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更新时间:2024-02-03 03: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业务用房。 (二)血库
1、血库业务用房应远离污染区,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60㎡,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输血科至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6人,年供血量超过200万ml的,每增加100万ml至少增加2人。输血科开展供血服务以外其它技术服务的,应根据需要增加相应人员。
血库至少配备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4人,年供血量超过100万ml的,每增加50万ml,增加1人。
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
(一)输血科依据用血量的大小不同,分别配备以下设备:
1、不少于2台的4℃贮血专用冰箱、-20℃以下低温贮血冰箱、2只血液转运箱;不少于1台血小板保存箱和血浆融化仪。
2、专用试剂保存冰箱1-2台,标本保存冰箱1-2台。
3、交叉配血专用离心机不少于2台,其他离心机根据需要配备。普通光学显微镜不少于2台、水浴箱1-2台、生物安全柜1台。
4、服务器1台,电脑和打印机、条码扫描仪不少于2台,医院输血科管理软件1套,与互联网联通的VPN设备一套,不小于1M带宽的独立网络环境,正版杀毒软件1套,传真机、专用直线电话各1台。
5、开展输血前检验业务和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具备与其业务功能相适应的设备。
(二)血库至少要配备以下设备:
1、至少1台4℃贮血专用冰箱和1台备用4℃贮血专用冰箱、1台低温贮血冰箱(-20℃以下)、2只血液转运箱。
2、不少于1台血浆融化仪或者其它可用于融浆的专用设施。
3、不少于1台交叉配血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普通光学显微镜和水浴箱。
4、不少于1台专用试剂保存冰箱和不少于1台标本保存冰箱。
5、电脑和打印机、条码扫描仪1-2台,医院输血科(血库)管理软件1套,与互联网联通的VPN设备或软件,不小于1M带宽的独立网络环境,正版杀毒软件1套,传真机、专用直线电话各1台。
五、主要业务功能
1、拟订、提交用血计划,建立和保持与血站的信息沟通渠道,维持稳定的血液来源; 2、储备血液;
3、为临床提供输血技术服务,如交叉配血、血型鉴定等; 4、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规程的拟订、执行、检查与评价; 5、推广临床输血新技术,为临床提供输血业务技术指导; 6、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科研; 7、临床输血相关法规和技术培训。
六、工作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工作制度,包括:
1、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临床用血申请和审批制度;
3、临床输血各岗位工作职责(包括临床科室输血职责在内);
4、输血科(血库)工作制度(至少应包括交接班制度、紧急输血制度、血液储存管理制度、血液出入库管理制度等); 5、输血前知情同意制度; 6、输血查对制度;
7、各种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 8、血液标本交接、留样、保存管理制度; 9、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及回报制度; 10、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11、血液报废审批与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校准制度;
13、其它相关制度(如科研、计算机信息管理、档案保管、传染病信息登记和报告、污物处理、试剂管理、库房管理等)。 (二)操作规程,包括: 1、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规程;
2、血型鉴定操作规程(ABO和RH血型); 3、血液交叉配血操作规程; 4、血浆融化操作规程; 5、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6、开展其它业务工作的输血科或血库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七、记录表单,包括:
1、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用血审批单 2、血液出、入库记录
3、患者标本采集、接收、保存记录 4、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记录和报告单 5、贮血冰箱温度记录
6、设备使用、维护和校准记录 7、试剂发放和领取记录 8、血浆融化记录 9、血液报废登记记录 10、质量差错及处理记录 11、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12、贮血冰箱清洁消毒记录 13、医疗废物处理记录 14、交接班记录
《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 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 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承担储血点任务的输血科(血库)还应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 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 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 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建筑与设施
第十四条 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功能和任务的需要,输血科不少于200m2,血库不少于80m2。 第十五条 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符合卫生学要求,应具备双路供电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 输血科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办公室、洗涤室及库房;血库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各室布局、流程应合理。 第十七条 应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安全场所。
第十八条 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6人,有条件的应配备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名;用血量在5000单位以下的,至少配备4人;未设置输血科(血库)的,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应具有医学中等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经过临床输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其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职称比例1:3:5为宜。
第二十一条 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并能成为医院输血医学学科带头人。
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三年以上,有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六、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科(血库)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仪
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等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所有设备必须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要求,有明显的检定合格标识。
第二十六条 关键设备应有惟一性标签标记,维护、校准及使用记录完整,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有输血科(血库)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七、试剂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实施血型鉴定、交叉配血、传染病因子检测等试剂与试验材料管理制度。包括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资质评估,试剂与材料的评估、选购、验收、储存、登记、发放、使用以及库存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选用的试剂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保证供给。
第三十条 每批试剂使用前应进行确认并记录,记录应包括确认的人员、方法、质量控制方法和接收标准等。
八、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 应遵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和实施输血科(血库)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作场所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楚。应制定与实施清洁和消毒规程,配备消毒灭菌和环境温度、湿度控制设施,并持续监控和记录;有安全防护与急救设施,标识醒目。储血室、治疗室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五条 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包括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应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输血科(血库)工作区域。
九、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附件2)。
第三十八条 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血液接收、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临床所用血液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得使用非指定机构提供的血液和原料血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四十条 制定本院年、月、周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单位申报;根据临床用血情况,设定本单位各类血液的安全库存量,一般不少于3天日常急诊用血量;根据供血单位血液库存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
第四十一条 推行科学、合理、有效、安全的临床输血,积极开展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为临床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输血科(血库)应指导取血人员做好血液运送过程中冷链的保护,有权拒绝非医护人员或未接受培训人员取血。
第四十三条 应建立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处理规程,有专人负责对临床输血不良反应进行调查与处理。遇到重大输血事故或血液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供血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开展的业务工作范围 (一)血型血清学检测(附件3)
(二)输血科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展自身输血、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及全血置换等输血治疗。
十、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负责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应接受质量管理培训,定期考核评估,并建立业务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 开展输血新技术必须经过审核确认。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输血科(血库)会议制度,定期对输血质量和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与持续改进。 第五十条 每月对本院用血情况统计分析,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报告输血管理工作。及时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血情况并给予指导。
第五十一条 建立与实施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从血液入库、配血到发放的全过程记录应完整,保证其可追溯性。记录
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清晰可辨,更改应留有原记录痕迹并有更改者签名。记录保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人用血记录至少保存10年。
十一、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应建立和使用临床输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血液入库、贮存、发放等整个过程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安全,避免非授权人员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入侵与更改,制定严格的用户授权制度,控制不同用户对数据的查询、录入、更改等权限。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安全备份。
第五十四条 实施全省血液安全网络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执行。
十二、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省卫生厅。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指全血、血液成分。 输血:指根据病情的需要,患者输入血液或血液成分的过程。
冷链:指用于血液贮存和运输的系统,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组织和管理血液贮存和运送的人员;一是安全贮存和运送血液的设备。
年用血量:指全年全血与红细胞制剂用量之和。
输血文案:指输血科(血库)与血液工作有关的文字记录。
附件1:
仪器设备
输血科必备设备:贮血专用冰箱(42℃)、贮血专用低温冰箱(-200C以下)、 标本贮存冰箱、试剂冰箱、快速血浆融化仪、水浴箱、37℃恒温箱、烤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普通离心机、微量移液器、普通光学显微镜、热合机、采血秤、血小板恒温振荡保存箱、普通天平、净化台、生物安全柜等。
有条件的输血科可配备:血细胞分离机、酶标仪、血液细胞分析仪、温控离心机、微量振荡器、红细胞洗涤机等。 血库必备设备:贮血专用冰箱(42℃)、贮血专用低温冰箱 (-200C以下)、 标本贮存冰箱、试剂冰箱、水浴箱、37℃恒温箱、烤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 、普通离心机、普通光学显微镜、 热合机、采血秤。
附件2
输血科(血库)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1、输血科(血库)主任岗位职责 2、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技术操作规程
1、血液接收、入库、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规程 2、临床标本采集、运送规程
3、标本接收、处理、保存、外送检测、安全处置规程 4、检测(实验)报告发放、收回、更改和重新签发规程 5、交叉配血操作规程
6、(ABO、Rh)血型鉴定操作规程 7、ABO标准细胞配制操作规程 8、抗体效价测定操作规程 9、ABH血型物质测定操作规程
10、不规则抗体筛选和鉴定操作规程 11、吸收、放散试验操作规程 12、新生儿溶血病鉴定操作规程 13、自身输血、输血治疗操作规程
14、输血前传染病因子检测项目操作规程 15、仪器使用操作规程
16、输血不良反应报告、登记、处理规程 17、差错的识别、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规程 18、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
19、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急救用血、关键仪器设备、供电、信息系统)
20、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管理规程 21、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
22、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维护管理规程 三、主要工作制度
1、输血科(血库)会议制度 2、人员培训与技术考核制度 3、值班制度
4、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 5、血液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6、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7、试剂与材料管理制度 8、库房管理制度
9、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10、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基本标准
宜春市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及功能
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大力推行成分输血的通知》精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设立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指定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管理。
主要功能: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储存、交叉配血、用血记录及统计,输血前相关检测,参与临床输血医疗的指导与科研等工作。
二、人员配置
(一) 输血科(血库)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床位参考比例
床位数(张) 200以下 400以下 600以下 800以下 (二) 任职人员资格要求
1、都应该是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并有专业技术职称。
2、三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副高以上;二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应具血大专
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1-2 2-4 4-6 6-8
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技术职称中级以上。
3、输血科技术人员应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临床输血专业资格上岗证。
三、布局与设施 (一) 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床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工作。
2、输血科(血库)一般分为贮血室、配血室、值班室、清洁室及检验室、办公室、库房等其他用房。
(二) 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 床位数(张) 200以下 400以下 600以下 800以下 (三) 辅助设施
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四、设备
1、贮血专用冰箱(2-6℃能报警、有温度显示) 2、试剂冰箱(2-8℃) 3、低温冰箱(-20℃以下)
使用面积(m2) 50以上 100-150 150-200 200-250 4、恒温水浴箱 5、普通离心机 6、普通显微镜 五、岗位职责
(一) 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岗位职责 (二) 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六、技术操作规程及质量控制 (一) 输血专业技术操作规程 (二)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七、其它工作制度 1、输血科工作制度 2、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3、输血不良反应及因输血传染疾病的登记和报告制度 4、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 5、血液存储、运输、发放制度 6、工作环节查对、交接班制度 7、差错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8、污物处理制度
9、量器、衡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0、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 11、临床用血报批制度 12、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
13、血液报废制度
附件3:
输血相关实验室检查
输血科:
一、红细胞血型检查:ABO血型正反定型、RhD定型、唾液中ABH血型物质的测定、吸收放散试验、其它血型鉴定。
二、血型抗体的检测:不规则血型抗体筛选、不规则抗体特异性鉴定、血型抗体效价检测。
三、交叉配血试验(盐水介质+酶、聚凝胺、抗人球蛋白试验其中一项)。
四、患者输血前检查:ALT、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血清学检查等。
五、有条件的单位应开展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其他项目,如:新生儿溶血病检查、coomb’s试验、血小板抗体检测、白细胞抗体检测、白细胞HLA分型等 。 血库:
一、红细胞血型检查:ABO血型正反定型、RhD定型。 二、血型抗体的检测:血型抗体效价检测、不规则血型抗体筛选。 三、交叉配血试验(盐水介质+酶、聚凝胺、抗人球蛋白试验其中一项)。
四、患者输血前检查:ALT、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血清学检查等。
山东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原则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三级以上医院输血科按一级业务科室管理。 第三条 职责任务
输血科(血库)在业务院长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卫生行业标准,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业务外,不得自采自供血液,不得分离血液成分; (二) 负责监督、指导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执行; (三) 负责本单位用血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四) 开展鉴定血型、交叉配血、筛选抗体及输血相关的血清实验项目; (五) 负责对受血者用血前的检测及监督管理;
(六) 配合临床开展输血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输血医学的教学、科研任务,逐步实现与供血机构的信息化网络管理;
(七) 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八) 负责本院输血信息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九) 做好本院无偿献血、互助献血、病人用血宣传工作。 第四条 房屋设施
(一) 房屋位置应远离污染源,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
(二) 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m2,二级甲等医院不低于70m2,三级乙等医院不低于100m2,三级甲等医院不低于150m2,功能区分为配血室、实验室、储血室、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和其他用房;
(三) 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和满足卫生要求,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五条 人员配备
(一) 人员配备应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3人以上;二级甲等和三级乙等医院5人以上;三级甲等医院7人以上; (二) 人员任职要求
1、 输血科(血库)人员须由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输血科(血库)的在岗人员均应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输血科(血库)主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临床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临床医师或医疗技术专业人员。
3、 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仪器设备
(一) 储血专用冰箱、低温冰柜、试剂和标本专用冰箱、循环式水浴恒温箱、配血用台式离心机、血小板保存箱(需要时)、专用运血箱、普通光学显微镜、温度计、移液器、备用电源、空调、直拨电话、传真机、电脑等仪器设备; (二)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贵重仪器应有使用记录。 第七条 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规程 (一) 人员培训和技术考核制度; (二) 检验记录和核对制度;
(三) 血液保存、发放、输注和报废制度;
(四) 输血前病人血液标本采集、送检和接收登记制度; (五) 输血后血袋回收登记制度;
(六) 输血后感染的追踪处理和登记报告制度; (七) 试剂的认购、入库和领用制度;
(八) 消毒管理及污物处理制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制度; (九) 仪器设备认购、验收、使用、管理、保养维修和报废制度;计量管理制度;
(十) 受血者输血前检查制度;
(十一)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及回报制度; (十二) 交接班工作制度; (十三) 临床输血审批制度; (十四) 血液入出库检查规程; (十五) 临床输血检测操作规程;
(十六) 试剂配制操作规程; (十七) 仪器使用操作规程;
(十八) 输血科(血库)主任岗位职责; (十九) 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 进入医疗机构的血液,其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原料血浆。
(二) 使用的试剂和一次性用品必须资质齐全有效。 (三 建立健全各项用血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四) 工作人员的学历、知识和健康状况符合任职要求。
(五) 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每月有检测记录。 (六) 设备应能满足业务需要,储血冰箱不得储存血液以外的其他物品。每日监测4次温度,记录齐全。
(七) 血液出入库记录和交叉配血等检测记录齐全。
(八) 血型检查时,必须同时做ABO正反血型鉴定和RhD定型。 (九) 交叉配血时不得单独使用盐水介质法。
(十) 应认真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及知情同意等规定,并严格进行患者输血前检查。
(十一) 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核查核对工作。
(十二) 对输血反应应及时追踪,查明原因并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 (十三) 血液标本、输血后血袋等医疗废物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处理记
录。
第九条 本标准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
通知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和储血室的设置,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2日
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 一、基本规范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储血室;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或输血科;三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
(四)临床用血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市中心血站或宝安血站、龙岗血站)供给。
(五)应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六)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临床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二、输血科设置规范 (一)业务用房
1.输血科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2.输血科(血库)年供血量>400万ml的,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m2;年供血量在200—400万ml的血库,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0m2。业务用房包括:配血室、发血室、贮血室、治疗室、血型实验室、输血研究室、计算机室、洗涤室、贮藏室、办公用房、值班室。
(二)人员配备
输血科专业人员应配备8—15名。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并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输血业务知识。临床用血医生须经过成分输血知识的培训。
(三)仪器设备 输血科应配备:
1.4℃贮血专用冰箱1—2台;4℃试剂冰箱2—3台;-30℃低温贮血冰箱1—2台;-80℃深低温贮血冰箱1台。
2.台式离心机2—3台。
3.普通光学显微镜1台;倒置相差显微镜1台。
4.电脑3台,打印机3台,深圳市输血管理系统1套,互联网vpn线路,与市(区)卫生局及供血单位vpn专网联网管理。 5.血小板摇床、专用血浆解冻箱、传真机各1台。
6.水浴保温箱1台;高频热合机1台,封口机1台;生物净化工作台1个。 (四)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规检查;输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间主、次侧交叉配型;有输血史或妊娠史输血患者的额外抗体筛查;pt、kptt纤维蛋白原、fⅷ等凝血机制(因子)的检测项目。 三、血库设置规范 (一)业务用房
1.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包括配血室、发血室、贮血室、血型实验室、贮藏室、办公室,面积一般不少于100m2。
2.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二)人员配备
血库专业人员应配备4—6名。血库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的专业职称,并有3年以上临床输血工作的经历。临床用血医生须经过成分输血知识的培训。 (三)仪器设备 血库应配备:
1.4℃贮血专用冰箱和试剂冰箱各1台;-30℃低温贮血冰箱1台。 2.台式离心机1台。 3.普通光学显微镜1台。
4.电脑1—2台,打印机1台,深圳市输血管理系统1套,互联网vpn线路,与市(区)卫生局及供血单位vpn专网联网管理。 5.水浴保温箱1台,高频热合机和封口机各1台。 (四)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规检查;输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间主、次侧交叉配型;有输血史或妊娠史输血患者的额外抗体筛查等。 四、储血室设置规范 (一)业务用房
1.储血室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包括配(发)血室、贮血室、血型实验室,面积一般不少于40m2。
2.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二)人员配备
储血室可设置在检验科,须配备2—3名具有检验师(士)以上职称并经过临床输血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专业人员。临床用血医生须经过成分输血知识的培训。
(三)仪器设备 储血室应配备:
1.4℃贮血专用冰箱1台;-30℃低温贮血冰箱1台。 2.台式离心机1台。 3.普通光学显微镜1台。
4.水浴保温箱1台;高频热合机1台。 (四)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规检查;输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间主、次侧交叉配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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