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育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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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育检,促及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能力

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姬广亮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工作的生命线。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应当加重视公正廉洁执法,更应当在维护和保障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积极履行宪法职责。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对政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如何通过规范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做出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以德育检”这个主题在此时提出,则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以德育检的含义

要分析以德育检的含义,就要明确“德”的具体含义。在笔者看来,以德育检的德,指的就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一般是指各行各业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将职业道德定义为:“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

会各方面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职业道德是由职业特殊性和主体特定性决定的道德规范体系。在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时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操守、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对检察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又是检察职业身份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与其他行业职业道德相比,检察官职业道德具有重大的责任性、独特的表率性、更大的强制性、更强的自律性等特点。检察官职业道德是随着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壮大而产生发展的,是我国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以德育检,就是指以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通过提升检察官的思想涵养、文化素养、文明修养,提升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使其真正做到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成为社会文明的表率、遵纪守法的模范。“以德育检”重在自我规范、自我修正、自我约束,通过明确的真善美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来规范并约束检察干警行为,以“自律”为主要表现形式,即通过学习、实践去认知和确立自己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并使之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要求,是从“他律”转向“自律”的标志,是更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形式。

以德育检的本质是以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通过围绕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各项工作,最终使检察官职业道德真正融入每一个检察官的内在的心理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其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特殊的工作定位。 首先,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软约束机制建设工程。无论是2002年颁布的《检察官职业规范》,还是2009年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都只有倡导性的行为目标、行为模式、情感倾向、价值观念等规定,而没有制裁措施的规定。这是由道德的一般特征,即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体系所决定的。因此,我们不应当对如何强化职业道德规范的硬性约束寄予过大的希望,更不要试图把所有的职业道德规范都转化为纪律或者法律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既包含了法律和纪律等对外在行为的要求,这部分规范的制裁措施分别由法律和纪律来规定;也包含了信念、情操、价值观等对内心活动的要求,这部分规范是不能由强制性的措施来推行的。

其次,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从属于检察队伍建设,是与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纪律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检察队伍建设活动并列的一项工作。从一些错案和司法腐败案件来看,现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知识水平不高,而在于道德素质不高。因此,必须把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检察队伍建设的突出位臵,着力抓实抓好。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也不等于以德治检,因为它是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一项

工作。

第三,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从属于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是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文化建设、检察公信力建设等密切相关或者具有内在联系的一项工作。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保障建设三个方面,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直接从属于队伍建设,但也不能局限于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保障建设都需要以职业道德建设为基础。换言之,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和保障性工程。 第四,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软实力建设工程,对于树立检察官职业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通过职业道德建设等措施,树立忠诚、公正、廉洁和文明的职业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因此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战略性的基础工程,是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精神支撑和道德基础的重要工程。 二、以德育检与依法治检之间的关系

198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从严治检”的方针,重申要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自身建设,提出建设一支“立场坚定、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检察队伍的奋斗目标。这是依法治检理论的雏形。自此,通过不断地完善完善检察系统的领导体制,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依法治检理念在各级检察机关得到了贯彻。至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同年7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检察官队伍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检察官队伍的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随着《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成为新时期检察官队伍建设战略重点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规范。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背景,是高检院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针对全面提高检察队伍职业素养而制定的。虽然《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还只是初步的,还比较抽象,但毕竟有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雏形,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大进步。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历时一年,制定了6章48条、涵盖执法办案全过程以及职务外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继承吸收了原有规定的精华,考虑到检察职业特征的相对稳定性,以及原有规定已形成的社会影响力,补充进新鲜内容,着力于结合各项检察工作,着力于实施的可操作化,着力于落实到检察人员职务行为以及职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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