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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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200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修正后(2017版) (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条例。 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本条例。 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

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的重大问题。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责。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

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 (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民用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和建筑施工、矿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山单位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落实下列要求: 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动。 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 (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

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在高危行业推行提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单位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定。 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 (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 (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

全生产责任制; 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度;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事故。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

(一)登记建档; 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检验、检测; (三)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四)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煤矿、从业人员在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

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他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新设备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车间、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非经安全的有关待遇。 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 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和管理能力。 章;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知识;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 措施;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规定: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人员有权制止、纠正本单位的安全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生产违法行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产决策事项和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存单位,以及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 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第二十七条 本省推行安全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论证和安全评价。 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的职责组织审查。 列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持正常运行; 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的(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部门及审查人员或者对安全设施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进行验收的部门及验收人员,应当对审查或者验收的结果负责。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

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承包单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位、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第三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固。 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戴、使用,并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收取安全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期间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

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具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关规定制定。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的规定,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卫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施。 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缴纳保险费。 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依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生产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经营单位负责人保障安全投入、减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少生产安全事故机制。具体赔偿标管理工作。 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措施;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评、检举、控告;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子屏等; 险作业; (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间作业; 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作业;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修等作业。 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护用品; 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列措施: 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散通道畅通; (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物质的储存数量; 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三十八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第三十八条 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

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求: 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疏散通道; 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理。 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确保完好、有效; 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第三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安全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生产监管任务重大的乡(镇)人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安全生害、易燃易爆物品; 产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经费列入同(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级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为燃料; 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事故隐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患和其他不安全事项时,应当提出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意见,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改正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或者做出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改正或者处理情况。 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

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安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得收取费用;不得借审查、验收强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行要求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位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学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习、培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证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生产经营活动,并为被检查单位保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

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业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方保守技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做出的安全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责。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和咨询机构资质认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前款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可,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查;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第四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建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出意见。 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的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定期演练,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统一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

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人。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会公开。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地方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

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事故的有关信息。 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监督管理责任的; 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二)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许可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 (四)阻碍和干涉生产安全事

故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七)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整顿。 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

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可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单位给予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一)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所进行检查。 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

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法规予以处罚。 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顿,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后实施。 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有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触犯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事责任。 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其上级机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其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

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者逃匿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法》第九十一条进行处罚。 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地方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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