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强奸案件不能就案办案 - 刑法论文(1)-优秀word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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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奸案件不能就案办案_刑法论文(1)-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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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不能就案办案_刑法论文(1)

强奸案件是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的刑事案件之一。对于许多被害女性来说,被强奸的事实简直就是一场恶梦,甚至意味着今后美好的生活都将完全被毁于一旦。许多被害人的精神从此一厥不振,整日生活在那场恶梦当中,对工作、学习、生活丧失了信心,对亲情、友情、爱情失去了信任,有的被害人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有的甚至走上了轻生的道路。特别是对一些未成年的女性来说,强奸案件对她们的伤害更是极其巨大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起强奸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这点往往比较重视,也比较及时,能较好地履行司法机关所具有的这种打击犯罪的法律义务。但笔者认为:这也只是尽到了司法机关在法律上的责任。对于强奸案件,至少还应尽到另一项更重要的责任,既社会责任——就是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救助的责任。笔者也正是由于最近办理了一起一名中学生被强奸的案件,产生了极大的心理震憾,而促使笔者不得不提笔写出自己的一点想法。 一、强奸案对被害人精神伤害的主要表现 强奸案件对于被害人的心理伤害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犯罪分子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使被害人本身的性自由及性羞耻心理遭受侵害而受到的伤害,也就是强奸行为本身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笔者把这种伤害称之为“基本伤害”;二是被害人被强奸后来自于其家庭、亲属内部,由于对案件的发生而感到激愤、不解甚至甚至感到羞耻,进而可能对被害人进行的责备、责骂或者夫妻、爱人因此感情破裂而分手等原因,使被害人的心里产生深深的不应有的自责,使她们由被害人而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而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三是来自于社会,如:学校、单位、朋友等因此对被害人产生的歧视、非议、误解,对被害人指指点点,嘲笑、排斥,而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对于后两种伤害,笔者称之为“再次伤害”。而强奸案件的后果对于被害人内心精神的伤害是远远大于对其肉体上的伤害的,并且由于害怕受到再次伤害,使得许多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不敢到司法机关报案,甚至不敢告诉任何人,使她们的正义不能得到伸张,犯罪分子不能得到追诉,无法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功能。再者,由于这些心理伤害的长期存在,如果不能及时地给予以疏导和治疗,则可能会引发出一些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有的女性往往破罐破摔,不再珍惜自己的家庭、名誉;有的则对社会或对男性人群产生仇视心理而进行报复,而引发出一些其他的社会问题,有些被害人甚至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从一名受害人转变成了为一名违法犯罪之人,象这样的案例也已不是少数。 二、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心理救助的几点做法: 由于以上原因,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切记不能就案办案,把强奸案件当成一种普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来办理,只是收集好有关证据就了事,简单地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为目的,而应当充分地注意到强奸案件对被害人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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