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4-04-14 15: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解读

2008年10月22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纪检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促进各级纪检机关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法制化、规

范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起草的简要过程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严肃了党的纪律,惩处了腐败分子,挽救和教育了一批党员干部,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同时,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体现。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纪检机关办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腐败案件仍处在易发多发阶段,查办案件工作任务繁重;腐败分子违纪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查办案件的难度增大;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贯彻,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查办案件工作面临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消极腐败现象,严惩腐败分子。另一方面要加强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为依纪依法办案

提供法规制度保证,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办案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中央纪委法规室集中力量成立了起

草组,着手起草《意见》。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意见》的起草工作。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上部署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时,提出要着力抓好“五个一批”,其中一项工作就是包括《意见》在内出台一批反腐倡廉制度规定;何勇同志多次过问《意见》起草情况。干以胜同志亲自带领起草组开展调研论证,研究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其他领导同志也都对起草《意

见》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

《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自2008年1月,《意见》起草工作启动以来,起草组多次就文件的起草思路及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召开座谈会、赴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两次送请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审改,经反复研究修改,7月初,形成了《意见》送审稿。7月9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对《意见》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原则通过《意见》,并要求普发征求意见。《意见》普发至各省(区、市)纪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厅、室、局等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纪检机关反馈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认真修改,再次送审。8月12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

通过《意见》。10月22日,中央纪委下发了《意见》。 二、起草《意见》的目的、基本思路和《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起草《意见》的目的

第一,进一步增强办案工作服务大局的意识。纪检机关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查办案件工作亦是如此。《意见》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办案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认识和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寓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严肃查处在党风政风方面妨碍经济发展、破坏市场环境的问题,通过查办案件为推动科

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第二,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这些年来,各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严峻,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艰巨。因此,《意见》强调各级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

为。

第三,进一步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需要。《意见》强调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办案工作,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办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使所办案件

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四,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查办案件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体现,通过严惩腐败,实现有效预防。《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查找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警示广大党员

干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减少和杜绝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起草《意见》的思路

一是在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意见》既对案件线索管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分执行、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案件监督管理等办案程序作了规定,但又不求面面俱到,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办案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受理难、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增强现行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为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意见》注意正确处理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意见》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为基础和前提,主要是对其中比较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粗略统计,《意见》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细化的有20余项。此外,《意见》还整合了中央纪委近些年来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关于自办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将其中一些经过办案实践检验证明比较成熟的好制度、好做法、好经验写入文件,

以指导整个纪检系统的办案工作。

三是力求加强办案工作与规范办案工作相统一。加强办案工作与规范办案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当前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办案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同时,办案工作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意见》既强调要高度重视办案工作,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严厉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要求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进一步促进办案工作法制化、规

范化,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紧贴办案实际。《意见》既着力解决目前办案工作的遇到的突出问题,又不脱离当前的办案实际,不求一次解决目前办案工作中遇到所有的问题,不提过高要求,力争使制度规定更科学合理,办案程序更严谨流畅,办案措施更切实可行,办案监督更严密有效。在具体内容上,《意见》坚持对目前办案工作中难以实现的要求不写入文件。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坚持对争议较大,目前还只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探索,不具备普遍推广的做法不写入文件。如异地管辖等。 二是注重制度创新。新形势下办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及时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切实可行的做法转化为法规制度,通过创新制度推动办案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加强制度创新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突出制度的前瞻性、可操作性。使这些制度既能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适当超前,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并为法规制度的完善留下发展空间;既便于操作,又切实管

用。《意见》体现了制度创新的精神,遵循制度创新的基本规律,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三是突出党内规范性文件特色。纪检机关查办的是党内违纪案件,它的调查对象是党员干部,调查依据主要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决定了规范办案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既要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又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见》正确把握了纪检机关办案工作的特点,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党内法规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突出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特色。同时,在文体风格上,《意见》没有采用法律法规常用的章、节、条、款、项、目的固定格式,而是采用党内文件的格式,规范不同的问题。在文字表述上,《意见》尽可能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避免使用学术用语和容易引起分

歧的语句,使阐述的问题简洁明了,清楚具体。

总之,《意见》的发布实施是纪检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保持惩处腐败的强劲势头,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学习贯彻《意见》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意见》共9个部分,40个问题,约8200字,分别对高度重视办案工作、严肃查处违纪案件,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与案件受理工作,完善初步核实程序,严格立案审批程序,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规范案件审理和处分执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加强办案监督与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意见》规定的这些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主要程序和措施,以及办案监督与管理等,是一个比较全面规范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现就重点围绕办案程序、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办案监督四个方面讲几点看法,

并按补充完善、细化规范和重申强调三个方面进行归纳整理。

(一)关于严格履行办案程序问题

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是《意见》的重点内容。规范办案工作,不仅要求办案的结果要公正,也要求办案的过程要合法。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且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程序为实

体公正提供重要保证。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案件线索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处分决定的执行、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等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作出了规定,是各级纪检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必须遵循的程序性规定。总体来看,各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是按程序办事的,做到了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案件质量是好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但在履行程序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个别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违纪人员受到党纪追究,就算案件查办成功了,程序上存在一点问题无碍大局,对严格遵守办案程序重视不够。如,在受理和决定初核中,随意性较大,导致一些重要案件线索被搁置或放过。在案件调查方面,有的不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到案件调查完毕要移送审理时才补办立案手续;有的案件调查周期过长,甚至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方面,有的偏重于对办案证据等实体性内容进行审理,而对办案过程和程序的监督不够重视;等等。这些问题的

存在制约了执纪办案水平的提高,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效率。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个别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程序意识不强,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要求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目前纪检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关办案程序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够强,对新形势新情况的适应性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严格执行实体性法规的同时,努力强化程序意识,使广大纪检干部切实认识到按程序办事的重要性,自觉地依纪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有关办案程序的制度规定,增强办案程序的科

学性、严谨性、实用性。

《意见》针对当前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办案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补充、

完善、细化和重申。

1、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办案程序的一些环节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补充、完善了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意见》对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移送受理的条件、移送的程序、上级纪检机关是否受理的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基层纪检机关普遍存在办案难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办难度更大,但其社会影响、后果又比较大,不坚决查处,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明确下级纪检机关可以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申请移送上级纪检机关受理,一方面给下级纪检机关避开办案阻力提供了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领导和支持,更

有利于案件查办。

二是补充、完善了案件受理争议解决机制。《意见》借鉴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规定了案件受理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管辖争议的问题,在办案实践中有重要意义,特别是目前条条块块的干部管理体制比较复杂,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党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不属于同一个机关。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时在受理时容易造成争端,会错过最佳办案时机。确定这样一个争议解

决机制,便于及时解决争端,快速有效的查处违纪案件。

三是补充、完善了特殊情况下的立案审批程序。《意见》要求“在初步核实阶段需要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可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的同时决定或者报请批准立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要求采取“两规”措施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并不是禁止在初核中使用“两规”措施。在初核阶段可以采取“两规”措施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赋予纪检机关办案的权力,符合“两规”条件的仍然要及时使用。另外,考虑到个别案件,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就能查清违纪问题,不

需要进一步采取“两规”及暂予扣留物品、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的,《意见》还结合实际情况,

允许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手续可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

四是补充、完善了使用组织处理措施的程序。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完善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查处违纪案件的实践看,在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同时,恰当地运用组织处理措施,不仅符合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目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组织处理措施主要是停职检查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处理工作,2008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组织处理的适用对象,组织处理的方式,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组织处理的程序,组织处理的权利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都要严格按照《案

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是补充、完善了案件调查时限。为提高办案效率,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对立案调查时限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对调查的延长时限作出了限制。《意见》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二是结合办案实际,增加了重新计算调查时限的规定。《意见》规定“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关于新的违纪行为的认定,一般是指与正在调查的违纪行为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重新计算办案时限,也要报经立案机关审批。三是增加了调查中止、终止的规定。《意见》规定“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调查。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并对终止调查后的处理和中止、终止调查的批准程序作出了规定。这样规定既对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给予了充分的时间保障,又防止了办案时限无限延长的问题。 六是补充、完善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关于对纪检机关直接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否需要经过审理部门审理问题,目前各地做法不一致。有的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有的不经过审理部门审理直接由案件检查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为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体现纪检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慎重和严肃性,《意见》规定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均应移送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是补充、完善了案件审理时限。必要的审理时限是正确定性量纪,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意见》结合审理工作的实际,对审理的时限作出了规定,提出“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并对延长审理时限的条件和补充调查期间审理

时限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sl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