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中FOB和FCA贸易术语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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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

《经济师》2005年第12期                           ●经济观察

出口贸易中FOB和FCA贸易术语的风险分析

●王成林

摘 要:在对外贸易业务中,贸易术语的选用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FOB是贸易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但采用FOB会带来一定风险。随着集装箱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术语更有助于规避相应的风险。

关键词:FOB FCA 中图分类号:F746.12(文章编号:1004-491412031-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不同,商品

价格的构成也不同。因此,贸易术语的选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应注意合理选用有利的贸易术语。

众所周知,在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有EXW、FCA、FOB等13种贸易术语,而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然而FOB贸易术语是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之前制定的,因而仅满足件杂货运输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选择FCA术语更有助于规避相应的风险。

一、采用FOB术语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4年3月向日本出口6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24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108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3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3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24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6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我方回电据理力争,最后同意降价1%,为此造成货价、利息等有关方面的损失。由此案例看出卖方在采用FOB术语时,在涉及内陆地区贸易中要承担以下的风险:

1.FOB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与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有关件杂货运输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点与承托双方责任点划分如图1

所示。

,,这时承FOB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这样,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的批注,然后再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在本案中,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以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时间。所以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在当地交单结汇的话,出口方就可避免货价损失。

3.容易造成货款两空损失。(1)采用FOB术语,由买方指定境外货代产生的风险。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2)采用FOB术语,托运人填写不当带来的风险。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二、采用FCA术语在内陆地区贸易中的优势

FREECARRIER(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为便于使用FCA术语《2000年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采用FCA术语成交,卖方的风险可及早转移。FCA是为满足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而制定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点均以出口国家货交承运人来确定。但在集装箱运输下,集装箱提单对承运人责任期限均规定为“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因而可见当卖方将货交由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由买方来承担。因为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时起,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点与承托双方的责任划分点在同一点上,以CY-CY运输条款如图2

由图1可见,件杂货运输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点与承托双方责任划分点不在同一点上。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后,却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因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进口方承担责任。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握后,托运人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对出口方非常不利。

2.无法在当地交单结汇。采用FOB术语成交,出口方交付运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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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

《经济师》2005年第12期●经济观察                           

蓬勃发展的中国城市群

———理论及模型探讨

●赵东阳

摘 要:,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发展的趋势。城市群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竞争,将决定世界经济、政治的格局。文章从城市群的基本理论和功能入手,分析了从城市化到城市群的必然趋势,并从中心城市竞争力的数学模型中探讨未来中国的城市群建设;而适应中国实际的组团式城市群将会大大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群 中心城市竞争力 组团式城市群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5)12-032-02

一、城市群基本理论

世界城市化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为:大城市化趋势明显,其结果不仅使人口和财富进一步向大城市集中、大城市数量急剧增加,而且出现了超级城市、巨城市、大都市区和大都市带等新型城市空间组织形式。伴随一批以集聚城市化为主的超级城市、巨城市的出现,人口与产业在空间上一方面继续向大城市集聚,另一方面向大城市郊区扩散,从而又形成众多地域相连的大都市区,若干大都市

,最后连绵组合成大都市带。所以,城市群是由于科技进步、规模经济效益促使产业与人口在空间上集聚与扩散运动的结果,是城市化发展到成熟阶段(即地带性城市化阶段)的城市地域空间组织形式。它是由相当数量的规模等级不同、各具特点而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所构成的城市网络体系或集合体,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是城市化进入高级阶段的标志。

英国城市规划学者在1915年提出了集合城市的概念,后来德国的地理学家Walter Christaller在1933年提出了著名的中心地理论。20世纪50年代,法国地理学家Jean Gottmann在对美国东北沿海城市密集地区研究时,提出了“城市带”的概念,引起了人们对城市群的关注。战后日本学者在对东京、大阪等城市化地区研究中又提出了“大城市圈”的概念。“城市带”和“大城市圈”都属于城市群的范畴,但其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城市带”是指多个大城市地区连接成一个巨型的、一体的居住和经济活动的群集地带,是城市化发展的逻辑结果。它是城市群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最高空间组织形式,其规模是国家级的甚至是国际级的。“大城市圈”一般只有单个大城市或以该大城市为核心的周围卫星城镇组成的城市群的等级体系,其规模和地域范围相对较小,有时也称大城市地区。

城市群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城市群发展的阶段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相联系。W W Rostow的发展阶段理论把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分为6个阶段:①传统阶段,以农牧业为基础的停滞和缓慢发展的阶段;②起飞的准备阶段,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的前夕的过渡时期;③起飞阶段,是产业革命以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④成熟阶段,是经济起飞以后经过较长时期持续快速发展而达到的一个阶段,一般以重化工业体系的建立为标志;⑤高额消费阶段;⑥追求生活质量阶段。弗里德曼结合W W Rostow的发展阶段理论,建立了与国家经济发展相联系的城市群空间演化模型,认为城市群的形成发展经历了工业化前分散阶段;工业化初期迅速的城市化;工业化成熟阶段城市群的形成;形成连绵的城市区。

由于城市—区域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地理空间客观存在着邻接效应,这种城市—区域系统为城市场,其相互作用为城市场的外部效应。从统计学的观点看,城市对其周围地区的影响呈现距离衰减规律,即距离城市愈近,外部效应愈强,反之亦然。从数学模型的角度去分析,可将城市影响强度曲线表述

所示。

2.采用FCA术语有利于在当地及早交单结汇,避免货款两空的损失。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FCA涉及的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FOB,其可以根据具体运输方式不同,使用上面提到的FOB使用的单据,也可以使用陆运单、空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据以结汇。这样,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速度,同时降低了收汇的风险。本案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3.采用FCA术语,运输方式更灵活。比如出口到美国或东南亚地区,一般是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一般是陆运,而FCA使用各种运输方式,所以在选用术语之前,我们要考虑地理位置以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

目前集装箱运输方式蓬勃发展,这为国际多式联运方式开创了条件,也为内陆地区出口适用FCA提供了便利,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如青

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接运输,势必会减少货物装卸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保管结汇的时间,有利于FCA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的推广。

总之,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要改变长期以来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贸易术语的方式,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术语成交。事实证明,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张丽冰.从一案例看内陆地区贸易术语的选择.安阳大学学报,

2003

2.陈红雷.国际贸易术语.暨南大学出版社,2001

3.徐景霖.国际贸易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作者单位:盐城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苏盐城 224003)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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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w2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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