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7 19: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兰坪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公务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
财务管理,根据根据兰政办发[2010]122号及兰政办发[2011]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银联标准信用卡—即先消费、后还款)。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二、公务卡的申办
我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职工个人情况,为相关在职在编的部分职工申办了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兰坪县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申办协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按原有信用额度申请办理补、换卡手续,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补、换卡后原卡自动失效。持卡人不得出借、出租公务卡。
公务卡初始授信额度由发卡行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内。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由持卡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管理部门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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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或者存入现金)。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公务卡支付范围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但一次性消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会议费、培训费和其它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接待费,均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支付。 (二)公务卡支付规定
持卡人进行公务活动消费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 (三)公务卡支付的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至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完报销手续。按照农行规定,我局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10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后,必须在账单日后20日内还款,逾期将产生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公务消费后,持卡人必须在还款最后期限日(每月16日)前10天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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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单位报销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单位承担。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从而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二)公务卡财务审核报销程序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须填制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必须逐一同时附上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记载有“消费”字样的POS单)和发票,按照单位财务审批程序审批。
单位财务人员在收到持卡人提交的报账凭证时,须登陆发卡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对持卡人提交的刷卡消费凭证逐一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对其负责,同时向持卡人出具收据,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三)公务卡的还款及相关处理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通过发卡行的公务卡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模块”)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单位向公务卡还款后,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由发卡行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向持卡人告知还款信息,持卡人亦可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或其委托人、所在部门向财务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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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关领导审批后,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在一周内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与公务消费支出相关的对持卡人个人的补贴,经单位领导批准持卡人用自有现金先行垫付的公务消费支出,按报销程序批准后,划入持卡人工资卡上(借记卡),特殊情况下可向报账人直接支付现金。 五、公务卡管理责任
(一)单位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责
1、负责在“公务卡管理模块”中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及时更新单位公务卡使用人员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3、协助解决持卡人在特殊情况下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的问题。
4、协助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挂失、补卡及交易查询等工作。 5、在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持卡人公务卡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二)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有关责任。
2、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使用公务卡办理所需公务支出、结算,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股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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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六、其他事项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单位财务股必须做到: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经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2、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不再通过职工非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结算(除到乡镇下乡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地点可借小额现金)。
3、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违规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支出,不承担相关费用,不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还款,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4、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务消费,不再受理消费签单结算业务,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可签单,但需由单位财务直接转账到公务消费发生的单位银行账户内进行支付,经办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到财务部门登记,经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二)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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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支出报销。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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