:处领导 可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办理时限:5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办结时限:2日 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 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法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4年第22号令)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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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限范围内的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

交 受 理 审 核 确 认 通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分 经办人:李东健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中 责任人:张振平 责任人:科长 上报时限:5日 心 电话:0415-6168228 办理时限: 3日 发 受理时限:1日 放 许 交 可 交通分中心 通 收 件 分 中 不予确认 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 当场或2日内 不发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一次性告知补齐 许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人:处领导 可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办理时限:5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办结时限:2日 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 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 。 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行政法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04年11月26日颁布)第十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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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

上报受 理 组织专家评审 确 认 市交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通局责任人:张丽瑶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行文 电话:0415-3126972 责任人:科长 上报时限:5日 受理时限:1日 办理时限:6日 上报 市交 专家会通过 通局 行文 不予确认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单位:港航处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当场或2日内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一次性告知补齐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办理时限:5日 专家会未通过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办结时限:2日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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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上报受 理 组织专家评审 确 认 市交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通局责任人:张丽瑶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行文 电话:0415-3126972 责任人:科长 上报时限:5日 受理时限:1日 办理时限:6日 上报 市交 专家会通过 通局 行文 不予确认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单位:港航处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当场或2日内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一次性告知补齐 责任人:处领导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办理时限:5日 专家会未通过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结时限:2日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 投入使用。 【行政法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丹政发[2015]2号)该项权利已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市交通局权限范围为市区范围内项目。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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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受 理 交 审 核 确 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通 经办人:李东健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分 责任人:处领导 责任人:张振平 责任人:科长中 上报时限:5日 电话:0415-6168228 办理时限:心 3日 受理时限:1日 发 放 交 许 交通分中心 通 可 收 件 分 不予确认 中 责任单位:港航处 心 当场或2日内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不发 一次性告知补齐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人:处领导 许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办理时限:5日 可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结时限:2日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法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9号)第十九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 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 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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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路运输(服务)也经营许可及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流程图

受 理 审 核 确 认 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水运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通 经办人:李东健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分 责任人:张振平 责任人:科长 客运企业开业报市局 中 电话:0415-6168228 办理时限:3日 办理时限:3日 心 受理时限:1日 其中省际、市际开业报省局 发 上报时限:5日 放 交 许 通 交通分中心 可 分 收 件 不予确认 中 责任单位:港航处 心 当场或2日内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不发 首问责任人:任岩平 一次性告知补齐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人:处领导 许 申 请 电话:0415-6168228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客运企业审批报市局 可 办理时限:5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结时限:2日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 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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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许可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0415-3866038 监察投诉电话:0415-3866009

申 请 申请普通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通行时间;(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承运人还应当提交载货时总体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受 理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由公路管理机构完成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更正。 审 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审 批 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在区、县范围内进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其中,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仅跨相邻两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省级公输的,由市级公路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路管理机构委托起运地市级公路管理机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并审批。 构审批。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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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许可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0415-3866033 监察投诉电话:0415-3866009

采伐申请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 初步审核 市公路管理处 (路树采伐审核报告单) 采伐设计 各县(市)、区林业局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书) (辽宁省林业采伐简易作业设计书) 现场审核 市公路管理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公路伐中监督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 (林木采伐作业现场监督报告单) 伐后验收 市公路管理处 (林木采伐作业验收单) 更新验收 市公路管理处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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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普通公路国省干线新改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流程图

项目编号: 2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公路管理处工程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3866028 监督投诉电话:3866009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 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 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 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 性用地的批复;(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五)应当报备 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措施的材料。

市级公路管理市级公路管省交通厅许交通运输部材料不齐全 部门授权县级理部门为项可的建设项许可的建设或不符合法 公路管理部门目法人的工目 项目 定形式的, 为项目法人的程项目 应当当场或 工程项目 者在5个工 作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市级公路管理需要补正的 市交通主管交通厅行政省交通厅部门完成申请全部内容 材料的受理与部门完成材审批大厅受行政审批 初审工作 料的受理、初理并办理许大厅受理审与审批工可,20天内审核 作,20天内做出许可或 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市交通局审批不许可的决定 20天内做出许定 报交通运 可或不许可的 输部审批, 决定 20天内做 出许可或 不许可的 决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2011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2次修正) 第13条;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的通知》( 辽交政法发[2014]424

号 2014年8月6日印发)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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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流程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许申申 可请请申人 收请提 件出 材料 材料 不齐 齐全 日办原告办不齐一 当日办窗理次 场口理因知时予理性或受不限时时 告一理予:受限限知 日受::理日补内理 时材注见料通计注进料(材料缺失 材间料:入:行的需,知料 不及通审此核实要听申审环核计听知批实取请 质对查核入取申时节的陈或 审陈请限听)性申述人现补齐 内请证批述人申补场 不容材时申补辩充限辩充 意材 日审办许可批理 时审时限 议陈申限:查或述请 :日者权人 提、对起申行 行辩政 政权机办不办诉,关 理予理讼有实 时许时权施限可限依行 ::法政 申许日日请可 行, 政享复有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111 1 3 1 1 13

1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流程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许可 申申 请 请 窗人口提 收出 件 材料 材料 不齐 齐全 日办原告办不齐 一当日办理因知理次场 时 不时予限 性或理受限予:受 告一时理 :受1理日理 知日限 补内: 1 通 考试不合格计注办知 申 入:理审此请 时人 批考时环限重1 新 限节:补考 培试 复 训日不习 提有许申 起 行权可请 政依,人 审批诉法享有对讼申行 不时审 请陈述政 予限批行机3政权 审:发批证 复、关日申实 议或辩施行 者权,政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 (一)取得相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2011年3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月2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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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流程图

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 分中心首席代表 审核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确认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不予确认 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申 请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公示 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15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21道路运输违法处罚流程图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承诺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责任机构: 稽查科 办理地点: 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15-1 服务电话: 3869948 监督投诉电话:3869966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查后,交局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立 案 告 知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审,报局长审批。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处罚先行告知 结案归档备案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 复 核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决定不予处罚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 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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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港航违法行为处罚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市港航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沿江开发区M区75号 服务电话:0415-3126972 3170719 监督投诉电话:0415-3135150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行政执法 举报 上级交办 其他 现场监督立案受理 经港航处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材料 核审 是否实施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法监督人员补充证据,对定性不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的予以纠正。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告知听证申请权。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法规相应罚款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接受处罚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上报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结案、归档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适用于:1.对港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港口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3.对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4.对港口危险货物违法行为的处罚;5.对港口设施保安违法行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流程 的处罚;6.水路运输(服务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22

2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违法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 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上级交办的一般程序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一般程序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调查取证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制作检查笔录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核 审 执法人员要补充证据,对定案件调查终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送核审机构进行 性不准、程序不合法、使用书面核审,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法律不当的予以纠正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召开听证会 处罚先行告知 听证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应当事人申请,召开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决定撤销案件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决定处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 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 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23

24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违法处罚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2年 承诺期限:2年

办理部门:交通质监处法规安全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180号 服务电话:0415-2882092 监督投诉电话:0415-2882094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行政执法 举报 上级交办 其他 现场监督立案受理 经交通质检处负责人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材料 核审 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法监督人员补充证据,对定性不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的予以纠正。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告知听证申请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 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第三十七条。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接受处罚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罚决定60日内上报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 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24

25交通系统监督检查流程图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监督检查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承诺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责任机构:道路运输管理处、港航管理处、公路管理处、驾驶员培训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处

服务电话: 3176691 监督投诉电话:3176691 简易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 立 案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交局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 告 知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 述申辩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报局长审批。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 交付当事人 处罚先行告知 听证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当事结案归档备案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享有听证权 复 核 召开听证会 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当 核。 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审 批 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不予处罚 决定处罚 案 件 移 送 决定撤销案件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经行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案 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罚决定书》 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司法 书》。 机关。 执 行 结 案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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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查后,

31港航其他权利流程图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其他权利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责任机构:丹东市港航管理处

服务电话: 3126972 监督投诉电话:3135150

申请人填写材料,并提交相关材料(附后),报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对申报材料预审 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业务科室审核

主管处长意见 予以许可或不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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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驾驶员培训管理其他权利流程图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其他权利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责任机构:丹东市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服务电话:3176691 监督投诉电话:3176691 申请人填写材料,并提交相关材料(附后),报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对申报材料预审 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业务科室审核

主管处长意见

予以许可或不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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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其他权利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交通质监处公路、水运监督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180号 服务电话:0415-2882092 监督投诉电话:0415-2882094

申请人填写材料,并提交相关材料(附后),报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对申报材料预审 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业务科室审核

主管处长意见 予以许可或不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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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航 道 审 批 事 项 办 理 流 程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航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16号 服务电话:0415-3129289 监督投诉电话:0415-3121390

1、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申 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 请 2、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事 堆放材料的审批 项 3、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到航道管理处申请 不属于职权范围,出属于职权范围,满足受理条件。出具交通具不予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现场勘验。 理通知书 现 1.三日内进行现场勘验。 场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说明不宜办理原因 勘 及办理注意事项。 验 不符合设 置条件,出满 1.勘验人员填写勘验材料。 具不予许足 2.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签字、盖章。 可决定书。 条 3.双方签订协议 复审未通过 件 4.按审批权报上级机关复审。 不宜办理, 许 1.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可 2.按许可批复意见实施 出具不予实 3.符合许可审批要求准予使用。不满足许 许可决定施 可审批及协议条件,责令重建至满足条 书。 件。 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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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航道行政处罚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航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16号 服务电话:0415-3153598 监督投诉电话:0415-3121390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立 案 件,制作现场检查笔自发现违法行为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 录,收集必要证据。 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不予立案 将情况作书面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取证 记录留存,并处罚理由和依据及享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 告知举报人理有的权利与义务。 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现场检由 查笔录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审查 审查小组对承办人员报送的处罚案件进行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 知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处罚告知移送处理 撤销立案 利 依法制作并以直1.违法案件不属1.情节轻微且 接或邮寄方式送于本机关处罚事已改正;2.违法 达违法行为通知项的;2 .涉嫌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作出处罚决定5日内, 书。 的。 的。 结案归档备案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 重大处罚应申请召开听证会 二次审查 听证在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予采纳 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举报、上级机关督办 拟定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 机构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 达 执 行 结 案 归 档 重大案件处罚报备案 35

36航道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航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16号 服务电话:0415-3153598 监督投诉电话:0415-3121390

发现违法案件 证据收集 违法行为属于强制范围 违法行为轻微,教育放行或当场处罚 采取强制责令停工、拆除等措施。 违法行为 人接受处违法行为人进行复违法事实清楚、处罚 罚,解议、听证等行政程序 依据充分 除强制 。 认定应解除行政强制, 由执法部门解除。 拒不履行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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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航道其他权力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其他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航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16号 服务电话:0415-3153598 监督投诉电话:0415-3121390

在辖区内依法检查 登记检查结果 发现违法业户、行为 教育、消除违法后果 转交执法部门处理 回执 3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xu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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