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精选多篇)
更新时间:2023-09-28 09:49:01 阅读量: 调查报告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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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xx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四城同创”指挥部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的指导帮助下,按照省级园林城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园林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绿化景观效果和档次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进一步规范,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2xx年工作总结和20年工作思路报告如下:
一、xx年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城区绿化整治效果突出,绿化景观凸显
1、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现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化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改变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严重缺乏、城市绿化保护的监督、执法和绿化成果巩固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的问题,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代市政府草拟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市政府已分别于今年9月、12月发布实施。随着这些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实现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制度化。
2、全面开展拆墙透绿工作,实现城市绿化资源共享
通过拉网式的调查摸底,我市城区具备实施“拆墙透绿”条件的单位(小区)实体围墙15处,共约5000米。为顺利推进全市“拆墙透绿”工作,我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考核标准》,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拆墙透绿”工作方案,明确了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时限等,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动员大会,市城管局领导、市园林处专业技术人员对拆墙单位上门逐一进行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全力推进“拆墙透绿”工作。目前,南车机车有限公司、市公安局等10个单位已完成了长3500米实体围墙的拆除,新建了视线通透的穿透式围墙,其余单位正在制定“拆墙透绿”方案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3、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实现古树名木“无证”零的突破
今年7月,我局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了全面普查,对古树名木生存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和解决办法,市城区共有古树名木52株(古树名木23株,名木群2处共29株),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园林处于9月上旬完成了市城区古树名木挂牌保护工作,首次为古树名木“挂牌正身”;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护单位,并与管护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对长势不好、存在病虫害的古树各木,市园林处及时派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理和技术指导。
4、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创建,实现创建“细胞工程”经常化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资府办函〔200〕35号)、“四城同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城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资创建办〔200〕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筹备开展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创建评选工作。前期,全市共有60余个单位、居住小区提出了创建申请。我局组织园林绿化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和办法,对申报单位、居住小区进行了检查验收。通过查阅创建资料、听取工作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市电力公司、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蜀亨大酒店、博雅酒店、芭蕉园、广场小区、天景花园、九曲花园等一批创建单位的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小区进行了评比打分,市政府已发文命名表彰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45个。通过创建,增强了广大单位和市民爱绿、建绿、护绿的自觉意识,为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开展城区公共绿地补植工作,实现绿化档次全面提升
按照城市绿地“黄土不露天”的原则,做好对街道、小区、单位的绿化摸底和增植补绿工作,市城区一、二、三类街道存在树木、草坪死缺株现象,需补植。从8月起,市园林处即着手准备城区园林绿地苗木补植、更换工作。目前,已完成娇子大道、南骏大道、大千大道的草坪、绿篱补植工作,完成了上西街、建设北路、建设西路、滨江大道等路段的行道树补植工作,共补植乔木173株、灌木769平方米、草坪7688平方米。同时积极鼓励单位、小区、居民开展“见缝插绿”、“屋顶增绿”,实施屋顶绿化、阳台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6、加强城区绿地和公园、广场管理维护,实现公共场所服务优质化
实施城区绿化带白色垃圾、杂草、石块、动物粪便等杂物的彻底清理,及时冲洗园林植物枝叶上的残留尘垢,定期清洗广场地砖、水池等公共场所。加大了公共绿带的保洁力度,每天保洁时间在14小时以上;完成了全市城区公共绿地14万平方米草坪的修剪,15万平方米绿篱、0.2万株行道树的修枝整形工作。清除园林垃圾25车,约50吨,维修花台沿石27处,开展公共绿地病虫害防治5次,施肥1次。
加强了城区三贤文化公园、世纪广场、体育广场、苌弘广场、凤岭公园管理和维护、为市民休闲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目前已完成了公园广场灯具、座椅、垃圾桶、花台等园林设施的维修工作,建立了城市园林设施“随坏随修”的工作制度,确保各类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共检修安装灯具135盏,维修电线路长达2380m,绿地供水管网260余米,维修花台126处长108米,维修座椅62座次,清理凤岭公园上山道路排水沟余米,集中清洗广场水池3次。、春节、国庆期间,在城区主要节点摆放鲜花40万余盆,开启公园、广场的夜景亮化设施和喷泉,营造出了浓厚的节日氛围。
7、开展春节、国庆鲜花摆放工作,打造城市绿化景观节点
为迎接2xx年春节和国庆60周年等重大节日,营造喜庆、祥和、热烈的城市环境,9月下旬,在娇子大道收费站广场、二环路和马鞍路节点、市政府大门外绿地、世纪广场等城市重要公共区域共摆放鲜花30万余盆,摆放鲜花面积约3000平方米共投资40余万元。市民反响较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善,成功打造了娇子大道、市政府转盘、三贤文化公园、南骏大道、滨江大道等重要景观节点。
(二)城市管理工作上台阶,城区环境进一步优化
1、市政、环卫管理加强,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进一步优化。重点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对乱丢乱倒、建筑工地、清扫保洁、卫生死角、洗车场点、垃圾清运与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整治。一是认真抓好城区主次干道及小街小巷清扫保洁工作,承担近280万平方米的清扫保洁任务,分成15个承包片区,划分成若干清扫保洁责任地段,逐段落实专人负责,分段包干,坚持每天两次大清扫,全天候保洁。对和平路、政府路、娇子大道、广场路、雁城路等商业繁华及人流量大的主要街道180万平方米实行特级路面16小时清扫保洁,坚持机扫面积达110万平方米。二是认真抓好垃圾的日产日清工作,承担城区552个垃圾清运点、46座垃圾库、1座中转站的清运任务,稳步推进垃圾袋装化工作,日清运生活垃圾达224吨,全年共清运城市生活垃圾6.75万吨;三是认真抓好街道冲(洒)水工作,对城区140余万平方米的城市主街道进行冲(洒)水作业,冲(洒)水量达8.4万吨。四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7%以上。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行正常,对城区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城市生活垃圾均按要求进行了卫生填埋,确保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达7.54万吨,坚持开展垃圾处理厂内的灭鼠灭蝇工作,运行状况良好;与城区240个单位签订了《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保障。其间,位于八楞村南骏工业园主干道侧的垃圾渗滤液管道于2月、8月两次被土石方压破,随时存在污染周边环境的危险,经采取安装临时性排污管道的抢险措施,有效防止了事件扩大,确保了稳定。五是认真抓好环卫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城区30座直管公厕、37座直管垃圾库、1座垃圾中转站、1000个果皮箱、1座垃圾场、23辆机动作业车、55辆人力清运三轮车进行了有效地维护管理,全年共维修公厕120余座次,垃圾库60余座次,安装果皮箱610个,维修果皮箱660个,维护维修环卫作业车辆1000余辆次,确保了环卫设施的正常使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182个,着力编制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城区一、二、三类街道路面清扫保洁率达100%,垃圾清运率达100%,垃圾袋装化率达80%以上,市区环卫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环卫作业市场化试点工作,探索环卫市场化作业新路子。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进一步加强,逐步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全面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重点整治维修城区车行道、人行道、排水系统、桥涵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共办理占用市政设施许可证712件,开挖市政设施许可证102件。维修城区人行道1米2,路沿石350米,非机动车栏杆195 米;填补车行道坑槽395 米2;改造九曲花园河堤栏杆343.6 米;为健康快车活动安装排水管506.2 米;清掏排水系统6219米,检查井317座,更换和疏通水沟盖板118块、水篦子78套,新建排水沟150米、排水管50米,增设雨水篦21套,主排水沟清淤2400米,并对设施的安全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及时维护。排除孙家坝羽绒厂积水23万米3。新安装路灯370柱,维修城区路灯2162 盏,更换各类灯泡1822只、镇流器247只、触发器430只。更换路灯故障电缆300余米,恢复被盗路灯电缆126米,对28台变压器和1台配电柜进行了经常性养护,并按季节变化适时调整了全市区路灯的亮熄时间,确保了道路亮灯率达98%以上。新增加城区路灯灯杆广告位438个,广告灯箱26个,均实行了对外招租。对城区15座桥梁进行了安全检测,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2、加大执法管理力度,规范城区卫生和秩序管理
按照年初制定的执法管理重点工作任务,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城区建筑垃圾、户外广告及店招、占道经营、车辆停放、夜市及校园周边秩序等专项整治50余次。对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坚持重点管理、实施错时巡查管理,集中清理整治了皇龙路夜市、苌弘广场乱搭建棚屋及城北商业街、仁德中路、马家巷等马路市场及城区市场周边市容秩序,对西门桥街等乱倒垃圾严重的街道开展专项整治,规范了市民行为。2xx年共教育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人员7000余人次、依法办理城管行政处罚案件2990余件,其中:查处违规处置建筑垃圾33件;查处入城脏车31件;新批设置户外广告17处,送发书面整改通知540余份,动员业主自行拆除和依法组织拆除破旧污损广告、牌匾330余处,依法查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横幅标语390余起;清除城区“牛皮癣”76000余处(张),查处20件;清理整治各类占道经营摊点16200余处,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占道行为1350余件;规范夜市摊点770余个,查处67件;查处擅自开挖城市道路违规行为25起,查处毁损市政、环卫、园林、燃气等设施案件16件;拆除各类乱搭建230余处(个),查处40件;规范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6700余辆,查处乱停放820余起。
3、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充分调动创建热情
市城管局以“爱我城市爱我家,共建美好新”为主题,扎实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各项主题实践活动,取得了突出成效。城管系统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义务植树”、“千人大扫除”、“街面油污清除”、“城区卫生大调查、大清洁”、“人行道杂草清除”、“城管执法大劝导”等主题实践活动,在“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组织城管干部职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提升了干部职工积极创建园林城市、爱护城市环境的工作热情。2xx年,城管系统共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10余次,参加人员上万人次,排查、处理各类环境治理的问题近1000个,清理卫生死角1000余处,解决重大民生稳定问题2个,清运死角垃圾余吨,清淤3000余立方米,治理“牛皮癣”1800余处,拆除违规设置的布幅广告及标语横幅210余处,疏导规范流动摊点1100余个,取缔违规夜市摊点120余处,城区环境卫生及秩序明显改善。
4、公用事业稳步发展
港华燃气公司全年共销售天然气1893万方,新安装天然气3200户,户内维修整改9366户,铺设天然气管道26千米。做好“侯十工业带”燃气管网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北内环”建设的协调进度,为公益事业稳步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雁江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市创建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创建目标和任务分解,全面推进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
1、雁江区政府组织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加强居民院落绿化宣传,组织城区居民和区级机关干部职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在侯家坪、沱东新区开发建设时加强了配套绿化设施建设,积极动员单位、居民参与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创建,提升了市民爱绿、护绿的意识。
2、开发区管委会在园区新建项目绿化严格执行“四同时”制度,确保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2xx年共投入60万元完善园区绿化,实施了外环路南段口子的裸露山体绿化和外环路北段临高速路约3万平方米的绿化。园区工业企业建设涉及保留山体的,要求业主做好保留山体植被保护和裸露山体的绿化工作,督促园区企业实施“拆墙透绿”。
3、市规划和建设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从源头入手,狠抓规划“龙头”关和竣工验收关,要求城区各类建设项目按要求规划建设绿地,达到创建的各项指标要求,正牵头组织实施九曲河综合整治工程,打造沿线城市景观带,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4、市林业局加强了植树造林宣传,大大增强了市民的绿化意识,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全市义务植树尽职率达75%以上。组织春秋两季义务植树100万株,全市完成义务植树500万株,城区78个山头绿化全面完成。投入经费10万元,引进先进裸露山壁绿化科技试点,实施了1000平方米山壁的绿化恢复。投入10万元经费,组织对娇子大道两旁山体植被差地段进行绿化补植,完成造林面积100余亩。全市实施天保工程绿化6万亩、荒山造林2万亩、工业原料林3万亩、义务植树3万亩。
5、市环保局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重点抓好清洁能源行动计划,把好新建项目入口关,对城区三产业油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大力推广煤改气,2xx年城区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了99%以上。开展工业废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水污染防治,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对水源地保护力度,积极配合开展九曲河环境治理。今年,城区空气、噪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沱江出境断面持续达标,雁江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率达100%。
第二篇:破解征地拆迁中的难题与对策
破解征地拆迁中的难题与对策
□宋怀明
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规模逐渐扩大,造成较大影响。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行为容易过激,事态难以控制。个别群众情绪偏激,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堵路堵门,并造成众人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三、一些部门重视不够,解决问题办法不多。有的同志在拆迁过程中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思想上出现偏差,片面强调加快进度,对做好被拆迁人思想工作研究不够,思考不深,在事件初露端倪时缺乏敏感性。
目前,拆迁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也与有的群众对政策一知半解有关,总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问题层层加码,又不愿听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解释,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上访,牵涉领导精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群众合法的财产权,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这是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深化依法治理,推进依法拆迁。
1、当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公正性。要公开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拆迁投诉渠道。对拆迁项目要规范管理,建立动态档案,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
2、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权,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舆论先导,加强法制宣传。要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在拆迁实施的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政策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强拆。多做思想工作说服、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
理解,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拆迁工作氛围。
严格执行纠纷排查责任制,化解房屋拆迁中的各类矛盾。凡涉及征地拆迁的纠纷问题,各级调解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地区稳定。
1、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组织专门力量,对拆迁项目(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拆迁项目)集中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群体上访和可能阻断交通等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或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2、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切实落实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篇:濉溪县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濉溪县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11-24 09:17:34信息来源: 安徽省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濉溪县是一个资源大县,境内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矿井加上生产矿井共有15对。为发展资源优势,濉溪县强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坚持以发展工业经济统揽经济工作全局,工业经济加速崛起,工业增速高位运行。随之而来的是我县境内的土地被大量征收或塌陷,多个压煤村庄需要搬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和解决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一、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
在现行制度下,在征地拆迁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失地农民就业艰难,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征收土地,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个别村组农民已无地可耕,而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论为无业人员。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因此,征地后农民的失业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对违章建筑的补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弱化,造成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现象严重
近几年以来,由于职能部门监察的缺位,及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对于农户抢栽抢种的树苗特别是对违章建筑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造成农户一旦听说政府要征地的事情后便会突击建房或者种植作物,以获取额外补偿费。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难度加大
我县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费用大都按照搬迁人口计算。淮北市虽然出台政策,将搬迁安置费用提高到每人10350元(补偿给家庭部分为每人9000元,补偿给集体部分为每人1350元),但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群众用这些费用搬迁建房确实困难,特别是现在老村址上建的楼房比较多 ,每人补助迁建费9000元,人口少的连原先建房的成本也达不到。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地拆迁工作难度,挫伤了群众拆迁的积极性。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
二、对策和建议
基于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因此,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征地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完善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征地中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科学工作机制
从政府层面整合行政资源的综合力量,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宣传等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按照政、事、企分开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深化市、县联动、部门配合的征地机制,充实、明确政府及各部门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二)严格征地管理,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关键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一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遵循严格保护和合理、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认真执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严格征地程序;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征地中,凡是村组集体组织或群众要求听证,国土资源部门都要组织听证,保证农民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二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和征地范围。首先要盘活现有存量土地。在目前用地指标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政府要把工作重点转入到加强签约企业的用地跟踪管理,建立企业用地信用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和按计划投入建设,对违反协议逾期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应一视同仁依法给予收回土地。其次,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在保证盘活存量土地上,再根据建设的实际需要,按项目报批,保证报批一宗用一宗,不要批而不用、开而不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再次,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对用地项目要认真筛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一些大的用地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用地面积要根据企业的实力、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经济社会效益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任凭企业要求多少就供给多少;防止“圈地”行为,避免浪费土地资源。
(三)改进征地补偿支付方式,防止补偿渠道梗阻和堵塞
征地补偿费用问题是征地工作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款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在执行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下,要保证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需要改变补偿费支付途径,防止补偿费渠道梗阻和漏洞。一要调整补偿费支付主体。长期以来,征地补偿费都是以乡(镇)、村(居)为主体发放的,由于基层政府财力不足,难免有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源头抓起,调整支付补偿费的主体,由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乡(镇)、村(居)提供的农民名单、分配方案,把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征地农民,这样可以减少补偿款发放的中间环节,缩短支付渠道,堵塞漏洞。
采取这种做法,必然涉及到乡(镇)、村的利益,同时,乡(镇)、村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担负着巨大的协调任务,没有一定的利益驱动,会直接影响其征地工作积极性。因此,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同时,可以根据财力,适当给乡(镇)、村政府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只
有这样,才能既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又调动乡(镇)、村政府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
(四)创新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现在虽然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更谈不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一是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入股创办经济实体。采用按批准面积的10%左右土地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用以发展二、三产业,在“村留地”上办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是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
三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努力为老、弱、病、残农民提供生活保障。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都在征地补偿费中留成了一定比例的补偿款,应当用于农民的安置保障方面,同时投入发展再生产,壮大集体经济。
四是学习外地在征地改革试点中有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及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如“征地补偿综合价”、“土地换保障”,及把失地农民的安置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等。
(五)逐步完善市场化的拆迁补偿价格机制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确定价格应举行由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农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价格构成应有一定的材料成本指数弹性。总价格应适当向失地农民倾斜。补偿政策应适当细化,要缩小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差别。创新压煤村庄搬迁的新机制,积极探讨据实补偿、封闭运行、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
(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防止有人多处批地,多头建房,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第四篇: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作者:上官晨南发布时间:2014-12-05 08:36:47
【论文提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加大,国有土地中可供建设用地使用的数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特别是党的18大召开后,新型城镇化已成为我国的重大战略,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各地政府会不断加大征地拆迁的规模,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会被征为国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会失去土地和房屋,成为失地农民。由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使得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权益受损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近几年法院审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居高不下,且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我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总结现行征地拆迁制度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并结合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就如何推进征地拆迁领域的措施创新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实现对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全文共4500个字)
【正文】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民问题是我国的根本问题。
我国是一个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的农业大国,这是最重要的国情。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当前,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已经成为各地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城镇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用地的征用,大量农民会失去自己祖祖辈辈耐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而由于我国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四大问题,一些地方在城镇化建设中,出现了大量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而大拆大建后又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予
保障,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突出问题,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也危害了社会稳定的实现。地方政府如何合理补偿失地农民使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还有生活的向往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三农问题能否顺利解决,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我国能否实现顺利构建。同时,也只有不断地在实践和探索中正确处理好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才能不断提高,社会也才会越来越稳定、和谐。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在处理因推进地方城镇化进程而出现的征地问题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损益补偿问题。
(二)我国现行征地拆迁制度的不足所导致的社会矛盾决定了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去强制性征收大量土地,但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却出现不公平、不到位的情况,从而导致农民合法利益受损,以致生活水平下降。这一问题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部分尚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可能因一次拆迁就陷入生活的绝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社会矛盾产生甚至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对公平补偿的诉求问题,已经成为维持地方社会稳定、保障地方城镇化顺利推进的关键问题。因此,在城乡二元制结构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关于失地农民的公平补偿问题,完善我国的征地拆迁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这不仅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更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违法强制征收土地。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手续不齐全甚至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城镇化目标,违法采取强制手段征占农民的土地,造成一些农民失去了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加之公平合理的补偿又跟不上,失地农民最终都联合在一起走上了一级一级的上访之路,而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二)、补偿标准不公平合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补偿标准低,不能体现土地的未来价值,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据相关资料显示,耕地
转为商业用地时,政府与农民所得收益比最高可达49:l,与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相比,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款仅为很少一部分,甚至出现“用不到一年的收入买断农民的生存之本”的不正常现象。”
(三)、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得不到保障。在现实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往往都愿意采取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在货币补偿后对农民以后的生活都不予帮扶,然后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农民除了知道种地之外,缺乏其他的就业技能,在征地之后,失地农民往往都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的人员,成为当今社会新的弱势群体,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新型城镇化不是传统的大搞、特搞房地产开发,它是一种和谐有序的城市化状态,但一些地方政府在错误观念的指引下,未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规划就违背农民意愿搞强制大征地、大拆迁、大建设,而在没有科学合理规划下的征地中,农民难已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成为必然,这也极大地加重了农民家庭尤其是低收入农民家庭的经济负担。
(五)、评估和分配土地补偿款中存在一些腐败行为。农民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加之缺乏有效的土地补偿款监管措施,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会为了各种目的与民争利,使失地农民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多的补偿款变得更少。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一)、对新型城镇化的内涵认识不足
城镇化具有周期长、系统性、人性化的特点,它更多的是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和谐状态和文明化程度,其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使城镇的新老居民能共享发展的成果。而房地产开发仅仅是城镇化建设的一个点或者仅仅是一种手段。?新型城镇化是一种和谐有序的城市化状态,我们不能以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思维和规则来认识或者指导,否则就很容易走入误区,现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主要就是因为各地政府把房地产开发作为城镇化的核心内容,大搞、特搞、乱搞城市化建设,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的城镇化建设往往都有着急于求成的特点,往往都缺乏科学合理
的征地拆迁预案,往往都导致农民的不理解和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然而,新型城镇化和房地产开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新型城镇化包括四大方式的转变,即引进新的生产方式,创造新的生活方式,倡导新的思维方式,提倡新的行为方式。最终实现社会功能完备,商务交通便捷,绿色低碳智能,安全安定和谐,居民就业充分,充满激情活力的新城镇。”
(二)、土地补偿制度有很大缺陷
这种征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没有考虑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质量等综合因素,是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引发各种矛盾。?“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计算方式通常称为“产值倍数法”,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数额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农民被征用土地的劳务补贴,青苗指的是被征用土地上经过人工耕作而生长的各类庄稼、蔬菜、苗木等;附着物则指的是被征用土地上人工形成的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不动产物,如房屋、树木、鱼塘等。”
(三)、城乡二元制结构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限制
目前,我国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在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障体系上采取“双轨制”,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他们的职业基础,而且承载着他们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失地农民在丧失原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又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普货币补偿完成拆迁后,失地农民需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这使得他们的生活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四、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补偿的实现
(一)、建立新的土地补偿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补偿制度,可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提供很多启示,我们应该学习其合理的东西,如美国的特色——合理补偿,充分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并通过法律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英国的特色——严格限定公共目的,对征地程序作详细的规定,切实保护被征地者的利益;日本的特色——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实行全面而具体的补偿。”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征用补偿是我国征地拆迁制度中一个必须尽快解决的关键问题,其解决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土地征用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相关经验,以市场为基础,以公平合理为导向。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设想:(1)、确立全面补偿原则,土地补偿应主要补偿土地未来的市场价值,因为土地是稀缺资源,只会越来越珍贵;(2)、确立长效补偿原则,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存在,中国的农民失去土地后基本就失去了大多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土地补偿时应把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等相应的保障费用计算在内;(3)确立严格补偿原则,农民在某种程度上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克扣土地补偿款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套严格的土地征收款发放制度,确保每一分钱及时、全部的发放到每一个农民手中。
(二)、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机制,解决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源,有工作才是在这个社会立足的基础,土地对于中国的农民来说就是职业,而且大多是唯一的职业,这就要求我们政府要把千方百计促成失地农民就业作为征地补偿的头等大事来抓。首先,要及时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其次,鼓励其积极强化各种就业培训,要使每一位失地农民想学就有地方学。最后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在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创造自主创业的良好条件。
(三)、完善司法诉讼渠道来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新型城镇化如火如荼的今天,大量征地补偿方面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法院在处理这种类型案件时要建立一套方便快捷的诉讼机制来满足失地农民的要求,笔者有以下几点设想:一是建立征地案件的简易立案模式,使失地农民在利益受到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院的受理;二是
建立征地案件的快速审理模式,使失地农民的纠纷能及时得到法院的处理;三是建立征地案件快速执行模式,使失地农民的利益能及时得到法院的保护。
五、结语
党的“十八大”把新型城镇化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种种政策信号表(请关注好 范 文 网:www.HaOworD.com)明,城镇化已成为党和各级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和新一届政府的重要政策着力点,并将成为中国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间内的核心国家战略。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必然意味着更多失地农民的出现,当前,失地农民与下岗工人、城市贫民一样,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社会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薄弱,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再加上相应救济渠道的不畅通,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所存在的行政争议,既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要求。
参考资料
①
④
作者单位:武宁县人民法院
第五篇:征地拆迁安置领域中职务犯罪特点分析及预防对策
征地拆迁安置领域中职务犯罪特点分析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4-11-05
作者:江朝礼 文恕 刘德华
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工业园区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安置是必经的程序之一。由于现有的征地拆迁政策存在部分不足,并客观上使评估和拆迁工作人员在补偿标准的执行上留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使得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征地拆迁安置中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下面,我们结合四川省成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各类征地拆迁安置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对各类拆迁安置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和特点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认真地剖析,寻找案发特点和规律、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不断增多,数额不断攀升。在几年前,我们所查处的拆迁安置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较多是在几万或者是十几万,但近两年所查处的拆迁安置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上升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如成都某县查办的古城社区会计程某某挪用拆迁补偿款170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上千万元。又如某地以拆迁办主任刘某为首的贪污、受贿案中,5名涉案人员近五年之中,在负责拆迁过程中,多则五、六十次,少则十余次贪污或受贿。且贪污、受贿数额较大,一般的工作人员在几年时间里贪污、受贿数额就高达10万余元,并且从一次几千到一次几万不等,造成国家多支付拆迁补偿款40余万元。
(二)手段不断变化,花样不断翻新。负责拆迁、安置的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除了做群众的工作外,还要负责丈量被拆迁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制作房屋拆迁补偿表、核算补偿数额并上报等工作。部分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丈量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等方面做文章,减少违法建筑面积,增加合法建筑面积。利用以上手段,为被拆迁户多报拆迁补偿款,从而大肆收受贿赂,或者干脆伪造被拆迁户档案,从而套取补偿款进行私分。还有采取开具虚假发票冒领公款,或暗箱操作,收入不上账,或以假协议、假占地、伪造有被拆迁户签名的花名册等手段,间接占有土地补偿费、土地配套费、拆迁补偿款;有的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上大做文章,低价转让土地,从中获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三)窝案层出不穷,串案不断出现。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案件线索,揪出一人,就牵带出一片。共同犯罪、群体犯罪出现。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务人员之间或与社会上的人员蓄意串通,内外勾结,利用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分工合作,共同作案,大肆骗取国家补偿款或收受贿赂。如成都某县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审查叶某某涉嫌诈骗的案件中,发现该诈骗案件里可能有职务犯罪的迹象,经过侦查人员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并查处了该县河池社区书记贾某某和主任张某某相互勾结,在河池社区拆迁安置过程中,违规将河池社区的安置房的修建工程发包给叶某某修建, 1
共同收受叶某某70余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窝案串案的增多,说明犯罪主体正在由个人向群体蔓延,是当前涉及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表现。
(四)基层不断发案、人员不断复杂。在办案中查处的涉案人员既有乡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工作人员,甚至还有被拆迁的农户,其中,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居多。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政府主要依靠村、社基层组织对所拆迁的农户和各种房屋、厂房进行摸底调查和实际丈量等工作。这些人在拆迁确权、丈量、安置、处理公共资产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重大利益的权力。这就给基层组织的干部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如香山社区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的农户获得政府的补偿后搬走了,留下来的房屋都有一定的价值,很多的拆迁公司都想获得该社区旧房的拆除工程,该社区书记叶某某利用职权将社区的旧房拆除工程交给拆迁公司的刘某某,收受刘某某55万元的贿赂。
(五)影响不断扩散,危害不断增大。拆迁户、违章建房户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负有拆迁职责的工作人员行贿,甚至与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用共同违法建房、虚增拆迁房屋面积等形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返迁房,村民产生攀比心理,致使违章建房户越来越多,违章建筑面积越建越大,不但使国家增加巨额拆迁补偿资金,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村民办理建房手续,造成村民多次对抗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开展,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阻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因征地拆迁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恶性刑事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少数工作人员在金钱诱惑下,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追求个人最大物质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但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案发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监管,操作缺乏透明。拆迁办掌握了征地拆迁工作最直接的权力,同时存在一人多职,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上级主管部门为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赋予了征地拆迁部门较多的职权,且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加上征地拆迁部门内部分工较少,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失控。再就是征地拆迁办只向群众公开拆迁的相关政策,而具体的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都不太公开。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就给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由于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群众无法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公兴镇副镇长张某某,利用分管拆迁安置的职务之便,由于在安置房的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副镇长张某某通过“暗箱操作”将修建安置房的工程交给建筑商曾某,收受曾某70余万元的贿赂。
(二)拆管职责不明,管理体制缺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拆迁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而在实际执行中,城建、国土等部门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使拆迁补偿工作缺乏基本的监督制约。并且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没有确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对拆迁补偿的相关资料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核实。由于职责不明、管理体制的缺位等原因,给职务犯罪以可乘
之机。
(三)政府定位不准,行政参与过多。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拆迁动员、安置、补偿等环节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为确保建设项目早日动工,不得不以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如强制拆迁,采取包办的方式参与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理解,进而引发与政府的激烈对抗,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分散了政府的精力,疏忽了各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人员素质不高,利益思想严重。有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恶性膨胀,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同时,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感觉不到是在犯罪,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拆迁透明。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征地拆迁中全面推行“阳光拆迁”,以规范征地拆迁的各类行为,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一要实现执行文件的透明化。拆迁前举行公开听证,并应向被拆迁人宣传、讲解所执行的拆迁补偿文件和操作程序文件,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程序,让被拆迁人和其他群众了解正当的程序和标准。二要实现操作程序和结果透明化。被拆迁房屋的测量和评估等操作程序都应当公开,特别是拆迁过程必须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在被拆地段设立公示栏,将具体的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具体事项向群众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三是要实现监督途径透明化。要公布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公开举报电话、接待信访时间等投诉和复议渠道,以便群众监督。
(二)强化内部监督,加大财务监督。一是要对拆迁流程全监控。实行居民代表参与制和复核制,在动产评估和补偿款核定环节应有居民代表参与,对拆迁工作的测量、图表的绘制、登记造册等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对于动产评估和补偿款核定实行复核制,邀请其他居民代表、拆迁工作人员等组成独立小组进行复核。同时,对于动产评估结果、补偿项目、房屋面积、建房时间应及时予以公示,以利群众监督。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的流程监督。房屋拆除工程应由投资方、拆迁人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标,纪检机关应参与监督。加强对拆除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对于有行贿记录的施工队伍禁止进入市场。二是要实现资金流转全控制。严格规范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口。对征地拆迁的补偿款及其他专用款项,要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推行财务公开制度,推行“资金统管制”和“会计代理制”。建立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审计或者专项的财务抽查,以便及时发现拆迁资金、补偿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规范岗位设置,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管理情况和决策、执行、监督三者既统一又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及审核、审批岗位,不允许一人兼任会计出纳等现象的出现。
(三)强化法制宣传,加大思想教育。要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印发法律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等各种有效形式,使工作人员明白什么是犯罪、为什么会犯罪、如何预防犯罪,一旦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使他们警钟长鸣,自省自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密切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思
想政治工作的长期有效的机制,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灵魂”工程。
(五)强化惩治力度,加大预防措施。要把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办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要做到力排各种阻力和干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使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分子被及时查办,并绳之以法。不仅要消除职务犯罪分子继续贪腐为恶的条件和机会,也要震慑从事主管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使其有所触动、有所戒惧。并在征地拆迁领域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与征地拆迁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堵漏建制,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减少和遏制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四川省检察院 四川省双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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