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需要研究的几个技术障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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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需要研究的几个技术障碍问题

作者:李高协

来源:《人大研究》2014年第11期

立法工作是法治工作的起点,没有成熟的立法,就没有成熟的执法和司法。许多工作可以从立法上找到源头。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一部法规也可以影响一项事业的发展。立法工作节奏要慢,步伐要缓,但思想不能停,意识要超前。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尤其是解决现有法律和政策不能解决的主要问题,现在的立法普遍还存在缺地方特色、缺制度创新、缺具体操作等问题。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时候,就出现了法律规范中结构不科学、表述不科学、语言使用不科学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质量,有的甚至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所以说,立法实践要求研究解决立法技术问题,指导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 一、重复立法较多

重复立法是一个普遍存在并且颇有争议、纠结的问题。立法实践中至少有这样四个疑惑值得商榷:一是需不需要层层立法?有法律、行政法规甚至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需不需要再层层立法?尤其是需不需要再制定低位阶的批准性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现在许多立法内容是东拼西凑,穿鞋戴帽,越搞越多,使法规形成了“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没有多少可操作性。一般来说,上位法要求制定实施性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上位法虽未要求制定实施性规定,但一些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处罚等需要细化的,可以制定实施性法规;上位法规定清楚的,也未要求制定实施性规定的,是否需要立法应慎重考虑。二是能不能小法抄大法?即上位法的内容下位法能不能作重复规定?从立法实践来看,完全不重复上位法不可能,过多重复也不行,需要仔细斟酌。三是可不可以照搬省外的法规内容?可以学习借鉴、分析比较,但不要囫囵吞枣、完全照抄,应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吸收移植,否则“水土不服”。四是允不允许照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内容?可以作为地方立法的参照依据,适当引用一些规定是可以的,但不宜完全照搬,应按照“不抵触、不冲突”的原则,做好衔接、协调与配套方面的规定。 二、 地方特色不突出

一是贪大求全,喜欢搞大而全、小而全。二是追求与上位法章节完全对应。三是缺乏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没有体现行业规律和地方特点,张冠可以李戴,放之四海而皆准。四是制度设计与创新不够,许多法规草案只在现有制度、措施框架内整合弥补,搞拼盘杂烩,像墙上补洞洞一样,补不好就是两张皮,既难看又不适用。五是立法规律体现不够。我们讲科学立法主要指要正确反映规律,包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规律,法律体系自身的规律。法律体系自身规律的要求,就要求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结构严谨、法律之间相互衔接,这就需要立法者能够正确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规范,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科学的立法技术能够使立法的目的和任务、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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