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股东冲突需“真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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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股东冲突需“真功夫”

作者:付明德

来源:《董事会》2009年第11期

协调和平衡股东间的关系,首先要在股东间建立清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蔡达标与前妻之弟潘宇海两名自然人各占47%股权的情况下,因家族纠纷,“真功夫”两位创始人出现控制权纷争,无疑给这个立志成为中国麦当劳、肯德基的公司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真功夫股东之间出现的这种情况是中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即,揭示了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提示人们,中国公司的治理不能照搬国外公司治理的思路,而是要针对特殊性寻找中国公司治理的“真功夫”。

早期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由于英美等国家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的权力事实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真正分离,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存在利用控制公司的机会,谋求自身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产生了所谓的代理问题。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是针对代理问题所提出的一系列制度设计。

但是,中国的公司股权结构与国外不同,其特征不是高度分散而是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或几个大股东控制公司是普遍现象。除了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大多数民营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所有者也是公司的经营者,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在公司中担任不同的职务。例如大股东担任董事长,二股东担任副董事长或总经理,三股东担任监事长,以及按照出资的多少确定在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席位,几乎成了权力分配的通常做法。即使某一职务不是由某股东亲自担任,也是由该股东委派,担任该职务的人也不具有独立性,而是受该股东的操控。公司由这些所有者组成的公司的经营者进行经营。即使是上市公司,其经营权也是掌握在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手中,所“分离”的无非是小股东或社会公众股东。

基于中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与所有者和经营者并没有真正分离这一现实,中国的公司治理自然不能照搬国外公司治理的理论。对于中国公司而言,不仅存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也存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同时,也存在股东之间尤其是大股东之间的冲突问题。因此,中国公司的治理不仅要解决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还要解决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更要解决股东之间的冲突问题。而后者恰恰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并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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