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8 10:58: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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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自助设备(以

下简称“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

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为客户提供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设备。自助设备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附行式自助设备和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设备业务的各级信用社(含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 自助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

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 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原则。省联社统一制定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二)分类指导原则。省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

(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省联社在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六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各分支机构在自助设备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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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布局、购臵、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考核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助设备形象设计及营销管理,制定自助设备配套宣传方案;

(三)负责受理各级信用社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发展规划、财务、科技信息、会计结算及安全保卫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及验收;

(四)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业务功能验收标准,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

(五)负责组织对各级信用社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技术主管

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自助设备联调测试和设备配臵升级; (二)负责组织自助设备软件开发,提出技术验收标准,并组织

技术验收;

(三)负责组织实施自助设备软件安装推广、运行、维护; (四)负责组织自助设备操作及维护等技术培训; (五)负责签署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维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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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自助设备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

(七)负责与自助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发展规划部负责拟定自助设备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增自助设备市场准入的审批和报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联社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现金出入库管理、会

计核算相关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一条 省联社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安全防护、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的设臵标准;负责安全防范系统选型,并组织实施、验收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自助设备及安装场所安防设施建设的审查、管理和维护;负责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有关自助设备的刑事案件。

第十二条 省联社财务部负责组织自助设备的固定资产预算的制定;负责各县级联社自助设备装修概算和营业用房租赁项目的审批。

第十三条 各市地、办事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业务情况,编制当年自助设备购臵需求,需求内容包括自助设备的数量、型号、功能需求、安装地点、管理网点、成本效益分析等项内容,上报省联社。省联社根据上报情况和整体发展规划,拟定购臵需求,审批购臵计划。

第十四条 各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为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联社自助设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社自助设备设立的可行性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

(三)负责本社自助设备业务培训、管理及宣传推广; (四)负责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统计和效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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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监控;

(六)负责本社自助设备业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与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负责所辖附行式自助设备日常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自助设备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 (二)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监控; (三)负责自助设备的营销宣传。

第十六条 离行式自助设备由县级联社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其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离行式自助设备的清机、钞箱更换、日常维护等;

(二)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监控; (三)负责自助设备的营销宣传。

第三章 自助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第十七条 自助设备的设立、变动及撤销要按照“统一规划、效益优先”的原则,县级联社对所选地域的持卡人群、用卡意识、交通环境、储蓄状况、他行自助设备及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确定布放地点,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八条 自助设备由县级联社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安装、IP的申请、网络接入与调试,省联社电子银行部负责办理“银联”联网登记手续,科技部负责自助设备IP地址的分配,安保部负责环境安全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 自助设备的安装环境应符合省联社、公安部及生产厂商规范标准,达到防火、防水、防盗、防漏电等要求,须有监控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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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箱、银行标识、不间断电源等辅助设施,并标明自助设备编号。

第二十条 自助设备的软件及其相关参数设臵必须符合省联社的要求。相同的硬、软件平台和相同型号的自助设备,应使用省联社科技部门统一确定的软件版本,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联社正式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助设备软件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通过测试的软件及技术参数,由科技部门统一封存保管。

第二十二条 自助设备操作界面必须按省联社统一要求进行设臵,在待机画面中标明客户服务电话号码,为持卡人提供清晰的交易和安全提示,确保客户操作的便利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自助设备安装完毕,须由电子银行、科技、发展规划、保卫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自助设备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助设备的业务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

功能。

(一)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存款、取款、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更改密码等;

(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在基本服务功能之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发的增值功能,如代缴费等。

第二十五条 自助设备发生吞没卡,须逐笔登记,及时处理。对超

过保留时限的吞没卡,须及时做剪角失效处理,集中上交,视同待销毁重要凭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助设备的流水打印明细视同会计凭证,由自助设备

所属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所属联社核算中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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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库配钞

出纳人员根据《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备注栏具体配钞要求,逐个对自助设备钞箱按金额、券别进行配钞。配款装箱过程须在全方位监控下进行。一人清点、一人复核,将款项正确放入自助设备备用钞箱,再次根据《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要求核对钞箱类别、加钞金额。无误后,双人共同锁箱,钞箱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加钞员与设备管理员只需领取钞箱即可。如是现金加钞,加钞员领取现金时需要当面核对现金数额以及验证现金的真伪,加现金时,钞箱钥匙由加钞员保管。

领取钞箱或现金后,设备管理员要把《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第一联交由出纳人员做附件;第二联交予设备管理员保管,同时将现钞交予加钞员保管。

3、清机、加钞操作 (1)到达加钞地点

(a)业务监控人员对押运车辆、押运人员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后,将当日加钞线路交押运人员,并目视加钞员在押运人员护卫下进入运钞车,前往指定加钞地点。

(b)运钞车到达加钞地点后,押运人员先下车,设备管理员携带《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第二联,加钞员携带钞箱或现金后下车。

(c)在押运人员清场后,加钞员按照同品牌同型号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清机、加钞操作。

(2)清机、加钞操作

(a)设备管理员打开后台门,加钞员将自助设备从工作状态转换到维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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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加钞员按系统提示进行上周期交易的结账,打印清机凭证。 (c)加钞员打开自助设备保险箱钥匙锁,设备管理员员打开密码锁。

(d)加钞员取出设备内原有钞箱。

(e)设备管理员与加钞员共同核对设备编号、钞箱编号与《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是否相符,无误后,加入钞箱,关闭保险箱,打乱密码。如果是加现金,加钞员需要打开钞箱,按照《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在设备管理员的监督下往钞箱中放入现金,同时将废钞箱内所有现金装入专用信封(专用信封须事先贴好双面胶),密封。在信封上注明设备编号、金额并双人签字。

(f)加钞员打开自助设备电子柜将自助设备从工作状态转换到维护状态,在系统中做加钞维护。

(g)加钞员做完加钞工作后,需要通知网点出纳员在核心系统做清机、加钞工作。出纳员在 “现金管理”菜单中的“ATM清机加钞”菜单中做清机、加钞,并将打印的装钞业务单与清机业务单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盖上业务公章交予设备管理员,作为设备管理员《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第二联的附件。

在加钞员做完加钞工作后,设备管理员需要查看是否有吞卡,若有,则将吞卡取出。

(4)加钞现场后续工作

(a)设备管理员按系统提示进行设备硬件自检,并检查凭条纸、流水纸、打印色带的使用情况,以确保设备正常对外营业。将自助设备从维护状态转换到工作状态,关闭自助设备电子柜。

(b)设备管理员用业务测试卡做一笔取款交易,确认设备运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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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钞箱放臵正确。

(c)加钞员携带替换下来的钞箱、废钞信封等,随运钞车返回县级联社或前往下一个清机加钞点。

4、上缴尾箱或现金 (1)接交尾箱及废钞信封

出纳人员接到加钞员交回的尾箱、清点钞箱数量、核对钞箱号、检查钞箱锁是否完好无损,无误后在加钞员的《自助设备尾箱上缴单》(附件2)上签收,并将第一联留存做入库凭证,第二联交予设备管理员。

(2)清点尾箱

出纳人员双人开启保险箱,取出钞箱钥匙,在监控器下开启钞箱,取出现金。出纳人员双人清点钞箱及废钞,清点过程须在全方位监控器下进行。钞箱钥匙用完后及时放回保险柜。

如果上缴的是现金,出纳员要当面核实、并验证真伪后在加钞员的《自助设备尾箱余额上缴单》(附件3)上签收,并将第一联保存,第二联交予设备管理员。

(3)核对并记账 (4)缴回流水纸卷

设备管理员将已打满的设备流水纸卷交县级联社自助设备流水纸卷保管员。县级联社自助设备流水纸卷保管员登记《自助设备流水纸保管登记簿》(附件4),妥善保管流水纸卷。

5、清机加钞收尾工作 (1)上缴凭证

设备管理员将ATM机具打印的清机、加钞凭证上交给出纳员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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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钞业务单与清机业务单的第二联,并将《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第二联)、《自助设备尾箱上缴单》或《自助设备尾箱余额上缴单》(第二联)、装钞业务单与清机业务单的第二联交自助设备所属单位,专夹保管,每月装订,同时将清机加钞打印的凭证交予出纳员,作为核心清机加钞打印凭证的附件。

(2)处理吞卡

加钞员填写《自助设备吞卡交接登记簿》(附件5),将自助设备吞卡交接给县级联社或营业网点。

二、附行式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管理

(一)对涉及现金收付的各类附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根据钞箱余额情况、客户错账投诉等业务需要可日终随时清机。

(二)附行式自助设备所有现场清机、加钞操作可以采用更换备用钞箱或直接加现金的方式完成。

(三)自助设备清机、加钞流程

附行式自助设备清机、加钞流程按照离行式自助设备清机加钞流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助设备吞卡是由持卡人操作不当、设备异常、发卡行指令等原因造成。自助设备终端吞卡时应打印凭证,并载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本社应在自助设备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并对持卡人的吞卡查询及时处理和回复。

一、取吞卡

(一)各营业网点设备管理员在每次对所辖自助设备进行实地加钞、维护时应一并将设备吞没卡取出;接到持卡人被吞卡投诉后,应及时派双人将卡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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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吞卡开启设备时,不得触摸其它机器部件,以免损坏其它设备。

(三)取出吞卡后,应及时清点,确认没有漏卡时,关上门柜,将吞卡带回交给吞卡处理人员,并在《吞卡登记簿》(附件6)上进行登记。

(四)县级联社所辖自助设备的吞没卡,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取出后,登记《自助设备吞卡交接登记簿》,交接给县级联社或营业网点。县级联社或营业网点指定营业网点吞卡处理人员负责在《吞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二、吞卡领取

对于从自助设备取回的吞卡,要及时向持卡人发放。持卡人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签名登记后领取卡片。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二)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 (三)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四)若持卡人忘记了密码,又不符合本条第(1)款,须持卡人本人到开卡行开出能够证明此卡为本人所有的书面材料;

(五)因发卡行指令而被吞的卡,一律不予返还。 三、超期未领卡处理

(一)对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卡片,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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