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门市弘晟投资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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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门市弘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在中国开平市签署:

甲方: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余炎祯

乙方:江门市弘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开平市龙胜镇龙胜圩长龙东路横街5号地下1卡铺位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朝炼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5年1月22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18,000,000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认购资金的筹集

乙方特此承诺,在中国证监会向甲方出具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之后,且至迟不晚于甲方就本次发行方案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乙方用于认购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应当全部募集到位。

第二条 乙方合伙协议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载明其合伙人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

第三条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从而导致其未能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缴款通知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弘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则就迟延支付的金额(“迟延支付金额”),每超过缴款通知规定的日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足额向甲方缴齐全部认购金额之日。为避免疑义,甲方在本第三条第(1)款所获补偿仅适用于迟延支付金额;若(i)乙方放弃缴纳任何认购金额或者不再具有支付任何认购金额的能力,或(ii)甲方根据本第三条第(2)款单方解除认购协议,则甲方仅能够根据本第三条第(3)款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而不得要求同时适用本第三条第(1)款。

(2)若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认购协议约定的乙方的认购权。为避免疑义,本第三条第(2)款的履行不得减损甲方在本第三条第(3)款项下获得违约金的权利。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若(i)乙方放弃缴纳任何认购金额或者不再具有支付任何认购金额的能力,或(ii)甲方根据本第三条第(2)款单方解除认购协议,就乙方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购股份的款项(不包含本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乙方迟延支付的未缴金额),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购股份的款项(不包含本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乙方迟延支付的未缴金额)的5%。

第四条 乙方合伙份额转让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锁定期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乙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乙方不得配合、允许或同意各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乙方合伙份额或减资退伙。

第五条 无关联关系

乙方保证其各合伙人均与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第六条 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补充协议经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本补充协议经甲方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4、本次交易取得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其他

1、《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如《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补充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

3、本协议一式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其余各份报有关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弘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江门市弘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t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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