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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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个人所得税分享财务管理部税务室-于丹 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本PPT包含大量法规及计算,难免会头晕眼花 在不深度了解的情况下,可直接看最后两个部分 本PPT中的法规都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案例来自于厦门税务局,具体处理还需要与主管税务局保 持沟通 如果您准备好了,大量法规即将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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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整体纳税概况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分析

对比分析

筹划建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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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整体纳税概况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分析

对比分析

筹划建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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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一章.整体纳税概况

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以及国税发〔2010〕54号和国税 发〔2011〕50号文等文件,强调对律师等中介行业施行查账

征收。因此原采用核定征收等简易征收方式将逐步过渡到查账

整 体 状 况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纳税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资律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师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其他个人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从业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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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整体纳税概况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人员身份

出资律师

雇佣(聘任律师)

兼职律师

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 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 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 和一般行政辅助人员 酬金

计税所得

全年工资收入(如有 年度经营所得+全年工资收入+办 全年工资收入+办案 全年工资收入+办案分成 办案分成也作为工薪 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 分成净收入-个人可 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 收入)-个人可扣除 (含限额内签字确认费用及个人 扣除费用(仅含个人 (仅含个人负担业务培 费用(仅含个人负担 负担业务培训费) 负担业务培训费) 训费) 业务培训费)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注: 律所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缴 个税);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 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 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从 事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 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不并入 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5%-35%五档税率

报酬金额

适用税目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1、2013年前按劳务报 酬所得; 2、2013年起,出资律 师并入个体户生产经 营所得,其他律师并 入工薪所得。

使用税率

3%-45%七档税率

3%-45%七档税率

3%

-45%七档税率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或工薪所得税率 3500元/月

费用扣除标准

3500元/月

3500元/月

3500元/月

3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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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整体纳税概况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级距 1 2 3 4 5 不超过1500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 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 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 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税率 ( %) 5 10 20 30 35 速算 扣除数 0 750 3750 9750 14750

级数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 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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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整体纳税概况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级数 1 2 3 4 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00元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速算扣除数 0 105 555 1,005 2,7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分

67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分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3545

5,505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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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整体纳税概况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分析

对比分析

筹划建议 9

LOGO序号

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出资律师相关税法规定-1关键 来源 内容概要

1

出资律师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 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 国税发〔2000〕149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 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号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 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

议约 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 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 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10 年度结转扣除。

2

应纳税所得额确 财税〔2008〕159号 定

3

扣除限制

财税〔2008〕65号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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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出资律师相关税法规定-2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 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 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4 扣除标准 财税〔2011〕6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 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 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 第53号 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25号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5

11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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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及财税〔2011〕62号 等规定:“出资律师在计算其经营所

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所指不能扣除是在核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在分别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还要在计算个人分得利润后把该部分工资加回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

特 别 提 示

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 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相关标准扣除费用”。在计算当事律 师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或当事律师已按照35%计算办案费用的,不得再按本

标准计算扣除 按照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出资律师和雇佣律 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5%。注意,使用35%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 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 如 果不使用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 项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资及雇佣律师都应与律所明确案件分成的费用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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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预缴阶段】

出 2 资 律 师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算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 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当年累计生产 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 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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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年度汇缴阶段】

出 2 资 律 师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算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 (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 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 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3500/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 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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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

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某律师所2013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2013年9-12月份,该律师所年度税前调整后的利润为40万元,其中12月份当月,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 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 2013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甲: 1、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4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59658.33元,该部 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3

案 例 分 享

2、2013年度汇缴:(40万×40%+0.6万+5万×(1-35%)-3500×4)×0.35-14750-59658.33=-9833.33元,因此, 2013年度结束后,甲应在2014年1-3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注:如果律师所当年度经营不满一年,则以实际当年度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 出资律师乙计算方式同甲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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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分别为25%、25%、

3

30%、20%。另聘请一位雇佣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 雇佣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领办案分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2013 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420万元,其中甲乙丙丁四位律师的营业收入各为100万元,雇佣律 师营业收入2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367.4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80万元,雇佣律师年度

案 例 分 享

固定工资3万元,办案分成12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80万元(四位出资律师各45万元), 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20万元,行政人员工资10万元,本年度律所拨付本所工会经费账户金额2.4万元, 教育经费支出10万元,员工福利费支出1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四位出资律师各签字确认10万 元)。除上述费用外,甲乙丙丁及雇佣律师参加律协培训还每人自行支付1.25万元的培训费,此费用不在 律所账上列支。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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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33

案例二分析(2)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

案例

案 例

(1)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80万元

工资(四位各20万)不能在税前扣除,这里指的不能扣除是在核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在分 别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还要在计算个 人分得利润后把该部分工资加回来。雇佣律师 和行政人员分别领取的10万元工资和5万元办 案分成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

工 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正常办案费用,且取得合法票据报销的180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 在税前扣除,雇佣律师由于其领取的办案分成, 其办案分成可固定扣除办案费用35%,因此,

案 例 分 享

其办案费用不得再列入律所成本中。(3)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广告费是指通过媒体的宣传支出,业务宣传费是 指未经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如宣传单印制,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品等,65号文

规定,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内,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留待以后年度继续结转扣除,该所本年营业收入420万,可以据实扣 除的业务广告和宣传费限额为420万×15%=63万,因此,实际发生的20万费用可 以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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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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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分析

案例

案 例

(4)工会经费。律师所向工会经费账户

拨付的工会经费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据实扣除,即150万(出资律师工资算在内) ×2%=3万,实际拨付2.4万,则可以在税前全

(6)教育经费。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 总额的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150×2.5%=3.75(万 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10万元教育 经费中,有6.25万元(10万元-3.7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

部扣除; (5)职工福利费。65号文规定可在 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据实扣除,即150 万×14%=21万,实际列支10万元,则可 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案 例 分 享

除。

(7)业务招待费。65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 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 待费支出40万元的60%是24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420万元×5‰=2.1万元)。 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37.9万元(40万元-2.1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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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2

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

案 例 分 享

6.25+37.9=44.15万元。

2013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为:420-367.4=52.6万元。 根据上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调增后的利 润为:52.6+44.15=96.75万元。 按照分配比例,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 分别取得的调整后的利润为

甲:96.75×25%=24.1875万元; 乙:96.75×25%=24.1875万元; 丙:96.75×30%=29.025万元; 丁:96.75×20%=19.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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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33

案例二分析

案例

案 例

此外,根据总局53号公告,没有合法票 据但与业务相关的费用以及参加律协组织的培 训费都可以按一定标准在计算当事律师的个人

: 甲乙丙丁每人可扣除的“个人可扣除费用”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 例 分 享

50万×8%+50万×6%=7万,实际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可税前列支的余额归结到甲个人的名下部分为(40-

2.1)÷4=9.475万元大于7万元,因此甲、乙、丙、丁最多只能再按比例扣除7万元业务招待费,加上53号公告规定参加律协培训的可以据实扣除,则甲、乙、丙、丁每人的“个人可扣除费用”为7+1.25=8.25万元。 注:雇佣律师的1.25万元培训费可以在计算其工薪所得税款时扣除,一次不够扣除 的可在以后月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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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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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分析四位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案例

案 例

甲、乙各自应纳税额=(24.187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96331.25(元) 丙应纳税额=(29.02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113262.5(元)

案 例 分 享

丁应纳税额=(19.3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79400(元) 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96331.25×2+113262.5+79400=385325(元) 注:上述列支调整仅限于年度汇缴申报和终止经营的清算申报,月份预缴申

报时,律师所只要按实际会计制度计算出资律师分配所得即可,不用进行上述列支调整,对于个人可扣除费用的归结和计算也建议在年度终了后一并计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us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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