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18 20: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资源,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享用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全额预算补助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

条件成熟的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应逐步实行收支两

- 1 -

条线管理。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由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政府予以支持。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或××乡(镇)中心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业务培训和新农合等综合管理工作。

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外,还应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

第八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 2 -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 协助本级政府制订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实施院前、院中急救和组织转诊,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基本诊疗服务和医学康复、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基本职业卫生、慢性病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开展家庭诊治和家庭病床服务;

(四) 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配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协助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任务;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即时补偿结算等工作;

(七) 负责对辖区内诊所、卫生室(站)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的相关技能培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行为、药品及耗材的采购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人员编制管理

- 3 -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其服务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服务区域范围、交通条件等因素,由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以下标准核定,并上报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如下:1万人以下的乡镇,按1.5‰配备人员编制;1-3万人的乡镇,按每千人口1.2‰名配备人员编制;3万人以上的乡镇,按每千人口1.0‰名配备人员编制。中心卫生院的服务人口按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所辐射乡镇的人口的1/3计算。

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可另行增加2-4名。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人员编制20名以下的,配1正1副;人员编制20名以上的,配1正2副。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坚持一专多能原则,卫生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总数原则上不低于2-3人。每个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不低于执业医师总数的25%,临床医师与护士按2:1的比例配备。

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得占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人事、卫生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原有人员进行竞争上岗。

- 4 -

乡镇卫生院新进工作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乡镇卫生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或变相挪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对已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应有计划地清退或转岗分流;对已占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而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应限期回乡镇卫生院工作或与乡镇卫生院脱离关系。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应依法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明确隶属关系或具体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

- 5 -

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6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td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