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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v.High Trees House Ltd

原告于1937年将其公寓整幢租给被告,租期99年,每年租金为2500镑。在原租约下,被告再将此公寓分租出去。1939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伦敦居民四处逃难,被告所承租的公寓大部分闲臵着无人问津,因此在1940年向原告提出减少租金的要求。原告同意将租金减少一半,即自2500镑减少为1250镑。1945年二战结束后,伦敦居民也从乡间返回伦敦,而被告所承租的公寓也告客满。原告因此向被告要求恢复原租金,即以每年2500镑计算,并追偿战争期间少收的二分之一租金。被告不同意,原告于是诉诸法院。

1-2 巴特菲尔德V弗雷斯特,11 east 60 (K.B.,1809)

这是一起堵塞公路诉讼案,由于堵塞,正沿公路骑马的原告(巴特菲尔德)被摔下马,并受了伤。由贝利法官在德比镇主持德审判中,案情如下:被告(弗雷斯特)为修缮他德房子而横穿路段竖起了一根柱子,房子紧靠镇的一头的路边,由同一方向的另一条岔路或街道留出了一条通道。原告在8月的某日晚上离开距该地不远的一家小酒店,当时他们正开始点蜡烛,但尚有足够的亮光能辨出100码以外的障碍物;证实了这一点的目击者说,如果原告不是一直骑得很快的话,他可以看到并避开它;然而,正很快地骑着马的原告没有看到它,而是朝它骑去,从马上摔了下来并因此受了重伤。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那时喝醉了。根据这一个证词,贝利法官指示陪审团,如果以适当的和一般的谨慎骑马的人都能够看见并避开障碍物;如果他们相信原告正极快地沿街骑马,他们就该判被告胜诉,陪审团照办了。

1-3 戴维斯V曼,10M,&W,545(EX.,1842)

由厄尔斯金法官主持的审判中,案情是原告在缚住属于他的一头驴的前腿之后,把它赶上了公路,这头驴正在距路边大约8码处吃草,这时被告的一辆正冲下略斜的坡的三驾马车,以目击者所称的轻快的溜达这种速度,朝这头驴冲了过来,把它撞到而且车轮碾过了它,不久它死了。法官告诉陪审团:要是他们认定假如赶车人采取了一般的谨慎措施事故就可以避免的话,就判原告胜诉。陪审团判了原告胜诉…… 2-1

Abrams v. Illinois College of Podiatric Medicine, Illinois Court of Appeal, (1979)

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在第二个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考试不及格。1974年6月14日,学校通知他,由于他的成绩太差,他已被学校除名。原告后来对该学院提起这一诉讼,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他要求继续在该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在学习上对他提供帮助。原告的理由是:学院曾告诉他,他不用为他的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一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出了这些许诺,他与学院之间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2-2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案

被告是种名为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advertisement),声称任何人根据其指示的方法,在二个星期内每日服用三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付予的一百英镑。被告还声称已将近一千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为一老妇人,看见这则广告,信以为真遂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一百英镑。被告提出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提出,但被上诉法院驳回。其他申辩理由,亦被上诉法院驳回。此判例在合同法中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即为?要约可向一般不特定的大众提出?,不特定的大众中,某人如依其广告指示履行

时,即构成双方间之合同关系,而产生双方间之权利义务。

2-3Lefkowitzv. Great Minneapolis Surplus Store案

被告于1956年4月先后刊登二则有关特价大拍卖的广告。其4月6日所刊登的广告内容为:?本星期六早上九时整,五件原价值约一百美金的皮外套,将以一美元的价格卖出,先来者即可先享受此优待?。稍后,于同月13日,被告又刊登广告,内容为:?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原价值美金八十九元五角二件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一百三十九元五角全新黑兔皮围巾,均将以一美元一条的价格卖出,先来者可先享受此优待?。原告依广告所述,于特定时日第一个光顾被告商店,向被告表示欲以单价一美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皮外套及围巾,却为被告以前述之广告按公司内规(house rule)规定,是针对女性顾客,原告是男性,故该优惠不适用于原告的理由,加以拒绝。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上述广告指明的货品以广告价格出售予原告。本案争论焦点(issue)在广告内容是否足以构成要约而定,若是,则原告履行被告在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及表示欲买特价品的行为,已构成针对该广告要约而为的承诺。到此合同实已有效成立,被告自不得因故拒绝履行义务,反之则否。 2-4

Adams v. Lindsell案

被告A邮寄要约给B,但因A把地址弄错,以致要约比预期时间晚二天才送达到B手中,虽然A的要约期间已过,但B立即以信件承诺,法院判决A的要约并不因时间过去而失效,B对A迟到要约所作的承诺是有效的承诺,构成合同。 2-5

原告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购买被告一幢二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愿意以450万元出售,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前答复。该文件中有供原告承诺的栏目,说明在此处签名,即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承诺栏目中签名,并向被告代理人发出。4月3日上午被告的代理人收到,但被告已经决定不出售该楼房。 2-6

伦戈向海德发出要约,拟以1000英镑出售某商品,海德复信只愿出950英镑,伦戈不同意。后海德又致信伦戈,同意以1000英镑购买该商品。但伦戈拒绝了。于是,海德控告伦戈,认为其违反了合同。请问:海德的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7

Ohio Grain Co. v. Swisshelm (1973)

1973年2月9日,原告的代理人与被告就原告从被告那里购买大豆的可能性通过电话进行了交谈。双方约定,以每蒲式耳5美元的价格成交。之后,原告将一份书面的确认书寄给被告,其中注明,由原告向被告购买1500蒲式耳大豆,每蒲式耳5美元,检验标准为每蒲式耳54镑,可含13%的水分,耗损率为2%,杂质含量不超过1%。其中还规定,当交付的大豆低于此标准时,买方有权依通行的公式从总量中减去不符合标准的部分。该确认书已经由原告的代理人签字,同时留有一个由被告签字的空栏,下面注明,请签字并立即将副本寄还俄亥俄谷物公司。被告在收到这份确认书后没有对原告作任何答复,而是把这批大豆按每蒲式耳6.12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其他人。于是,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2-8

Hyde v. Wernch案

被告6月6日提出要约,以一千英镑将农场出售予原告。6月8日,原告回答愿以九百五十英镑承购。但被告于6月27日拒绝这个提议。最后,6月29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表示愿意付一千英镑购买,但为被告所拒绝。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2-9

Stevenson v. Mclean案

被告提出要约,以现金出售一批铁给原告。原告询问是否可有四个月之贷款(credit)。法院认为这个询问不是一个反要约,只是一个消息的询问。因此,原告随后接受原要约,已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而拘束双方当事人。

2-10

Worms v. Burgess, (1980)

原告是一个选择权享有者的继承人,被告是该选择权的授予人。该选择权合同规定,选择权享有者如果要行使该选择权,必须在1977年8月20日之前或者当天用挂号信通知选择权授予人,以表达其行使该选择权的意图。原告在1977年8月20日寄出了行使选择权的通知,但被告没有收到这个通知。 2-11

A对B说:?我将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元?。B说:?好,生意做成了。?实际上这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拒绝做这笔生意。B起诉。 2-12

一方是被雇佣者——一名销售主管,告诉雇主除非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立即续展一年,否则,他将立即辞职。

雇主答道:you‘re all right.

雇员以为他与老板间的合同将得到续展,就不再做任何去找工作的努力了。

二个月后,在经济滑波中他被解雇,他将老板告到法院,老板辩护说如果他确实说起过,他也并没有与这名雇员续签合同的意图。 2-13

A与B签订了一个复杂的协议:由B卖商品给A.合同中并没说明B是否给货物上保险,B在过去与A做生意时也总是给货物上保险,但这次他的主观意愿不保险这批货物,因为保险的价格上涨了。他对A说:这笔买卖就仍像我们以前做的那样。

2-14

开玩笑的合同

Lucy et al. v. Zehmer et al. 84 S.E. (2d) 516, 196 Va. 493 (1954)

Complainants instituted this suit to have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by which it was alleged the defendants had sold to W.O. Lucy for $50,000 a tract of land known as the Ferguson farm, owned by defendant A. H. Zehmer. J. C. Lucy, the other complainant, is a brother of W. O. Lucy, to whom W. O. Lucy transferred a half interest in his alleged purchase.

The instrument sought to be enforced was written by A. H. Zehmer on December 20, 1952, in these words: ?We hereby agree to sell to W. O. Lucy the Ferguson farm for $50,000, title satisfactory to buyer,? signed by both defendants.

The answer of A. H. Zehmer admitted that at the time mentioned W.O. Lucy offered him $50,000 cash for the farm but that he (Zehmer) considered that the offer was made

in jest; that so thinking, and both he and Lucy having had several drinks, he wrote out the ?memorandum? quoted above and induced his wife to sign it; that he did not deliver the memorandum to Lucy, but Lucy picked it up, read it, put it in his pocket, and attempted to offer him $5.00 to bind the bargain; that he refused to accept, and, realizing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Lucy was serious, assured him that he had no intention of selling the farm, and that he whole matter was a joke.

Lucy left the premises insisting that he had purchased the farm. On Monday, December 22nd, Lucy engaged an attorney to examine the title. The attorney reported favorably on December 31st, and on January 2nd Lucy wrote to Zehmer stating that the title was satisfactory and that he was ready to pay the purchase price in cash, and asking when Zehmer would be ready to close the deal.

Zehmer replied by letter asserting that he had never agreed or intended to sell the farm. Thereupon complainants brought this suit.

The issue is whether the agreement was entered into with contractual intent or was merely a joke.

Buchanan, J. In his testimony Zehmer claimed that he ?was high as a Georgia pine,? and that the transaction ?was just a bunch of two doggoned drunks bluffing to see who could talk the biggest and say the most.? That claim is inconsistent with his attempt to testify in great detail as to what was said and what was done…The record is convincing that Zehmer was not intoxicated to the extent of being unable to comprehend the nature and consequence of the instrument he executed, and hence that instrument is not to be invalidated on that ground.

The evidence is convincing also that Zehmer wrote two agreements, the first one beginning ?I hereby agree to sell?; that Lucy told him that he wanted Zehmer’s wife to sign the memorandum; and that Zehmer tore up the first agreement and then made a second one which read ?We hereby agree to sell.? Both he and his wife signed the second memorandum.

The appearance of the contract; the fact that it was under discussion for forty minutes or more before it was signed; Lucy’s objection to the first draft because it was written in the singular and he wanted Mrs. Zehmer to sign it also; the rewriting to meet that objection and the signing by Mrs. Zehmer; the discussion of what was to be included in the sale; the provision for examination of the title; the completeness of the instrument that was executed; the taking possession of it by Lucy with no request or suggestion by either of the defendants that he give it back, are facts which furnish persuasive evidence that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was a serious business transaction rather than a casual, jesting matter, as defendants now contend.

In the field of contracts, as generally elsewhere, ?We must look to the outward expression of a person as manifesting his intention rather than his secret or unexpressed intention. The law imputes to a person an intention corresponding to the reasonable meaning of his words and acts.? First Nat. Exchange Bank of Roanoke v. Roanoke Oil Co., 169 Va. 99, 192 S.E. 764.

The mental assent of the parties is not requisite for a formation of a contract. If the words or other acts of one of the parties have but one reasonable meaning, his undisclosed intention is immaterial expect where an unreasonable meaning which he

attaches to his manifestations is known to the other party.

An agreement or mutual assent is of course essential to a valid contract but the law imputes to a person an intention corresponding to the reasonable meaning of his words and acts. So a person cannot set up that he was merely jesting when his conduct and words would warrant a reasonable person in believing that he intended a real agreement. Reversed.

思考题:

1.你是否认为, 不管被告喝了多少酒, 醉到什么程度, 判决结果都会对他不利? 2.被告先后签了两份协议对判决结果产生了什么影响?

3.法官在其判决意见的第三自然段列举了一系列的事实, 其目的何在? 4.如何理解 ?The law imputes to a person an intention corresponding to the reasonable meaning of his words and acts.??

5.你认为本案被告 ?表达出来的意思? 与 ?保留与内心的意思? 是相同的, 还是不同的?

2-15

丈夫答应给妻子几个月的补助,他说这话时,他们相处得很和睦,后来这对夫妻离婚了,妻子诉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诺言。 2-16

Webb v. McGowin, Alabama Court of Appeals, (1935)

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原告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摆放的一堆圆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圆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砸在麦克戈文的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圆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却跌到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以维持其生活。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麦克戈文的继承人拒绝继续付这笔钱。于是,原告对该继承人提起这一诉讼。 2-17

Richetts v. Scothorn, Nebraska Supreme Court (1989)

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的祖父到她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祖父当时开给她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她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以后,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 2-18

Parrent v. Midway Toyata, Montana Supreme Court, (1981)

1975年8月18日,年仅15岁的权利要求人在受雇于被告米德威-丰田公司时背部受伤。当时他正从事搬抬重物的工作。被告承认对此负有责任。1977年2月,双方签订了一个最终和解协议,就权利要求人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向他支付150个星期的生活补助费,总金额为6136.40美元。谈判是在被告的代表与权利要求人的母亲,也是其自然监护人之间进行的。权利要求人也在场。该和解协议由权利要求人签字,并有他的一个朋友作证。签字时权利要求人的母亲在场。她没有发对签字,但没有会签这份协议。后来,权利要求人要求重新确定他的权利,并向工人赔偿

法院提出申诉。该法院发现,自签署该协议之后,权利要求人的健康状况并没有得到改进。但该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权利要求人的监护人对该和解协议作了充分的考虑;尽管她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但她代表被监护人认可和同意了这份协议,其法律效力与她本人在协议上签字是一样的。权利要求人认为上述结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提出上诉。 2-19

Arduini v. Board of Education, Illinois Court of Appeals, (1981)

被告是一所学校的校委会,1979年6月,该委员会印发的一个文件规定,任何雇员在违反雇佣合同时,必须支付相当于其工资4%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原告于1979年8月27日来该校任教。9月13日,学校寄给他一个通知,告诉他在1979-1980年教学年度他将领到的工资的数额。随着这个通知寄来的,还有一份有关上述违约金的文件。1979年10月19日,原告辞去了他在该校的工作。之后,被告从他最后一次领取的工资中扣除了715.92美元,相当于他本应领取的工资的4%。原告声称,学校无权从他的工资中扣除损害赔偿金,因为他从来没有与学校签订过任何合同。 2-20

McCutcheon v. United Homes Corp., Washington Supreme Court, (1971)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往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上摔了下去,受了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其答辩状中主张,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中包括了一个免费条款。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进入该住房或该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作出了一项简易判决,驳回了起诉。 2-21

Beachcomer Coins, Inc. v. Boskett, New Jersey Superior Court, (1979)

原告是一个硬币零售商。他对一个业余的硬币交易人-本案被告起诉,要求解除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枚原以为是1916年在丹佛铸造的一角钱的硬币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为购买这枚硬币而付给被告的500美元。丹佛造硬币目前已成为稀有之物,因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原告主张,双方对于该硬币的真实性的认识,发生了共同错误。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硬币上刻有的表明丹佛制造的?D?字是伪造的,但被告并没有对此表示过怀疑。初审法院判被告胜诉。其理由是,根据硬币交易的惯例,购买硬币的一方有义务对硬币的真伪进行调查并就调查过程中的失误承担风险。 2-22

皮尔森裤子索偿案(Pearson v. Chung)、或称The Great American Pants Suit(美国最大裤子案)

是2007年美国一宗民事官司,广被视为滥用司法的经典案例。案中兴诉人皮尔森(Roy L. Pearson, Jr.,1949年生-)是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前法官,2005年光顾一间韩裔人经营的洗衣店后,店员遗失他的裤子,皮尔森为此索偿高达6700万美元。他最后虽然被判败诉兼要向洗衣店赔偿1000美元法律费用,但漫长官司令洗衣店深受压力,讯审期间,美国滥用司法制度的问题在舆论广受讨论,民间亦发起多场筹款活动支持洗衣店。

【裤子遗失】2005年5月,华盛顿前行政法官皮尔森把一批衣服交给韩裔家庭经营的洗衣店Custom Cleaners修改,两天取货后,他发现其中一条裤子失纵,要求店员赔偿1000美元。店员拒绝要求,一周后声称找回裤子,但皮尔森指裤子不属他所有,并提供照片说明两条裤的分别。自威胁采取法律行动后,洗衣店曾分别提出赔偿3000美元、4600美元赔偿,最后更将赔偿额加至1.2万美元,但全都被皮尔森拒绝,坚持起诉由韩国夫妇Chung Jin Nam 、Chung Soo及其儿子Chung Ki拥有的Custom Cleaners公司,索偿额达67,292,000美元。

2007年自消息在媒体公布后,多国媒体均派人采访审讯过程。同年4月底,有人在网上发起声援行动,号召网民向洗衣店捐款。皮尔森个人的离婚官司、欠债、拿取失业援助金的消息亦一一被媒体披露。

【索偿计算法】为数6700多万的赔偿,是这样计算的:皮尔森指,遗失了裤子,令他精神悲伤,要求赔偿50万元;他选择自行答辩,做自己的律师,一样要收54.2万元律师费,200万是店员违反普通法的赔偿。

洗衣店在门外挂上「满意保证」(Satisfaction Guaranteed)及「即日取货服务」(Same Day Service)的招牌,成为案中的关键。皮尔森声称店方不能未能满足一些客人,亦做不到两天内归还裤子的承诺,因此上述招牌属虚假陈述,存有欺诈成份。

根据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消费者法例,每欺诈一天可索偿1500美元赔偿。由光顾至预料官司结束期估计共1200天,此期间他声称3名被告违反了12项法例。每日1500元赔偿 x 1200日 x 12项违例 x 3名被告,即可得出64800000元赔偿。皮尔森所说,余下的款项会成立基金,教育公众了解消费者法例对他们的保障。

2007年5月30日,皮尔森把索偿额减至5400万美元,当中50万是其律师费、200万是情感及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没有汽车的皮尔森说,现在要开车另寻洗衣店,所以Custom Cleaner需要额外赔偿15000元,支付他未来十年的租车费,还有5105万会协助「失望的客人」追讨赔偿。 【败诉】审讯期间,皮尔森将争论焦点集中在洗衣店门外的「客户满意保证」,指控洗衣店明知不能满足「一些客人」的要求,却地作出满意保证,明显存心欺骗。洗衣店律师反驳,如果一个「理智」的人被该招牌误导,这招牌才算有欺诈成份;但在案中,任何「理智」的人均不会相信洗衣店会无限地满足客人需要。

6月12日,皮尔森声泪俱下作供,解释他失去裤子时深感挫败,还要休息一段时间纾解困抑。虽然如此,洗衣店的律师却披露,皮尔森与前妻离婚[8]后,银行只余下1000至2000美元,现正领取失业救济金,因此推断他只想藉一宗小案件敲诈洗衣店。

6月25日,哥伦比亚地区高等法院法官Judith Bartnoff裁定皮尔森败诉。她指虽然消费者应当受到保障,但如此滥用司法实不能容忍,在判词中,她指店方的满意保证应被「合理地理解」、「顾客不能将满意保证承诺,当成可以满足无理要求。」她期望今次判决能恢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根据法庭颁令,皮尔森须向洗衣店赔偿1000美元法庭费用(court fee),但洗衣店虽然胜诉,仍要支付数以万计的律师费用,其代表律师正要求皮尔森赔偿律师费(attorney fee)。

1992年移民到美国的被告,2000年始买入Custom Cleaners洗衣店,在案件时耗用大量储蓄,聘请美国律师楼Manning & Sossamon的律师Christopher Manning打官司,他们说移民后的美国梦变成了恶梦,并考虑返回韩国。 2-23

Stonecipher v. Pillatsch, Illinois Appeals Court, (1975)

1972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个合同,由被告把自己拥有的一套房屋以2950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交付该房屋的时间订在1972年7月1日。6月初,被告请求把原告占有该房屋的时间拖延一些时间,因为正在建造中的新住房还没有完工。原告口头上同意把该期限推延至7月15日。不久,被告又通知原告,被告在8月1日以前无法从这所房子中搬出去。原告在看到这一通知后立即前往被告的住处,当面通知被告说,被告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在7月1日前交出这所房子。被告的回答是,他在8月1日前无法搬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被告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再次表示,他不可能在8月1日前腾出这所房子。6月16日,原告收到一封寄自被告的律师的信件。信中说,被告将按合同的规定在7月1日交出对该房屋的占有权。对于这封信,原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1972年8月3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付给被告的定金。

2-24

Romig v. De Vallance, Hawaii Intermediate Court of Appeals, (1981)

根据1976年1月7日订立的一份买卖协议,罗米格同意出售、德〃瓦兰斯夫妇同意购买一所住宅。1976年3月11日,买方的律师通知卖方的律师,该住宅具有某种瑕疵;在该瑕疵得到更正之前,买方将停止付款。同年9月30日,买方又写信给卖方说,该住宅没有建在指定的地界之内,而是侵入了邻人的土地;这种情况必须得到纠正,否则,该房屋无法向第三人出售。1977年10月11日,卖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双方订立的合同。其理由是: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初审法院准许了卖方的请求,买方提起上诉。 2-25

Severson v. Elberon Elevator, Inc., Lowa Supreme Court, (1977)

原告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在依阿华州的乡下经营着数个谷物仓库。被告公司在该州经营着一个谷物仓库。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和经营者莫斯巴赫在几年之前就想把这个经营不善的仓库卖掉。1973年3月4日他遇到了原告。当时,被告经营的仓库包括的有形财产有:一块从铁路公司租来的土地、一块被告自己的土地、一个容量为10万蒲式耳的钢结构建筑物、一个容量为1万蒲式耳的谷物仓库及其附属的储藏设施、一个磨坊、一个容量为2万蒲式耳带烘干设备的谷物仓库、一座办公楼、两个储藏楼等等。据原告说,双方已经就买卖这一仓库达成了口头协议,并且就全部必要的条件取得了一致意见。根据这一协议,购买该仓库的有形财产的价金为5万美元。被告认为,尽管双方已经就这一买卖的价格达成口头协议,但其他实质性的合同条件还没有谈好。 2-26

沙利文诉奥康纳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73)P203

原告是一个求诊者,被告是一个外科医生。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被告同意对原告的鼻子进行整形,以便改进原告的容貌。结果,这次手术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使原告的鼻子变了形,并造成了原告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鉴于这种情况,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违约之诉和侵权行为之诉。陪审团的裁决是,原告提起的违约之诉能够成立,而侵权行为法上的疏忽不能成立。 2-27

County of Maricopa v. Walsh & Oberg Architects, Inc. Arizona Court of Appeals 马里库帕县诉沃尔什&奥伯格建筑设计公司 亚利桑纳州上诉法院(1972)P225

原告曾雇用被告公司为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中心建造一座新的综合建筑制定计划和具体方案。1962年9月21日,该公司把这一计划和具体方案交给了原告。该建筑的施工开始于同年12月,完成于1964年9月。

这一施工包括在地下停车场之上铺设一块约400英尺长,200英尺厚的用钢加固的水泥板块。被告提供的具体方案写明,该板块是不透水的。板块上铺设了人行道,种上了草坪,栽上了灌木。还放臵了长凳。安装了照明设备。总之,这个地下停车场上面已经园林化了。此外,在这个水泥板块的夹层里,还装有铝制的管道,管道内是电路设备。

在对该综合建筑进行验收后,原告发现水泥板块的底层出现裂缝。这恰恰是地下停车场的顶棚。这样,湿气就渗漏到了停车场内,该工程的承包商为改变这种状况做了几次尝试,但都没有奏效。最后,该承包商拒绝对此承担责任。该县同时对该承包商和被告公司起诉。

初审时的证据表明,造成该裂缝和渗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该板块是由若干个小的水泥板块结合而成的。各个水泥板块之间留有缓冲水泥膨胀的缝隙。被告公司指定的堵塞该裂缝的材料不能起到防止渗漏的作用。第二,也是最主要的原因,被告公司起草的施工具体方案指定了一种渗入水泥的防水材料。这种材料中含有氯化钙。当这种防水材料与嵌在水泥中的铝制电路管道接触时,铝被氯化钙腐蚀。结果,该铝制管道的体积比原来膨胀了数倍,当这种膨胀了的物质散发掉之后,就造成了水泥板块中的裂缝。

证据表明,要绝对保证该汽车库的顶棚不再发生渗漏,就要把上面的设施全部搬走,然后在上面再加一个防水层,再重新装设上面的绿化设施。这样做的开支被告公司估算350710美元,按原告的估算要498169美元。这些支出的75%都将用来搬走车库顶棚上的绿化设备,再把这些设备重新安装上。原告证明的开支还包括了该水泥板块的底部安装接水盘,重新铺设电路系统,维修被损坏的车辆等方面的开支以及对该综合性大楼的使用年限可能会缩短而进行的补偿。后几项开支估计为107358美元。 2-28

Harty v. Bye, Oregon Supreme Court, (1971)P227

原告是一个领取了执照的以钻井为业的人;被告是一个农场主,在华盛顿县拥有74英亩牧场。双方曾达成一项协议,由原告为被告钻一口井,以便灌溉这些土地。该协议的有关部分规定:?该承包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立即开始钻井,并应在1967年4月1日之前完成工作,如果该井在1967年4月1日之前未能钻完,每晚一天,该承包人就应向该所有人支付50美元的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原告的工作始于1967年2月24日,完成于4月21日。结果,被告按该协议的上述规定扣除了原告的一部分劳务费。原告向法院起诉。初审法院发现的证据表明,原告的违约并没有对被告造成任何伤害。被告的儿子在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时表示,被告的牧场的一部分需要在4月底以后灌溉,另一部分到6月份才需要灌溉。 2-29

Nassan Sports v. Peters,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1972)

这一案件起因于美国的两大冰球俱乐部——世界冰球协会和全国冰球同盟,为争夺冰球明星而进行的争夺战。争议的焦点是卡里〃彼得斯是否只能服务于原告。原告俱乐部是刚从全国冰球同盟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纽约岛上居民俱乐部的所有者。作为共同被告的大都市冰球俱乐部是新从世界冰球协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纽约突击者俱乐部的所有者。彼得斯是一个久经赛场技艺超群的职员冰球队员。原告为从全国冰球同盟获得特许经营权向该同盟支付了600万美元,从而有权运用该同盟的招募人员制度从其他俱乐部选拔运动员,组成自己的队伍。彼得斯原来效力于波士顿布鲁因斯俱乐部。1972年6月21日,该俱乐部签发了一张转让书,把彼得斯转让给了原告俱乐部,而彼得斯马上就知道了这一情况。他自己承认:?1972年6月和7月初,我为签订一个在1972-1973年赛季为纽约岛上居民俱乐部服务的合同与该俱乐部进行了谈判。他们在这一期间可以付给我的最高工资为37500美元?。然而,1972年6月15日,彼得斯却与纽约突击者俱乐部签订了为该俱乐部效力3个赛季的合同。其可得到的累进工资为55000美元、60000美元和65000美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彼得斯为大都市冰球俱乐部效力,理由是,这样做损害了原告要彼得斯为其提供排他服务的权利。 2-30

米沙拉建筑公司诉混凝土浆输送公司。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74年)P185

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1966年9月,原告与被告进行谈判,请被告向原告承包的一个工程项目提供搅拌完成的水泥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将向原告提供全部该工程项目所需的水泥,提供的时间和数量由原告决定。最初,该合同履行得很顺利。然而到1967年4月,被告的工地发生了劳资纠纷,影响了工地的工作。在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于1969年完工之前,一直有一支工人纠察队等在被告的工地。在这一期间,被告几乎没有向原告供应过水泥,致使原告不得不从其他地方购入所需的水泥。最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就高价买进替代水泥而产生的额外开支得到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有关工人纠察队和工作难以进行的证据进行了反驳。原告还要求法院对陪审团作出如下指示:不管是否有工人纠察队、罢工和劳工问题,被告都必须遵守合同。然而,原告的反驳和要求都没有被法院接受。最后,原告提起上诉。

2-31

Howard v. Nicholson, Missourri Court of Appeals, (1977)

根据上诉人霍华德与被上诉人尼科尔森于1969年11月6日签订的合同,上诉人承担了按被上诉人的客户的要求为被上诉人建造一座建筑物的义务。该建筑物将成为一个举办婚礼的场所。这个名为霍尼国际公司的客户向上诉人提供了施工方案和细节。合同规定的建筑费为199740美元,交工期在1970年5月1日。被上诉人与该客户约定,一旦工程完工,将把该房子租给该客户使用。双方之间的租约也已经在这一年的10月15日签订。1970年3月10日,上诉人受到一封寄自被上诉人的信件。信中说,由于上诉人不可能于1970年5月1日之前完成该工程,构成了违约,被上诉人准备取消双方订立的合同。实际上,霍尼国际公司已经于1969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请求破产的诉讼。显然,该公司的破产是导致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发生之后,初审法院一方面判上诉人胜诉,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工程费和材料费,另一方面又根据商业落空的理论和上诉人的违约免除了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2-32

Haymore v. Levinson, Utah Supreme Court, (1958)

原告是一个建筑工程承包商和建筑商。当一所由原告建造的房屋接近完成时,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个合同,把该房屋出售给被告。根据该合同,该房屋的售价为36000美元,其中3000美元付给原告。该工程完成之后,被告通知原告说,被告对工程的某些项目仍感到不满意,因而拒绝向原告支付这3000美元。此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对这些项目进行了重新施工。然而,被告对于完成的工作依然感到不满意,要求原告对这些项目再作改进。在这一要求被原告拒绝之后被告表示,除非原告的工作能完全地满足被告的要求,否则,被告不会向原告付这笔余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33

Johnson v. colon Alaska Supreme Court (1981)

上诉人约翰逊与杰伯沃克乐队商定,请该乐队从1977年11月23日到1978年1月17日在上诉人经营的夜总会演奏。上诉人后来声称,该乐队的老板在合同订立之前曾答应她,如果该乐队演奏得不好,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只要她提前两个星期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这个有关合同解除的协议没有写入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后来,该乐队没有象上诉人所期望的那样把老主顾吸引来,于是,上诉人在这个乐队演出到第4个星期的时候通知该乐队解除合同,并在后来解雇了这个乐队。为此,该乐队在地区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地区法院判乐队胜诉。约翰逊提起上诉。 3-1

中国C公司同美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规定,由C公司向F公司提供5000公斤茉莉花茶,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C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放于青岛港一仓库内。4月15日,由于青岛遭受暴雨袭击,仓库漏水,造成所有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好马上通知F公司延期装运。 3-2

韩国K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出口韩国叉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了FOB釜山港。4月1日,货物在装运时,发生意外,其中一辆叉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的货物于4月2日在装运港装船完毕,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提单注明:除一辆

叉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其余货物表面良好。K公司也于当日向M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于4月15日到达马来西亚。当M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失的叉车外,其他汽车的表面由于在货舱内发生互相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车灯碎裂等损坏。M公司遂向K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K公司交货不符。 3-3

我国C公司同新加坡S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苹果的合同,价格术语采用USD20/KG CIF新加坡。由于装载货物的船只行至香港发生故障,在香港停泊了10天进行维修。当船只修理完毕到达新加坡时,新加坡公司发现有些苹果已经腐烂。于是新加坡公司向中国C公司提出:由于时C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切险,所以要求C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4

中国C公司向某国B公司出口一批手工艺品。合同价格条款为FOB上海,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为:?无论卖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承运货物的船只在港口作业时发生火灾,此时货物已经全部装运到船上,部分货物由于火灾受损。B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传真通知C公司,由于发生不可抗力,B公司决定拒绝支付货款,并拒绝接受剩余的完好货物。 3-5

我一外商投资企业从美一家公司购买设备,采用CIF术语。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已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议付。银行称已接到买方的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的理由是货物全部损失。 3-6

我外贸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水泥。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是CIF。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美国内陆仓库起,直至我国外贸公司的仓库为止。这批水泥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我外贸公司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拒绝赔偿。 3-7

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船面。这700辆卡车中,有50辆是卖给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6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其余640辆经采取保护措施后安全运抵目的港。事后,A公司宣称,出售给B公司的5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A公司还指出,合同使用的是CFR贸易术语,故A公司对此项风险概不负责。 3-8

我外贸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出棉纱200包。装船时经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我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作出装船通知。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到恶劣天气,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第三天才接到装船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故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买方以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由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9

我出口公司向英国客户出售农产品,价格条件为CIF,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一)装运条款:于同年十月间由中国口岸运往英国港口AVONMOUTH,买方须于九月底以前

将有关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则保证运货轮船不迟于十二月二日抵达目的港。

(二)计价条款:

1.合同规定之单价,系以载运船只须于十一月二十九日驶抵AVONMOUTH为基础而订的。 2……。

3如果载运船只晚于该日而是在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二日抵AVONMOUTH,则延迟一日由卖方付给买方发票总值0.2%的价格折扣。

4……。

5〃如果载运船只迟于十二月二日驶抵,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得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将所收进的货款退还买方。买方对上述取消合同的要求应在该轮驶抵AVONMOUTH后48小时内向卖方提出,否则应理解为买方接受了到货。

后载货船只在好望角附近海域发生机械故障,不能继续前行。船长通知货方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将按共同海损处理。

我出口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1)认为合同规定有到达时间条款,如货船在途中遇险而未能按期到达目的港,买主有可能要求退款,所以不能臵之不理,而应尽力挽救。(2)既然船长宣告共同海损,保险公司也已表示按共同海损处理,一切善后事宜,自应由船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关于受损部分的理赔问题,由买主(保单在买主手中)向保险公司和船公司洽办,与我出口公司无关。

3-10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3-11

美一公司93年1月25日向我外贸公司发出要约,以每台500美元出售500台电脑,要约规定我公司有10天用来承诺。我公司于2月5日接到信,在2月8日发出承诺的电报。美公司拒绝出售这批电脑,其理由是要约中所说的10天已到,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超出要约有效期的承诺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我国外贸公司却认为合同已有效成立,对方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否则应赔偿损失。

3-12

日本公司A2月15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要约给美国公司B。A在要约中注明该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且规定受要约人B在2月23日前承诺才有效。由于行情变化,A又于2月15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撤回要约的通知于2月16日上午送达B处。B又于2月17日受到A空邮寄来的要约。B考虑到要约中价格对他有利,立即用电报表示承诺。事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3-13

A于8月1日邮寄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B。由于市场行情变化,A于8月8日邮寄一份通知给B,要求撤回要约。B8月11日收到A发出的要约,见条件优惠,立即用电报发出承诺。为进一步确认自己的承诺,B又于8月15日邮寄一份确认函。8月20日,B收到A的撤回要约的通知。事后双方对该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3-14

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B认为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3-15

甲3月1日向乙发出一项要约,有效期截止4月1日。3月15日乙电传告甲:?价高,歉难接受?。3月20日乙又以同样的通讯方式通知甲:?接受贵方3月1日报价?。甲立即电复:?你3月20日确认无效。?乙诉甲,以甲的要约有效期截止4月1日为由,主张确认有效,合同成立。

3-16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3-17

日本A公司与我国B公司已经做过多笔买卖。在履行了前一个合同之后,A公司又寄来一张订单,规定一切有关的交易条件按上次合同办理。以往,我国B公司接到订单后即表示承诺,然后发运货物。这次,我国B公司未予回答。事隔不久,A公司依据惯常做法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到B公司,B公司仍臵之不理。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否则须赔偿损失,其理由是,B公司的两次沉默是对要约的默认,因此合同已成立。

3-18

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有着长期的买卖关系。根据他们订立的协议,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卖方接受订单。在履行了上一个合同后,A公司又于3月1日收到B公司发来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但直至3月25日A公司才通知B公司,因种种原因无法供应这1000打服装。B公司坚持A公司要求履行交货义务,并声称如果A公司违约,B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损害赔偿。

3-19

2.4. A:我们希望购买PP-1,250公吨。信用证支付,A式包装。能否缔结合同,请答复。 3.8. B:PP-1,包装方式C,每公吨USD670,请在3月13日前答复。

3.11. A:接受C式包装,订购250公吨。另订购A式包装150公吨,每公吨USD670。 4.30. B:各种包装PP-1,每公吨USD737。是否接受请答复。

5.14. A:订购300公吨PP-1,C式包装,每公吨USD737,如有可能,其中100公吨须按A式包装。

5.17. B:合同号为799635,航空寄出。

3-20

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发盘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之前,我货已另行出售。?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论。

3-21

90年4月4日,香港A公司,大陆B公司,秘鲁鱼粉,1万公吨,溢短装5%,CFR上海,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90年5月至6月,信用证。索赔及其他条件。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B回复,价格480美元,对索赔条款修改,?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4月5日,A与B电话协商,B同意每公吨483美元,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A同意。4月7日,A向B电传,重申要约内容。同日,B回电A,告知B的部门经理在广交会直接与A签定合同。 4月22日,A副总裁在广交会会见B部门经理,递交A签字的合同文本。部门经理表示审阅后签字。4天后,A派人取合同时,B部门经理未签字,将合同取回。5月2日,A致电B,重申4月7日电传内容,声称将对B索赔,除非B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5月3日,B传真A,表示在未签字前,不存在开立信用证问题。对于A将文本取回事,B认为A撤约。5月5日,A回电,称合同存在,对B保留索赔权。5月6日,B回电,确认报价和数量不等于合同缔结,4月26日A将合同取回,B自然无法履约。A告知,已将合同快寄给B,让其签字,否则将提交仲裁。6月7日,A再次传真B,重申合同成立,要求B尽快开证。B声称是A单方面撤销合同,其客户已将订单撤回,B无法说服客户接受买卖,并将合同退回。6月17日、6月21日,A又电,指出有权索赔。双方多次联系,未达成一致。7月26日,A向香港法院起诉,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

3-22

我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

3-23

中国甲公司,荷兰乙公司;95年9月20日签订合同:半自动车床35台,FOB大连,总价款105000美元,装运期95年11月25日,乙货到后30天内支付货款。合同规定,乙在货到后将转口加拿大和美国。96年1月10日,货到阿姆斯特丹。乙验收合格,96年2月5日向甲支付了全部货款。乙依合同96年4月10日货交美国和加拿大客户。美国丙公司,专利;96年5月28日,

禁令,赔偿165000美元。96年9月30日,法院,乙侵害知识产权,赔偿115000美元,销售和使用禁令,停止侵权。乙96年10月15日仲裁,要求依据CISG,由甲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3-24 青海某公司诉美国某公司扁豆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青海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某公司。

1995年10月31日,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签订合同,标的物为300吨小扁豆,价格USD335/T,FOB天津,总值USD100,500,付款方式为信用证,装运期为1995年12月10日。199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到达申请人,信用证有效期为1995年12月21日。1995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合同,被申请人增加购买120吨小扁豆,单价为USD345/T,FOB天津,总值USD41,400,装运期为1995年12月15日前,双方协议修改信用证,与前一批小扁豆一并付款。双方于1995年12月21日再次协议修改合同,规定如在12月31日前装运,则原300吨小扁豆单价涨至USD337/T,如在12月31日以后装运,则单价涨至USD340/T。1995年12月22日,申请人收到修改后的信用证,装运期延长至1995年12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1996年1月15日。 但是上述合同并未得到履行。

申请人诉称:他在正式签约前已备妥300吨货物,被申请人从12月7日至12月22日虽曾有三次通知船名,但从未发出装船通知,致申请人无法装运。1996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指示装运?大田?号,但此时信用证已到期。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完全在于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于1995年12月21日,达成的合同修改中没有约定合同项下货物的具体装运日期,意味着买方可以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派船装货。

3-25

合同规定玉米一号10吨,200美元/吨,共计2000美元,卖方实际交付三号玉米10吨,三号玉米订立合同时市价每吨150美元。假设交货时市价降一半:一号玉米每吨100美元,三号玉米每吨75美元。卖方对其违约行为拒绝采用补救措施。问:买方可以要求把价格减低到多少?

3-26

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1日卖方:除非同意将价格提到60000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要求须按合同价交货,但卖方不同意。买方完全可能与其他供货者以56000美元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12月1日才以61000美元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问: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

3-27 某市A公司诉某国T公司信用证与销售合同不一致案

1997年第四季度,某市A公司与国外T公司达成协议,以CFR贸易术语、海运及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原料若干公吨,价值十余万美元。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根据合同内容,通过当地银行向T公司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于货物的品质规格比较复杂,所以证内规定:?品质按照××年签订的第××号购货确认书为准?,合同内对货物品质要求的关键部分是水份不能过高,标准水份5%,最高不能超过8%,如当水份超过5%时,则每超过1%单价应相应下调1%。 T公司收到开出的信用证后,按时将货物装出,并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送交当地银行索偿,后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单据寄至我国开证银行求偿。开证行因证内关于货物的品质规格涉及合同,所以就通知A公司检查全套单据是否符合要求。A公司经仔细检查单据后,发现T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以下问题:商业发票上关于货物的水份注明是5%,而在品质检验证书内,关于货物的水份却注明是8%。根据以上情况,A公司一方面通知开证行暂时停止付汇,并请银行将暂停付汇的原因通过对方银行转告T公司,同时,也与T公司直接联系,说明根据合同规定,由于

货物的实际水份已经超过标准水份3%,所以应相应降价3%。数天后,开证行收到国外银行转来T公司的反驳意见。同时,A公司也收到国外T公司措辞强硬的传真,内容是要求A公司立即按照原价支付货款,对于降价问题,则臵之不理。

A公司多次与T公司交涉,要求其遵照合同规定降价3%,但均遭到拒绝,A公司认为信用证中提及合同与信用证中因不重复而引用合同内对于货物品质规格的规定,是两个不同的含义,并强调在国外T公司所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注明的货物水份与检验证书上注明的货物的水份数字不一致,已构成单据与单据不相符。

3-28

我一外商投资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贸易术语。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事后,卖方仍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议付。银行称已接到买方的指示,买方要求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的理由是货物全部损失。

3-29

某外贸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订了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装船日期为9月20日。因A公司备货不及时,以至该合同项下的货物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运货物。一直到9月30日才装上船。A公司为了保证安全收汇,使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就请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可疑,经查实A公司提交的的提单是倒签提单。B公司即以A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3-30

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是7月份。卖方凭单据要求银行付款,单据包括7月30日装船的提单。银行审核确认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后,支付货款。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是8月15日,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并据此拒绝付款赎单。

3-31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即期信用证付款的合同。合同的商检条款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之检验报告,索赔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30天内。

3-32

我外贸公司凭来证规定装运,并经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索汇。 货到目的港后因单据未到,买方凭担保从承运人处提走了货物。

事后,买方以我外贸公司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为由提出索赔。开证行也同时来电称我外贸公司交货与信用证不符而拒绝付款。由此引起争议。

3-33

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卖方必须在4月20日装运货物。由于台风登陆,货物迟至4月27日才装船。卖方凭4月27日的装船单据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绝,理由是装运单句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不符。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也遭拒绝。

3-34

国内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签订了价值318866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明确规定,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合同签订后,B公司如期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没有要求箱外加套麻包的内容。A公司决定不加套麻包。全部货物装运后,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银行办理收汇。银行审核单据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货到香港后,B公司来电说,由于所有货物未套麻包,需在香港重新打包后才能转口出售,要求由A公司承担20860美元的费用。

3-35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应于10月至11月份装船,支付方式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合同未规定开出信用证的具体日期。卖方于9月上旬两次电催买方开立信用证。直至9月15日,卖方在仍未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的情况下,电告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买方未开立信用证,违反了合同。同一天下午,卖方收到银行传来的买方开立的信用证。但是卖方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接受信用证。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3-36

台湾买方与泰国卖方签订一购买鱼粉的合同,并委托银行向泰国卖方开立了信用证。

卖方后来以泥土冒装出口,并骗取了银行付款。买方对银行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示?净重证明书?,但卖方提交的单据是?重量表?。银行起诉买方,要求付款赎单。

3-37 因恶意欺诈信用证被冻结案

1993年11月23日,B公司与香港D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2500吨船板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以每吨330美元(CIF价)从D公司购进2101件甲板,共计总金额82.5万美元,目的口岸为黄浦港。合同订立后,B公司立即请求A银行开出了以D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15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82.5万美元,编号为L/C593BB717。D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于1993年12月30日将提单及其他单据通过议付行E银行香港分行提交A银行承兑,B公司通过A银行于1994年1月3日接受单据,并表示承兑。1994年1月25日,当B公司持单前往黄浦港提取贷物时,发现该货物早于1993年11月9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D公司与陕西省五矿公司的纠纷而明令查封。B公司为此数次与D公司联系均未有结果。B公司遂与黄浦港务公司协商。黄浦港务公司考虑到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尚有部分货物未查封,于是允许B公司提走剩余船板,但还有724件价值292683.72美元的船板始终未能提取。为此,B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D公司隐瞒真相,确属恶意欺诈为由,下达冻结裁定书,冻结A银行开具的L/C593BB717信用证及该证载明的部分金额516028.72美元。

1994年12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D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已向B公司披露了货物被查封的情况,故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中D公司尚未履行部分,同时要求D公司对其违法行为给B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8 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 一、事件背景

1995年3月30日,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美国MARANCOA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了分别出口冶金焦15,000吨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两个合同,7月11日,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叙作了全额押汇,金额分别为USD850,061.60和 USD785,368.34。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在支付

首笔信用证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后一笔金额为USD785,368.34的单据。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均应由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出具。但货物抵港后,申请人违反合同,单方委托当地的ETS GORDINNE C检验公司检验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与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的观测报告大相径庭。因此,申请人据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USD923,324.20时,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受益人的拒绝。在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货物存仓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受益人积极与其它买主联系,并已初步达成了转卖货物的协议。但后来,申请人在未经受益人同意,拒不付款赎单的同时,却凭保函提领了货物,并经加工后.部分出售给了比利时当地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买主)KRUPP。 二、案情经过

(一)银行间单据纠纷的交涉经过

1995年9月19日,受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函提领货物后,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议付行遂发电开证行,通知开证行联系申请人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回全部单据。10月4日,开证行电告议付行:由于布鲁塞尔扣押法庭已于9月29日签发了针对受益人的禁令,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单据。因此,开证行在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开证行,指出:?我行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我行。?但开证行却在10月12日回电中表示:?我行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行动。?议付行不得不再次去电开证行,指出:?①信用证业务是非常特殊的业务,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该考虑到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而不能轻率地出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正当权益。②你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银行,应该遵循《UCP500)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经过多次交涉.开证行最终于10月31日和11月6日分别回电议付行,表示接受议付行的观点,并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庭能够撤销禁令。 (二)聘请律师处理此案的经过

考虑到此案涉及到法律问题,单纯与开证行交涉很难得到解决,1995年11月16日,议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针对议付单据的禁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全部单据。1995年11月27日,议付行提供律师有关材料后,向律师表明了以下观点:?①我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后,对该笔业务叙作了有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②希望律师积极促请开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申请撤销禁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其律师对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应享有的权利提出质疑,认为受益人的单据只是以?抵押?方式抵押给了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于受益人。所以,议付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对单据的禁令,而巴议付行也不须等取得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议付行在1995年12月6日和1996年1月15日分别通过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同时重申了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必须从开证行拿回受益人提交的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但由于《UCP500)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双方所处国家法律对此又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争持不下。之后,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损失,避免存仓费用增加为由,要求法庭拍卖货物,而且法庭也接受了申请人的要求并指定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同意拍卖货物,但坚持在扣除码头仓储费用及有关法庭拍卖费用后,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码头存仓费用及法庭拍卖费用 USD98,000 00后.共得货款 USD1,008,000.00,超出了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的USD785,368.34的议付款项。对此,开证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中包含了开证行己向申请人融资的运输费用因此,议

付行不应享有全部的销售货款。另一方面,在1996年4月23日、法庭召开第三次听证会时,申请人为进一步拖延法庭的判决,与第三方买主(法庭拍卖货物的购买人)相互勾结再次向法庭提出了第三方买主应得到正本提单的要求。对此,议付行律师提出:①货物是经法庭拍卖的,第三方买主没有权利得到提单; ②提单不是法庭及第三方买主所付款项的标的物;③提单己不代表任何价值,而议付行也将不对其货物所有权提出异议。但第三方买主拒不接受议讨行律师的意见.在伦敦聘请律师向有关法庭提起了诉讼.从而导致案情进一步复杂化。1996年4月23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宣布不能胜仟审理议付行的要求。随之,议付行在比利时卜诉法庭进行了上诉。同时,针对申请人通过开证行、第三方买主分别向议付行起诉的情况,议讨行也在布鲁塞尔海事法庭起诉了船东。由于案情复杂,一方面继续诉讼.胜诉把握不大;另一方面即使胜诉。由于费用不断增加,也会得不偿失。因此,在双方律师建议下,1997年8月6日,议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了庭外协商解决协议,并于1997年11月13日收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行划回的款项USD595,000.00。

3-39 贸易诈骗案例(1)

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我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客户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我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我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我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我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我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3-40 贸易诈骗案例(2)

某公司 2000年向美国 MAY WELL公司出口工艺品。该公司以前曾多次与其交往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第一笔成交客户坚持要以T/T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对双方有利。考虑双方长时间交往,还算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在装完货收到B/L后即FAX给客户。客人很快将货款USD11,000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FOB DALIAN USD44,000,目的港为墨西哥。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发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全部出运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儿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传真、E-MAIL不通,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

3-41 ?软条款?带来的拒付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开立过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在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行多次反驳,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3-42 因受益人拒受信用证修改引发的纠纷案

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5-1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问: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5-2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5-3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

于法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sl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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