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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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的通知

2010-11-16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的通知

云府法通〔2010〕1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我办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发送各地和省直各部门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2010年11月23日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办。实施意见代拟稿,州市政府承办部门请在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进行下载(http://www.zffz.yn.gov.cn/)。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邓涛 孙传华

联系电话:0871-3629173 3621951(传真)

电子邮箱:3661269@163.com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

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切实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意见》总结了自《纲要》实施以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分析了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新变化、新形势,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分工负责

(一)我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加大《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级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题目,法律知识不少于全部内容的30%。

2.实行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考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

员,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3.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政府常务会议、行政机关党委(组)中心组和厅(局)长、主任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重点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会议审定、讨论的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情况应当记入《会议纪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4.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地、各部门应当采取自学、集中或者分片集中培训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培训必修课程。

5.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各地、各部门应当拟定下一年度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备。行政执法人员受训、考核结果与任免、使用结合起来,纳入行政执法考评范围。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围绕“两强一堡”发展战略,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突出民族文化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对外开放、外来投资立法;加强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市场监管立法;强化资源保护、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抓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扶助、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立法;抓好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立法;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立法。立法项目要突出地方、民族立法特色,切实解决影响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行政管理中又亟需规范,社会实践证明己较为成熟的立法项目,应当作为重点立法项目集中力量抓紧完成。

7.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公开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在审查过程中要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及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

征求意见;涉及民生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要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智囊作用,对于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注重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对于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8.建立完善立法评估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每年应选取1—2件关系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政府立法项目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并作为政府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对规章具体应用问题和实践中的理解分歧提出处理意见。

9.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以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10.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以事前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制定的主体或内容是否超越权限,是否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或是否者增加义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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