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29 00:57: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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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涉密载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保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0】年58号)

(三)《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厅字【2009】18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产品实物(密品)等各类载体。

第四条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等环节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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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

(一)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本项目涉密载体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经批准使用涉密载体的人员,对涉密载体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各部门及涉密项目组,要明确本部门、本项目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七条保密办负责对各部门的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涉密载体制作

第八条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公司定密管理相关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密级对应、工作必须”的原则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第九条内部涉密载体制作场所

涉密载体的制作(包括纸介质、光盘、录像片、照片等磁介质),应由申请人员填写《公司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审批单》(附件1),提出制作申请并说明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制作数量、发放范围以及制作理由等,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大量涉密文件的制作、装订需要在外面制作的,应选择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与制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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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涉密载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严禁多制、非法留存。

第十二条过程文件资料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应当标明密级并按照涉密载体管理。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残、废页等,应按规定及时销毁。

第四章涉密载体的收发和传递

第十三条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递送部门领导批阅等手续。

第十四条收发机要涉密载体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对外传递涉密载体,必须经过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填写《xxx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涉密载体审批单》(附件2)、《xxx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涉密载体清单(附件3)。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六条传递绝密级载体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级载体,实行二人以上护送制度,专车传递。传递密件的专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办理无关事项。

第十七条传递涉密载体应包装密封,密件的信封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件单位的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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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vm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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