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风险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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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风险隔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公司基金管理的风险控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公司风险隔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大纲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本制度订立的目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基金隔离制度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基金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基金隔离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2、有效性原则:基金隔离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其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基金隔离管控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隔离效果。

第三章 基金风险隔离制度的具体工作要求

第五条 投资管理部对于基金业绩、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基金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1、每只基金建立并不断完善基金的业绩/风险评估系统; 2、对每只基金及其基金经理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与方法; 3、通过有效的方法确定或构建合理的基金绩效评价基准;

4、由独立的部门和岗位实施评估,确保绩效评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 财务部基金风险隔离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建立独立的基金会计部门与岗位;

2、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针对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3、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等基本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5、按照有关法规所规定的要求,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净值;

6、定期与托管行核对基金的帐务和交易记录,发现有不一致的,及时找出原因并予以纠正;

7、建立基金清算制度;

8、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第七条 财务系统的基金风险隔离控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公司财务核算独立于基金会计核算系统;

2、公司必须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工作手册,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控制系统; 3、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4、坚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5、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避免重大财务支出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主管全权决定;

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损毁、散失和泄密;

7、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重要资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并分析总结原因。

第八条 财务系统的基金风险隔离控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由统一的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并接待基金投资人查询;

3、建立严密的信息披露实施流程,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不得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

6、信息披露资料建档长期保存以便及时查验;

7、部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信息沟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执行信息的密级管理制度;

8、各部门及员工对外交流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外交流的观点与口径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tf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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