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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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但个别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秩序。为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界定

(一)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依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同意建设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于煤矿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而需在同一企业法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新开井口,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建设项目,以及因资源枯竭,需在原采矿证范围外异地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在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指在“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生产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批准的区域生产开发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附送以下文件: l、新建煤矿项目

(1)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省煤炭工业局办理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批复。

(3)经批准的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地质报告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煤矿安全预评价备案函。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备案函。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改建、扩建煤矿项目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

(3)设计规模30万吨/年及其以上规模改扩建矿井需提交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煤矿安全预评价报告。

(4)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地质报告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备案函。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规模。

(三)项目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施工企业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拟开工日期,新建项目还包括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合同复印件等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完备的开工备案回执后,方可按批复设计施工建设。

建设单位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煤矿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部门、机构审查同意。

(四)竣工验收

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工程质量认证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取得齐全合法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对附送文件按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上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xl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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