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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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唯一国家承认的钣金加工行业协会,通过该协会,会员们能得到相应的供求信息,并且可以发布自己所需要的供求信息,对钣金行业有兴趣而又无基础的朋友们,可以通过协会的人才招聘得到需要的职位得以实习或是在协会论坛中交流学习经验

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 深圳钣金加工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英文名称为: expert committee of Shenzhen sheetmet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协会下属的由钣金加工行业内的资深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广泛开展深圳市钣金加工企业之间的技术﹑生产﹑管理经验交流,为钣金加工企业提供技术﹑生产﹑管理等技能的强有力支持,以提升深圳市钣金加工行业的整体制造水平为己任。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同深圳钣金加工行业协会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活动区域: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钣金加工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做到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共同进步;

(二)、为钣金加工企业培训所需的专业技能人才,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三)、编订本行业的职业技术鉴定标准, 为人才技能评估提供依据,为本行业内从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四)、编写本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从书,为本行业的加工提供理论依据及技术指导, 亦可作为人才培训的专业教材;

(五)、关注国内﹑国际上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倡导新技术在本行业内的运用, 鼓励和支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六)、为企业提供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加入本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在本行业内工作六年以上,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国内唯一国家承认的钣金加工行业协会,通过该协会,会员们能得到相应的供求信息,并且可以发布自己所需要的供求信息,对钣金行业有兴趣而又无基础的朋友们,可以通过协会的人才招聘得到需要的职位得以实习或是在协会论坛中交流学习经验

(三)、在本行业内某一方面具备较为资深的经验及能力;

(四)、有加入本委员会的强烈愿望。

第八条、加入本委员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获得本委员会三名及以上委员的提名;

(三)、在委员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表决通过。

第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家委员会,并交回委员证。委员1年内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委员如不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将由本委员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大会。委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委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专家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能和发展方向;

国内唯一国家承认的钣金加工行业协会,通过该协会,会员们能得到相应的供求信息,并且可以发布自己所需要的供求信息,对钣金行业有兴趣而又无基础的朋友们,可以通过协会的人才招聘得到需要的职位得以实习或是在协会论坛中交流学习经验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任或副主任(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委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委员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九)、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委员大会。

第十六条、委员大会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委员公告。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名。

主任和副主任对协会秘书长负责;主任、副主任任期3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请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提交委员大会审议;

(五)、对违反本章程的委员向委员会提议处罚、开除等措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培训业内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依协会总收入的15%作为专家委员会的内部费用;

(二)、给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的服务费用;

(三)、在业务范围内的其它的合法收入;

(四)、从协会内部得到的活动经费;

国内唯一国家承认的钣金加工行业协会,通过该协会,会员们能得到相应的供求信息,并且可以发布自己所需要的供求信息,对钣金行业有兴趣而又无基础的朋友们,可以通过协会的人才招聘得到需要的职位得以实习或是在协会论坛中交流学习经验

(五)、利息。

第二十条、专家委员会所编写的教材、资料等版权属于专家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由委员大会讨论确定一名委员兼任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每半年向委员大会做一次账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内的财务支出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提报委员大会审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视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的30日内,报请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委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委员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请协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协会统一管理,用于与本委员会相关的事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w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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